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多少条
63-72条是证券法关于持续信息公开的规定
2. 什么是证券法上的三公原则
公开、公正和公平是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是体现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原则。三原则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相互评价,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精神和灵魂。三公原则分别从三个不同的方面去维护证券市场次序。公开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公正、公平原则是公开原则所追求的目标。公开原则的实现是为了使证券市场有一个公正的交易环境,使投资者不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被动地位,从而取得公平的交易。
3. 什么是证券法,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证券立法包括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关于发行外资股的法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章、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法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和处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规。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指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法与公司法是姐妹法,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故可将公司法称为组织法,证券法称为行为法。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各国证券法几乎都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证券法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利益保护法”。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不是保证其投资证券的价值,不是保证其赚钱获利,而是保护其平等的投资机会和公正的待遇,能公平、公正地进行证券交易的机会,并排除那些妨碍投资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断进行证券交易的不当行为。通过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预防投资者上当受骗,同时,在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能提供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措施。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公平保护,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超越证券法规定的范围而享有特殊权利,证券市场的各类主体不应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与公正待遇,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人平等公正的适用法律。
(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参与证券与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不骗不欺,遵守诺言,禁止证券市场中一切虚假、隐瞒、欺诈、误导以及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禁止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
(四)政府统一监管与自律性管理相结合原则
证券市场失灵是客观存在的,是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解决的。这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资源配置,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有碍于证券市场的高效有序运作,进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这就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监管。但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在保证政府依法高效监管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作用。同时,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一切行为,必须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不能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
4.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
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四、守法原则;
五、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
六、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七、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
八、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
九、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5. 试述我国《证券法》对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提示: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股票的发行制度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规定
证券发行或者发售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通过证券法规定的申报登记并取得证券管理机构发行许可后,或者在获得相关的发行申报登记豁免后,自己或者通过承销商向不特定公众或者特定投资者出售证券的行为。根据这种概念划分,首先可以将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区分为两种,即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和私人募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发行申报材料与招股说明书
2 . 上市承诺与上市公告书
3 . 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信息披露
(二)私人募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有经验的投资者规则
2 . 普遍联系规则
3 . 没有新信息规则
7.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什么规定
你好,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披露,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由于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购的先兆,为保证广大投资者能充分、及时地得到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他们能在公平的条件下作出投资判断,对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份额的变化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对公众予以公告。一些国家的证券法律对这种信息披露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德国规定收购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必须向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该公司备案,以后每增减2%均应补充备案。
我国证券法出台以前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即要求当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以后每当增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也要进行公告。由于这样规定使收购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于通过资产重组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因此,证券法将原条例规定的每增减"2%"修改为"5%"。
8. 论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