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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税务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6 07:15:17

㈠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第一个问题是资产池的资产如何与原始资产持有人进行风险隔离的问题,也是当前最大的问题之一。现在监管还要求发起人自行持有5%的劣后,且背后都有发起人显性或隐性担保的问题。私募资产证券化更是有各种不同形式的信用担保问题。这实际上是将资产证券化变成了发起人资产的出表行为,而不是资产的卖断或者风险的真正分散、转移。当风险没有真正分散、被转移出去的时候,对其定价就不是根据风险定价,而是根据流动性定价、根据资金成本定价的。只要风险定价模式不出现,资产证券分级就没有意义,既不代表一定的风险级别,其定价与风险也是不相匹配的。

第二个问题是市场不统一的问题。同一个国度、同一个市场里,人为行政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分裂成四个市场,相应的市场规制、标准都不统一,限制了整个业务的发展。

第三个问题是抵质押登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审计以及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服务理念、行为的规范问题。

第四个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流通问题。资产证券化业务要进一步发展,就要解决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流通问题。要流通,就要有一个简单的估值,要具有流通交易套利的功能。如果投资人不是持有到期的话,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仅应该在市场上能够流通,还应该能够通过流通进行交易、套利。

㈡ 资产证券化推动国企改革会存在哪些问题

随着国企改革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促进国企改革的重要手段。6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增收节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国资委要求央企高效融通使用资金,盘活存量提高效能。方法之一是用好近期出台的兼并重组税收支持政策,推动相关子企业整合发展,提高业务协同和资源使用效率。并敦促央企加大资本运作力度,推动资产证券化,用好市值管理手段,盘活上市公司资源,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部部长王志刚也表示“资产证券化是国企改革最好的路径之一,国资委也一直在敦促央企整体上市。”甚至有国资专家表示,此前国资委曾设定2015年央企资产证券化比率为80%的目标,若该目标实现的话,则尚有20%的央企资产待证券化,将有7万亿资产进入证券化进程的快车道。虽然资产证券化对推动国企改革终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认为在现阶段集中推进,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是大规模资产证券化,将对资本市场形成冲击,资本市场能否承受这一压力,仍有疑问;第二是考虑到众多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仍不健全、决策机制人治色彩较浓、企业信息披露不彻底,如果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寄希望于通过资产证券化,单兵推进国企改革,则有可能降低我国资本市场的质量。
(来源:资云网)

㈢ 国内外对资产证券化的难点的研究进展

入世:中国开放资本项目的催化剂

亚洲金融危机导致学术界和政府决策层对允许资本跨境自由流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部分人士直言不讳地将不受限制的、动荡的资本流动视作引发和延长危机的主要因素(克鲁格曼1998,斯蒂格利获1998)。亚洲危机及其后的学术争论显然对中国的决策者产生了影响。不仅最初在90年代中期设定的到2000年大幅度取消汇率和资本管制的目标被悄然取消,而且中国政府从此不愿公开谈及整个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问题。许多分析家由此认为中国已经无限期地推迟了资本项目自由化,目标似乎遥遥无期。

笔者却认为:尽管没有官方公布的时间表,实现完全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将比目前广泛预期的提早很多。这一目标可能在5年而不是10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内实现。资本自由流动进程加快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发挥的强有力的催化作用。

入世对资本项目的影响

与入也相关的贸易自由化受到众多关注的同时,入世对资本流动的影响也同样重要。

首先,根据一系列双边协议所规定的世贸准入条件,中国已承诺进行大幅度的贸易改革。平均关税税率将由目前的17%左右降低到10%以下。信息技术产品(包括计算机和电信设备)作为中国进口中增长最快的产品,到2005年将享受零关税率。更为重要的是,绝大部分非关税壁垒如限额、执照和许可证将被取消。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七大贸易国。入世所要求的更彻底的贸易自由化将进一步增强中国在世界贸易体系中的地位,预计到2005年中国的年均贸易额将达到6000亿美元。

贸易限制的减少及贸易额的扩大将大大增加实施现有外汇及资本管制的复杂程度,进一步削弱这些管制的有效性。中国于1996年12月1日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尽管资本帐户并未开放,依然对资本流动实行严格管制,资本外逃却成为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原因在于开放的经常帐户使资本管制难于完全有效。贸易瞒报(特别是进口高报和出口低报),不遵守结售汇制度,逃避官方对对外借款的批准和监督(如广国投的破产案例),走私、猖撅的骗税及贪污等都成为资本外逃的重要渠道。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错误与遗漏项,至少有一部分可归因于资本非法外逃(胡祖六,1998b)。近年来关于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的努力显然未能减少错误与遗漏的数额。

考虑到中国进行资本管制的实际经验,可以十分肯定的是,入世后对外贸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将进一步削弱这些管制的有效性。一个显而易见的两难境地是,只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的管制就难以完全实施。贸易体制越开放,资本遗漏和外逃的渠道就越多。笔者认为,这一明显的事实将促使政府决策者更早而不是更确地放宽甚至取消资本项目管制。他们将认识至办此全面的资本管制,不仅难以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而且还会导致大量扭曲和无效的资源分配。

其次,作为入世条件的一部分,中国将在今后的5年内大幅度开放其金融服务贸易。外资银行将在入世的两年后获准经营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五年之后经营中国居民的零售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将获准经营中国企业和居民的寿险业务和财险业务,同时现有的地域限制将在入世五年内逐步取消。外国资产管理公司将获准与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组建合资公司(外方股权不超过33%)。同样,外国证券公司也将获准同国内的机构组建合资公司(外方股权不超过33%),经营国内人民币证券的发行、销售和交易。这些旨在部分开放金融服务贸易的措施,将对资本项目产生深远的影响。外资金融机构能够向居民如中资企业和家庭,以及非居民如跨国公司提供在岸和离岸的金融服务,将不可避免地促进跨境资本流动,致使现有的管制过时或失效。

除了这些开放措施,入世还涉及接受一系列的协议,包括商品贸易多边协议(其中,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h)最为人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知识产权中与贸易有关部分的协定(TRIPS)。值得注意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禁止成员国对与提供协定中规定的服务有关的资本交易施加限制。尽管这些协定的主要目的是服务贸易自由化,而不是资本自由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全球范围内(不同于区域的范围,如经合组织或欧盟),按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定,要求取消部分资本管制。服务贸易总协定因而敦促像中国这样的新成员国重新审视并放松那些可能实质性阻碍外资金融机构有效进入市场的资本管制。

最后,中国对入世所做的一揽子承诺也要求开放曾~度限制外国投资的行业。这些新开放的行业将包括电信科贸和国内零售及批发。外国投资对其它行业的参与将进一步增加,主要是制造业、农业,也包括商业银行和保险。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在开放程度方面已经优于很多国家,入世之后将更加开放。到2005年,年均外商直接投资预测可达到10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如此大幅度的上升将大大增加相应的跨境金融交易,如股本与债务融资、跨国公司为对冲风险要求进行的利率与货币互换,以及盈利、红利、利息收入、资本增值和本金的汇回。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的全面渗透,以及跨国公司在其财务计划与风险管理中需要的一系列复杂而又崭新的金融交易的扩展,将对中国现有的汇率与资本管制提出严峻的挑战。

资本项目自由化将成为改革进程的自然延伸

中国在资本管制方面的已有经验对管制的有效性产生了严重的疑问。中国入世之后,将采取重大措施放开商品及服务,特别是金融服务的贸易。届时,维持资本管制的难度可能越来越大。此外,继续实行资本管制与国内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的目标是不相容的,因为资本管制引起扭曲,诱发资本外逃,降低透明度并因此增加系统的腐败,同时限制了有效的定价及资本配置。因此,资本自由化将成为中国正在进行的改革进程的自然延伸。尽早自由化将促进国内的结构改革,保证中国的企业和银行在入世之后提高效率,以迎接全球竞争的挑战。

为迎接入世,中国已加快了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步伐,其中民营化是改革战略的核心。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选择了国内最大的国有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市,包括中国移动、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中国石油及中国联通等等。但是,将要民营化的国有企业数量众多,意味着中国不能仅仅依赖国际资本市场,而应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发展国内资本市场,以成功地实现民营化目标。

民营化带来的是国有企业关停并转与减员增效,由此对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及支离破碎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巨大压力。为了对这些令人痛苦的改革提供社会及政治支持,政府在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金方面进行了改革。长期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资金完全有保证的民营养老体系,辅之以强制性的公共养老金制度,以此为退休人员提供最低的养老金。为了向养老金制度转换提供资金,中国将寻求民营化收入与发行长期公债相结合的策略。因此,重要的一环是发展一个有深度、有流动性的资本市场,以此吸纳新的民营化,并允许政府出售所持上市(即业已部分民营化)公司的股权。

中国的股票市场尽管只有10年的发展历史,但其市值已达5900亿美元。中国股市令人惊异的发展得益于个人高储蓄率及公众对持有高风险证券的“好胃口”。不过,中国股市主要为零售投资者驱动,因而流动性差。缺乏深度而且波动性大。国内大规模民营化计划中大量等待发行的股票可能带来市场巨跌甚至崩盘的威胁,并引发政府所担心的社会不安定。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向市场引入机构投资者,如共同基金。养老金和保险公司。随着国内基金管理行业的发展,政府打算吸引外国投资者通过“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的计划进入国内市场。

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计划有望在今后的18-24个月内引入,这将成为迈向更为自由的资本框架的重要一步。它将首次允许外国资金——尽管是受控制的——进入国内人民币证券市场。外国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无疑将对国内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进而推进若干重大改革,包括民营化和养老金改革。

此外,放松资本管制也将帮助中国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进入其刚刚起步、经历了飞跃发展并具有巨大潜力的信息技术产业。同样地,放松资本流动也有助于作为中国政府另一个战略目标的西部大开发。正如在中国沿海省市经济起飞所显示的那样,外国投资将在中国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的追赶过程中发挥催化剂的作用。

成功的资本项目自由化的前提条件

如果中国入世将最终削弱其资本管制,同时中国认识到资本自由化将大大有利于正在进行的经济改革和发展目标,那么唯一剩下的就是可行性的问题,即中国能否在足够短的时间内实现完全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同时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避免可能的风险。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多数分析家持非常怀疑的态度。广泛认同的观点是,中国需要漫长的时间才能作好迎接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的准备。

这一观点存在两方面的错误。首先,夸大了封闭的资本项目保护中国免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的作用。正如本文曾指出的那样,中国的资本管制实际上远不如广泛认为的那样有效,这有大量的有关资本外逃的文献为证。中国得以避免亚洲金融危机恶性传染的真正原因是中国此前在宏观调控方面的成功。中国政府在1993—1996年实行的紧缩政策有效治理了几乎失控的通货膨胀,同时抑制了经济过热及房地产的投机泡沫。1994年以来的货币紧缩政策及财政整顿恢复了宏观稳定并扭转了外部失衡,经常项目稳步改善,官方外汇储备快速增长。正是这些经济基础性因素,而非资本管制,使中国具备足够的能力在亚洲危机中应对恶劣的外部冲击,并避免了人民币贬值(胡祖六,1998a,1998b)。

中国顺利过渡到开放的资本项目需要同样的宏观条件。坚实的基础及良好的经济政策,对于中国充分享受资本自由流动的益处,同时避免自由而多变的资本流动的潜在不稳定效果,至关重要。

脆弱的国际收支状况通常是资本项目自由化的主要障碍。但是,中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在目前与中期展望均显稳健。尽管经常项目的盈余在中国入世之后不可能持续很长时间,但中国的出口竞争力及入世之后大量外国直接投资涌入的前景,意味着中国在中期内不可能经历大规模的、持续的国际收支失衡。适度的外债规模及充实的外汇储备也为抵御外部冲击提供了保障。中国国际收支状况的实力成为资本项目自由化成功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放开资本项目的第二个条件是良好的国内金融体系。这可能是中国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但中国政府已经开始了金融改革。中国已经迅速关闭了丧失清偿能力的金融机构,如广国投、海南发展银行和一大批面临困境的“小国投”。中国政府已采取措施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并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这些大银行的坏账。中国政府还为处理大量有问题的农村信用社制定处置预案。此外,中国政府还表明了国有银行民营化的意向,目的是强化其资本基础并改善其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也努力完善其审慎监管的能力。中央银行的目标是在今后几年里放开国内利率。入世之后银行部门的逐渐开放将引入竞争和国际经验,促进国内银行系统的重组。尽管要使银行部门恢复健康耗时而费力,但中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在一段时间(如3-5年)内持续努力改革国内的金融部门将强化其基础,从而大大提高中国放开资本管制的成熟度。

最后,为了更好地应对入世之后的外部冲击,中国已经开始从目前事实上与美元挂钩的汇率制度向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逐渐过渡。国际经验表明,僵化的汇率制度在资本自由流动的体系下是不可持续的。灵活的汇率及审慎的货币和财政政策将大大减少在开放资本帐户条件下货币危机和国际收支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中国采取更为灵活的汇率制度将有利于其资本项目的可兑换。

结论

入世将大幅度推进中国的商品和服务对外贸易的自由化,促进贸易和资金流动,并加快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鉴此,入世将对中国目前的资本管制体系产生巨大的压力,明显威胁这些管制的有效性。资本项目可兑换将使提高了的贸易开放度与持续的资本流动限制之间的冲突凸现出来。同时,加速进行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养老制度改革、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以及西部大开发,将扩大对外国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的需求,由此对大幅度放开资本管制产生了强大的推动力。资本自由化将成为中国国内改革进程的自然延伸。中国良好的国际收支状况、国内金融体系改革取得的进展以及向更为灵活的汇率制度的转换,也将促进资本项目自由化的进程。由此,本文预测中国有可能在5年,而不是10年或更长的时间内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

不过,资本自由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可能持续5年的时间内逐步实现。自由化也不意味着各种类型的资本自由流动同时实现,而可能是先放开流入本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其次是逐步开放外商对国内人民币证券投资,再次是本国具备条件的企业对海外直接投资,然后是本国对外借款举债,最后延伸到国内居民的对外证券投资。

尽管中国争取入世与资本项目可兑换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是中国即将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使资本自由化问题提上了日程。对中国尽早放开资本项目而言,入世既是压力也是动力,尽管亚洲金融危机使中国的领导层对待资本流动更加慎重。考虑到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中国的决策者可能密切关注国内金融部门改革的顺序及资本项目自由化。如果金融改革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实现完全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时机就不成熟。同时,还应强调有利于资本自由流动的货币和汇兑机制。在这方面,中国已经开始向更为灵活的汇率体制转换,以更好地应对入世之后的外部冲击及变化不定的资本流动。

入世之后将实施的大规模的贸易改革和早于一般预期的资本自由化,将给中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利益,推进其经济改革进程,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生产率和经济的长期增长。显然,中国采取一个更为自由化的贸易和投资体制也将会对世界经济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㈣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会面临哪些税务问题

基于财税[2006]5号文以及营改增政策中的税收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处理如下。(一)所得税1、资产出售根据财税[2006]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2、偿付本息根据财税[2006]5号文的规定,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实务中,基本按照上述规定操作,但对于年末未分配的信托利益,由信托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做法,并不被投资者广泛接受。(二)增值税1、资产出售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转让属于一种未来收益权的转让。从财税[2016]36号文来看,该类未来收益权的转让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发行证券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例如,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计划时,从基础资产转让人中取得的基础资产进行运营取得的收益,由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3、偿付本息根据财税[2006]5号文规定,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实务操作中项目收益容易引起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后,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三)印花税1、资产出售根据财税[2006]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需要注意的是,在资产转移过程中签订的基础资产转移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发行人和特设机构都需要缴纳印花税。2、发行证券根据财税[2006]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二、投资者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层面,根据财税[2006]5号文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增值税层面,根据财税[2016]36号和140号文的规定,对于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层面,根据财税[2006]5号文的规定,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㈤ 资产证券化对资产负债表,税收有什么影响啊 这是考研题目 怎么答才完整啊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对资产负债表,增加负债和资产,实际上就是拿未来的价值担保取得现实的融资。
对税收,对于发行企业,实际上提前确认的收入却以负债的形式延迟交税了。实际上是一种避税手段。

㈥ 资产证券化行业存在哪些问题

据报道,,近5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额呈现逐年递增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数量和发行总规模再上新台阶,资产证券化产品快速发展主要有证券化基础资产更加多元化、产品设计不断创新、监管部门大力支持三方面原因,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资产证券化行业仍存在不少问题。

此外,在资产证券化项目操作方面,存在中介机构信息不透明和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知识的中介机构的参与,由于监管不到位或行业发展过快,存在部分中介机构所在行业尚未形成行业内统一标准,在对外信息披露上,部分中介机构也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完善或不规范的情况。

希望资产证券化行业的问题可以早日被规范和解决!

㈦ 企业资产证券化涉及哪些税收

从流程看,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转让(或担保)、证券发行及证券权益偿付等主要环节及其他辅助环节;从参与主体看,资产证券化中可能产生纳税义务的主体主要为发起机构、SPV、投资者及提供辅助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流转税(营业税或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转让环节
(1)流转税:发起机构向SPV转让拟证券化资产,就增值额或营业额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若仅为担保融资,资产所有权及风险未发生转移,则不适用。
(2)所得税:发起机构因资产转让而获得的转让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但资产实际转让与担保融资的方式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有所区别。此外,若涉及境外机构,则应缴纳预提税。
(3)印花税:如订立资产转让合同,应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如订立借款合同,则应缴纳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
2、证券发行环节
该环节主要涉及对SPV销售证券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同形式成立的SPV,如有限合伙、公司制、信托形式,其所承担的所得税不尽相同。此外,若涉及境外SPV,则应缴纳预提税。
3、证券权益偿付环节
所得税:SPV就其从资产债务人处取得的现金流或需缴纳所得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取得证券投资收益也涉及到所得税的缴纳。若存在境外投资者,则应缴纳预提税。
4、其他辅助环节
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如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资产管理等,涉及到营业税或按营改增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㈧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会面临哪些税务问题

基于财税[2006] 5号文以及营改增政策中的税收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处理如下。
(一)所得税
1、资产出售
根据财税[2006] 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2、偿付本息
根据财税[2006] 5号文的规定,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实务中,基本按照上述规定操作,但对于年末未分配的信托利益,由信托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做法,并不被投资者广泛接受。

(二)增值税
1、资产出售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转让属于一种未来收益权的转让。从财税[2016] 36号文来看,该类未来收益权的转让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发行证券
根据财税[2016] 140号文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例如,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计划时,从基础资产转让人中取得的基础资产进行运营取得的收益,由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3、偿付本息
根据财税[2006] 5号文规定,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实务操作中项目收益容易引起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后,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印花税
1、资产出售
根据财税[2006] 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资产转移过程中签订的基础资产转移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发行人和特设机构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2、发行证券
根据财税[2006] 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投资者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层面,根据财税[2006] 5号文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增值税层面,根据财税[2016] 36号和140号文的规定,对于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层面,根据财税[2006] 5号文的规定,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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