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期货法规考试问题
在真实案例中,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盗用客户账号进行交易,如果期货公司有严格的保密制度且严格执行,并未泄露客户资料,即尽到了相应的保密义务.客户的账号是由于客户本人的疏忽而泄露那么期货经纪公司当然没有责任,即该从业人员盗用客户账号属个人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且由于客户本人的疏忽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是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而盗取客户帐号当然可以认定是职务行为而可向法院以期货经纪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仅仅是简单讲下.现实中还会出现很多其他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考试的角度来看.应该简单化."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为答到业绩,盗用客户账号进行交易,造成客户损失"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向该从业人员进行追偿.
② 如何界定劳动合同法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技术人员这些员工都有 保密义务
③ 劳动者离职后是否就不负有保密义务
一、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说明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
2、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后,限制劳动者一定时期的择业权,对因此约定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①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劳动者。
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终止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数额由双方约定。
④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 年。
④ 员工的保密义务主要有哪些,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即“经营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⑤ 关于期货从业人员的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生菜怎样单位的从业人员可以不服从管
其父从业人员的凝固下的说话,真觉得是生在怎样单位的从业人员可以拨付寸这个气候从业人员的义务下的说法,正确的是身在怎样单位的从业人员可以不付中这个郑州的深蹲单位从业的这个期货从业人员义务,
⑥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有什么禁止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介绍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期货从业准入性质的入门考试,是全国性的执业资格考试。依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一、报考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考试科目设置
目前,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为两科,分别是“期货基 础知识”与“期货法律法规”。
三、考试的时间、题型、分值
1 、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所有试题均为客观选择题。
2 、每科试题量为155道,满分100,60分为及格。
3 、 每科考试多场次组织,单科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4 、基础知识科目:共 155 道题目
单项选择题: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
多项选择题: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
判断是非题: 20 道,每道 0.5 分,共10分;
综合题: 15道, 每道2分,共30分
5 、期货法律法规科目:共 155 道题目
单项选择题: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
多项选择题: 60 道,每道 0.5 分,共 30 分;
判断是非题: 20 道,每道 0.5 分,共10分;
综合题: 15道, 每道2分,共30分
四、考试大纲及教材
考试大纲详见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目。
“期货基础知识”及“期货法律法规”所用教材分别为《期货市场教程》(中国期货业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和《期货法律法规汇编》。两教材具体说明及购买办法见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资格考试”栏目。每年,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市场发展状况,组织有关专家对教材进行修订。
五、考试组织实施
1 、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根据考试公告公布的报名时间考生可登陆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报名。
2 、报考费用:报名费单科 70 元。
3 、考试地点选择:目前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每年均会安排在全国 35 个城市或 几 大城市举行,具体开考次数及考试地点安排以考试公告为准。考生可根据个人需要就近选择考试地点。
4 、考试方式:考试采取闭卷、计算机考试方式进行。
5 、考试承办:目前考务工作由 ATA 公司具体承办。
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证书
单科成绩有效期为当年及以后两个年度。两门考试成绩均合格后取得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合格证书长期有效,实行电子化管理,考生可上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或打印成绩合格证书。
取得成绩合格证后,考生如到从事期货业务的经营机构任职,可由所在机构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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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四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七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
(二)国家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机构的秘密。
第九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三章合规执业
第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从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章对投资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二)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三)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客户授权进行期货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的合法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竞业准则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声誉。
第七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监督及惩戒
第三十四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准则。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7月1日颁布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执业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合理解决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惩戒由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审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三条 从业人员受到训诫、公开谴责和暂停从业资格的纪律惩戒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第四十二条 从业人员受到纪律惩戒的,协会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资格数据库。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纪律惩戒,由协会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收益的; (一)有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其资格申请: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 (一)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公开谴责。 第三十七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训诫,训诫以训诫信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协会在接到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做出相应的纪律惩戒。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机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给予训诫、公开谴责等措施,同时记入该机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从业人员与其所服务的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妥善予以妥善解决。 (二)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机构有欺骗投资者、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一)对机构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第三十条 除所在机构同意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 第二十八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机构在职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第二十六条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⑧ 订合同过程中,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承担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缔约人一方违反的保密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而非主给付义务。这种附随义务是指依据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它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例如出卖人标的物交付前所负的保管义务,技术成果受让人对受让之技术所负的保密义务,雇主应为雇工保险的照顾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纱布之保护义务等。保密这种附随义务不仅产生在订约前,履行中,而且存续于履约后。
.该保密义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所要求的,包括明示和其他方式。明示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使当事人知晓,对方当事人不愿其将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泄露出去。如果依据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内容或性质,泄露出去肯定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则即使对方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得泄露或使用该信息,也视为违背对方当事人的要求。
.对方当事人必须受到损失。该损失包括利润降低、营业额减少、市场占有份额下降,生产成本增加等。
.违反该保密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因为或主要是当事人没有履行保密义务所引起的,而非是其他或主要是其他原因所引起的。
.违反该保密义务者没有过错,如果从订约中所获取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在保险箱中被窃走,则当事人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⑨ 员工有权不签保密协议吗
1、可以不签。
但是保密义务一般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履行了保密义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用,可由双方自由约定,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只要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还有保密的必要,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因为约定竞业限制是劳动者的合同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即使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也有权拒签竞业限制协议。
2、对于题中员工的情况,公司无权要求员工立刻走人,但有权在合同到期后单方解除协议。合约期内提出增加保密条款属于合同变更事宜,需双方协商确认。
(9)期货从业人员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有扩展阅读
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
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