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为什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证券经纪人禁止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
因为客户 账户的开立,注销都需要用到一些重要的证件 如银行卡、身份证,还有相关的密码,所以需要客户亲自去办理,如果证券经纪人去办理的话不仅会泄露客户隐私,各种办理行为也不能代表客户真实意思。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B. 证券公司为证券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在开户之日起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C.3日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
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C. 客户在证券公司可以拥有哪些账户,各账户对应的业务内容是什么
1.证券公司会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和交易产品账户。
2.资金账户用于交易资金管理,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必须与第三方存管银行关联,以便于监管客户保证金不被证券公司挪用。资金账户中管理客户交易保证金,可用于证券交易及三方支付消费等目的。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还需开立信用资金账户,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资金管理。资金账户由证券公司开设和管理。
3.交易产品账户用于交易产品管理,交易产品账户中管理客户交易的证券产品。通常包括上海A股股东卡和深圳A股股东卡,投资B股业务的客户还需开立沪深B股股东卡,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客户还需开立基金公司TA账户,投资OTC、期货、期权、贵金属等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还需开立相应产品账户。交易产品账户通常由证券公司代理到登记公司、基金公司、期货交易所、贵金属交易所开立,OTC账户通常由证券公司管理。
4.证券公司正在向综合金融服务方式转型,推行一个客户、一套账户、多种产品、一站式服务的经营方式。其中账户开设多少个是根据客户不同投资需求来决定的,不同账户对应不同市场和品种的交易。
D. 不同类别的机构客户可以开立哪些账户
1.境外企业不得开立A股证券账户、境内企业不得开立B股证券账户
2.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户等不得开立账户
3.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只能为客户开立一个,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只要是境内法人企业(注册地在境内),不管是独资、合资还是三资都可以开立机构户
E.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和交收问题
首先 你证券账户资金余额为0,你想买入股票,现在需要银证转账,把钱从银行账户转入你证券资金账户,你要买002167三千股,每股25元,那么你需要转入资金账户,差不多76000元,这样方便点,股价轻微变动你差不多都能买上,涉及证券交易佣金,所以要多转入点! 无论你买卖,期中资金只会涉及2个地方,一个是证券账户,一个就是你的银行卡,你的钱就存在于这2个地方! 至于登记结算公司, 交易所,客户管理账户,这些都不是你需要关心的,好好签好三方存管就行了! 银行结算账户,你的是指你的银行卡, 证券公司的他们有专门的银行结算账户和客户管理账户
三方为投资者、券商、银行。 “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由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证券交易操作保持不变。 该业务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也就是券商管股票,银行管钱了,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 第三方存管模式下,XX证券公司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只负责客户证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XX证券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交收提供结算支持。 通俗一点说,也可以认为,银行负责完成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券商银行交收账户之间清算资金的划转。换句话说,是将券商的清算交收程序转移到银行,由银行代为完成。 服务特色: 1、开户便捷:客户在券商处开立帐户后,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自助激活; 2、划转灵活:网上银行划转一目了然,电话银行、券商渠道多重选择自由划转; 3、资讯及时:我行证券频道信息丰富及时,网银提供实时行情查询; 4、资金安全:资金由银行监管,投资更放心; 常见问题解答 1、“第三方存管业务”和传统转帐方式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不同点: 1.客户保证金由过去的券商管理,转为由现在的银行管理; 2.投资者保证金存取须通过第三方存管银证转帐进行,证券公司柜台不再受理现金存取和银柜转帐; 3.客户可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券商营业部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等多种方式办理保证金存取。 相同点: 客户证券交易操作保持不变。 2、如果原有客户曾以浦发银行借记卡开通银证转帐服务,在成功转换为第三方存管模式之后,若客户没时间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是否会影响证券交易呢? 答:对于成功转换为第三方存管模式的原有客户,不影响其现有存量保证金的证券交易,但客户需在规定期限内至开户营业部办理第三方存管三方协议的签订手续。逾期未签订协议的客户,营业部有权暂停其“证券转银行”功能,并禁止其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直至协议签署完毕。办理上述协议签订手续的时间与规定期限,营业部将另行公告通知。 3、如果原有客户之前只开通其它银行银证转帐服务或未曾开通银证转帐服务的,但营业部将其上线至浦发银行第三方存管系统,若客户没时间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是否会影响证券交易呢? 答:不影响原有客户现有存量保证金的证券交易,但由于客户未进行第三方存管签约确认,不能够直接进行保证金存取,首次存取保证金前必须到开户营业部及浦发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确认手续。 4、“非第三方存管的银证转帐”和其他存取保证金方式还能用吗? 答:实施“第三方存管”后,客户原来与各银行开通的“非第三方存管的银证转帐”业务将全部停止使用,客户在成功转换为浦发银行第三方存管模式或办理浦发银行第三方存管签约确认手续后,使用浦发银行的“第三方存管”业务才能进行保证金的存取。 5、客户能否同时选择多家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呢? 答:不行。客户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存管银行,但客户可以随时对存管银行进行变更。 中国大陆自2007年6月开始实施
F. 证券公司进行开户是指开的什么帐户
证券公司开户,就是给客户一个本公司内的客户代码,这个代码就表征客户账户,也可视为资金账户,记录客户持仓,资金余额。
客户自己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证券公司账户关联;客户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协助客户办理),也与证券公司关联,称托管。
客户的买入证券划入账户的可用资金实际是在证券公司的账户里,划出时,进入客户自己在银行的账户。
所以客户在证券公司实际是一个虚拟资金账户,记录余额而已;股票账户也是虚拟的,股票在登记公司记录,交易发生在交易所。
所以,证券公司是经纪公司,就是一个协助者的角色,你的股票账户是你自己的,银行账户是你自己的,交易的时候,把钱划到证券公司账户,它代你交易,就是提供一个跑道,或者通道而已。
你把资金余额完全划走,证券公司跟你实际上就没有关系了:钱在自己的银行账户,股票在中央登记公司。
所以你可以到其他证券公司做同样的业务,就是一个转托管手续,就从一个证券公司转到了另一个。
G. 不同类别的机构客户可以开立哪些账户
1.境外企业不得开立A股证券账户、境内企业不得开立B股证券账户
2.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户等不得开立账户
3.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只能为客户开立一个,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只要是境内法人企业(注册地在境内),不管是独资、合资还是三资都可以开立机构户
H. 忘记了开户的证券公司怎么办急,谁帮我解决下...跪谢
忘记了开户的证券公司可以到证券营业部,凭身份证查到开户券商和营业部。
三年没有交易的证券账户是休眠账户,没有资金在里面,不用管它,直接再去开个户就行。
当证券账户进入休眠后,证券账户与原开户机构没有必然联系,这时候可以直接去其他证券公司重新进行证券开户。
(8)证券公司为按照规定未客户开立账户的扩展阅读:
证券账户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就是休眠账户:
1、证券账户中没有股票。
2、资金账户中的余额小于100元。
3、最近三年无交易。
休眠账户主要由证券公司按休眠账户标准根据投资者账户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对于没有指定交易或托管证券公司的A股账户由登记结算公司来确认是否为休眠账户。
I.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的文本内容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各证券公司会员和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据两类会员的业务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会员单位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会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五)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六)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
(七)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八条会员单位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和变更。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九)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当制定客户开户和复核的内部制度和流程,并统一印制客户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文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等规定,基金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规定,加强对客户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在为客户办理本指引第八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的,应拒绝办理。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相关文件,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
(一)客户本人办理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盖有客户公章的复印件。机构客户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会员单位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个人客户。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二)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三)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六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会员单位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会员单位认为必要时,应限制客户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会员单位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会员单位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会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它书面文件,明确规定第三方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及反洗钱监控方面的职责,要求第三方机构制定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督促其执行。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基金代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执行情况。第三方机构没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会员单位在发现有下列交易或者行为时,应作为可疑交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二十三条会员单位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会员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会员单位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会员单位应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证券期货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等相关规定,以电子文件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
第二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交易主体、交易的时间、地点、币种、金额、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业务凭证和其他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期自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
第二十九条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三十条会员单位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会员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培训与宣传
第三十二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应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并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会员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洗钱培训,并将反洗钱相关规定纳入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内容。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规定的要求和有关宣传口径,组织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
第七章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要按规定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会员单位稽核部门应将反洗钱审计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
第三十六条反洗钱专项检查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
(四)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
(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
(八)其它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会员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接受反洗钱专项检查后,应根据专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收到专项检查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第三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内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本单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会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有关反洗钱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四十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