㈠ 证券的性质、特点和组成要素是什么
证券的定义: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凭证证券又称无价证券,是指本身不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一定收入的证券。
证券具备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法律特征,即它反映的是某种法律行为的结果,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二是书面特征,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与书面形式有同等效力的形式,并且必须按照特定的格式进行书写或制作,载明有关法规规定的全部必要事项。
证券]
是用来证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存款单、借据、提货单等各种票证单据都是证券。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凭证证券两大类。
有价证券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1)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2)货币证券,包括银行券、票据、支票等;
(3)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栈单等。凭证证券则为无价证券包括存款单、借据、收据等。
[有价证券]
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证书,通常简称为证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债券两大类。其中债券又可分为公司债券、国家公债和不动产抵押债券等。有价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由于它能为持有者带来一定的股息或利息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
[证券业]
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主要经营活动是沟通证券需求者和供给者直接的联系,并为双方证券交易提供服务,促使证券发行与流通高效地进行,并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转秩序。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金融机构组成。
[证券商]
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证券市场上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代理证券买卖业务、自营证券买卖业务及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由法人机构组成。证券商可分两大类,一类是证券发行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承销商;另一类则是证券流通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又可分为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商两类。
[证券经纪商]
经营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商,是证券投资者参加与证券市场的中介。证券经纪商的利润来源是向委托证券买卖的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称佣金,各国一般对佣金收入作一定的规定。证券经纪商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证券投资经验,而且信息来源广泛,办事效率高;普通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少,投资金额小,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通过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是一条可取的途径。
[证券市场]
证券商品的交易市场,是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场所。证券交易通过发行各种证券,组织、吸收长期资金,提供政府和企业所需要的财政资金和长期资金。具体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部分。从整体上看,证券市场隶属于长期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是其构成部分之一。证券市场交易种类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且两者均由各自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
①组织管理上市证券;
②提供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办理证券集中交易的清算交割;
④提供集中交易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信息;
⑤对证券商进行管理,制定上市证券交易规则(采取自律式证券管理体制的国家);
⑥办理集中证券过户;
⑦证券市场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经纪人]
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
①佣金经纪人
佣金经纪人与投资公众直接发生联系,其职责在于接受顾客的委托后的在交易所交易厅内代为买卖,并在买卖成交后向委托客户收取佣金。佣金经纪人是交易所的主要会员。
②两美元经纪人
两美元经纪人不接受一般顾客的委托,而只在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从事证券买卖。
③债券经纪人
债券经纪人是以代客买卖债券为业务,以抽取佣金为其报酬的证券商,另外,债券经纪人亦可兼营自行买卖证券业务。
[证券发行公开原则]
是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发行债券、股票等人价证券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所谓证券发行的公开原则是指有价证券的发行主体在发行证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其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投资者公布。它的范围:主要是特定投资人和社会公众。发行公开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发行注册]
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核和管理制度之一。即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以前,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并提交公开说明书、公司章程以及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表等文件。经证券主管机关审核债券方可发行的一种制度。在证券发行注册中,公开说明书是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真实并完全公开,否则要负民事或刑事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开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和出售其证券的公司向证券购买人说明该公司财务状况和发行证券的数量、价格的正式印刷文件。该说明书应当尽可能全面和详尽,以便投资人能够对发行公司的情况做必要的了解,并据以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其内容除对发行涉及的基本问题发发行种类、数量、价格、股东权益、起止日期、认购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外,还须详细介绍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设置、经营内容、近年的财务状况等情况。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招股说明书有明确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
[上市公告书]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于其证券上市前,就其公司自身情况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宜,通过证券上市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宣传和说明材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①证券获准在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②证券发行情况;③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证券在证交所交易的决议;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情况;⑤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溢利预测文件;⑥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事项。
[证券承销合同]
由证券发行者与证券承销者双方签订的、确立各自权利义务须共同遵守的协议。也称证券承销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承销方式,承销总额,承销费用,承销起止日期,证券交接和款项交割日期,剩余证券的退还方法,违约责任,其他需约定的事项等。
[包销]
承销商与发行公司商定发行底价签定销协议书,然后组织力量在证券市场以某种方式进行销售。如果证券不能全部销完,所余的未售出部分就作为资产归承销者所有或任其降价出售,自行承担损失。对承销者来说,包销所获丰厚,但风险很大,所以,在新发证券数额较大时,一般由几家承销人组成包销份额、包销收费水平、承担风险的方式等有多种确定方式。在国际证券市场中,银团包销方式最常见。
[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发行和交换的地方。
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首先,它能为企业从社会筹集和获得自有资本以及长期债务提供一种办法。其次,它能为各种投资提供清偿条件,从而鼓励储蓄者投资于股票,把资本有效地导向生产领
域。第三,它为股票持有人的胆略提供应有报酬,并使他们的资本转向新的事业,以促使风险资本工业的发展。第四,证券市场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网罗小额投资者从事经济发展的投资,有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分
配财富和所有权,以利于经济的稳定。
证券市场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大类。
[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证券的场所,它为资金使用者提供了获得资金的渠道和手段。要资本主义国家,新证券的发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筹款公司自行上市发行,只要示投资银行给予协助,由投资银行充当发行公司与固体投资者之间的媒价,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发行方式当然可以节省费用,但筹集时间往往较长。另一种是委托一家或几家投资银行承购保销,由投资银行收取手续费。投资银行有的是独立机构,有遥是经纪行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向筹集者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比如,是发行债券,还是发行股票,或发行何种股票;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最佳发行时间,即选择股票价格上升的时期,因为在这个时期内投资者容易接受新股票;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股票的出集团价
格,使其既利于筹资者,又吸引投资者,双方都有利可嵊。确定合理价格,不仅可以扩大股票的需求,而且也可减少投资银行的风险,使投资分行能够在必要的发行时间内全部卖出持有的发行股票。同时,投资银行本身也认购股票,并将这些股票以高些的价格卖给投资者,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润。这种认购还可以通过几个投资银行所形成的投资银行集团联合进行,使集团中每个成员都购买一定比例的股票,然后各自分别向公众出售,赚取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委托投资银行发行股票的做
法,可以使筹集者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资金。
[证券交易市场]
1、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是买卖证券的场所,它为证券发行后证券所有权的转移提供了条件。证券交易市场分为两在类:一类是大型、活跃而有秩序的场内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另一类是没有固定地点的场外交易,大多是电话中成交。
股票由发行者推销出动和股票公开出售并到达投资公众手中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市场一般分为“一级证券市场”(或称“初级证券市场”)和“二级证券市场”两类。在一级证券市场流通
的是企业和国家新发行的有价证券,这里场交易是占统治地位。在二级证券市场流通的是双前发行或补充发行的有价证券,在这个市场上,交易所起主要作用。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在交易所买卖股票和经纪人必须是交易所组织成员,在交易所内买卖的股票必须是经过批
准的挂牌投票,由于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费用较高,因而出现了挂牌的交易由非交易所成员经纪人在交易所外从事买卖的渠道。这种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却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场,称为“第三市场”。另外,各种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年金基金、互助储蓄协会等专业金融机构大量购买和持有股票,成了股票交易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力量。这些大机构和一些巨型公司愿出高价购买交易所中的席位,以便更有利地从事各种股票、债券的买卖活动、这种方式的股票买卖已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市场,称为“第四市场”。
㈡ 证券法属于民事范畴还是刑事范畴
看情况而定。仅据一条《刑法》第292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组织(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处罚金。
㈢ 商业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属于什么性质的产品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证券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大多是基金性质的,基金是证券的一部分.
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例如权证,期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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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如何理解证券法的性质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二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调整哪些种类的证券;二是调整这些证券的哪些活动。对此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成为审议证券法草案的焦点之一。
一种意见主张,证券法应当成为统辖公司法和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各类证券活动首先以证券法为准,将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发行、交易的规范都纳入证券法中,其调整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证券(也含其衍生品种),既规定其发行活动,又规定其交易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用这部法律对证券市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制定证券法,其调整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学术名词概念出发,而应当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对目前适合我国需要的、有条件规定的证券种类加以规定,并与现行的公司法、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相衔接,还要考虑与今后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协调。从证券活动存在不同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来看,并借鉴国外证券立法的经验,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立法应当是由多项法律组成的,它们各有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不可能仅靠一部证券法来规定全部证券市场的法律关系,也难以用这一部法律将所有证券活动都管起来,因此,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因其发行活动反映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也区别于股票、公司债券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交易活动虽与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管理规范上还有较大不同(如:对政府债券的交易,其挂牌上市不实行审批制,并且发行人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再有,我国目前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简单地实行与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同样的管理规范。这些例外性规定以及是否适用证券法规定的交易管理规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产生,关键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和立法技术的把握上不同。从立法指导思想来说,就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是外国证券市场上有什么我们也都有什么,与外国证券市场的作法完全接轨,还是慎重地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实际条件出发来作出选择,而不是从概念出发;从立法技术的把握上来说,对我国目前能够规定的证券种类,其发行活动和交易活动(学理上抽象为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只能集中在这一部证券法中,还是要坚持法与法之间应保持衔接协调的原则,重视每项法律应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规律性。是否不将全部证券活动写入这一部法中,就违反了法律适用的惯例,造成法律使用上的不方便。
为了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并恰当把握好立法技术,来较好地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必要从基本法理、立法惯例、现行体制和立法技术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加以说明。
第一,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说,这部证券法具有阶段性特点,目前其所调整的,不能与国际上的现有作法全面接轨,而应当就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实验、有了一定实践经验、问题看得较清楚的、又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实需要的证券品种加以规定,而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名词概念出发,更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作法。
第二,从基本法理和立法惯例方面来看,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的行为规范,不可能集中在证券法的一部法律中,需要有相互协调的多个法律共同配合进行约束和规范,各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和立法惯例都证实了这一点。这是因为各类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产生于不同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上,针对其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商事法律领域内制定了既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又有相互联系的多项法律。例如:对于构在证券市场最基础券种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由于原始股发行、新股发行是设立公司募集股本和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公司债券发行是公司运作中扩大筹资的行为;而股票、公司债券的转让交易,反映股东、债权人对公司的关系,并构成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债权转让行为。这些证券活动的规范都是公司法范畴的基本内容,因此,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包括了这些规范。又如:对于投资基金券,由于发行投资基金券是根据商事信托关系,在确立委托人、受托人、管理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关系基础上而设立投资基金,反映了以信托关系运用该基金从事证券投资而为委托人创取收益的法律关系,因此,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活动要受证券信托投资法的调整,这在国外也都是单独立法,如:日本制定了证券投资信托法、投资顾问法;德国制定了投资公司法;韩国制定了证券信托投资业法;美国制定了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都调整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活动。再如:对于金融债券,因为它是由特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些国家是作为公司债券对待(如英国、美国),列入公司法的法律规范范畴;有些国家是作为特殊债券管理(如日本称为金融债),按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来规范,日本是由长期信用银行法加以调整。再譬如:对于政府债券的发行,本源上该发债行为不属于商事法律范畴,但因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政府筹资,各国作为一种特殊证券活动以单独立法来加以调整。各国的普遍作法是国债发行需要通过国会审批,其发行原则和资金用途则由专门法来调整,例如:日本制定了财政法、财政处理特别措施法以及若干项关于发行国债的特别措施法;法国制定了关于财政法组织法;韩国制定了国债法、财政证券法;我国台湾省制定了财政收支划分法。上述的这些法律专门调整政府债券的发行活动。
㈤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则属于什么性质
证券交易所 也属于金融机构, 发布的规则肯定是让投资者遵守证券行业的秩序。就像银行发布条例一样管理银行人员以及客户,公司规则 管理公司人员,学校发布校规一样。
只是它是证券交易所,我们平时接触的不多,所以你会觉得有些神秘, 在国外,很多交易所属于公司型的,可以上市。中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它是政府推动的产物,本质上是行政会员制,表现出极强的行政主导色彩。
㈥ 请问公司法,税法,证券法,还有什么法,这些属于什么法律的范畴
上述法律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经济法中核心的法律一般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等
㈦ 办法属于什么性质的文件
答案:呈请性
原因:办法属于建议报告,而报告属于典型的呈请性公文。
知识扩展:
陈述呈请性公文的一般特点是:公文的强制执行效用仅表现为对受文者阅处公文的行为有强制性影响,但不能强制对方执行公文的内容;行文需满足诸多条件限制;语言平和。
报告是行政机关和党的机关都广泛采用的重要上行文。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某方面工作有了深思熟虑、切实可行的设想之后,将其归纳整理成意见、办法、方案,上报上级,希望上级机关采纳,这就是建议报告。如林业部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
㈧ 中国的证券公司属于什么性质的
中国的证券公司属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简介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一、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二、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三、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㈨ 证券法属于经济法还是商法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2018版)一书中第155页提到,证券法属于民法
㈩ 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如果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但未经过批准,则构成违法发行证券,也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
《证券法》第10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核准机构可以是证监会,也可以是国务院其他证券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核准制不仅适用于我国公司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也适用于公司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不仅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在我国境内上市,也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在国外上市。
此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人首次发行新股时,公司原有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也称“老股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