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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黄金无记名证券

发布时间:2021-08-06 18:06:32

❶ 黄金证券是什么

黄金并不属于证券黄金只是一个有色金属的交易品种,如果这是一家券商的话,很可能是非法平台,自己小心一点。

❷ 选择题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

ls的资料来自网络。我贴的网址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是一个法律的网站上的,属于《民法通则》里的债权里的善意取得。还有善意取得的相关信息,lz可以去看看。

❸ 谁帮我解释一下“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我国学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财产。因此赃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则即使是赃物、遗失物,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这些单位处分的国有财产,与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样,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行为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五,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物权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以前学界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也有了定论,即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只要完成了不动产的公示方式--过户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发生合法有效的转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货币和无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动产,持有者就是货币和无名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的主体,因此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不考虑受让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也不考虑让与人获得占有时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记名证券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❹ 赃物能否善意取得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并没有规定,不得不说是一大缺憾。所谓赃物是指以偷盗抢夺或者强盗等行为所夺取之物。当然,民法上之赃物,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而言,范围应较刑法上的赃物更为狭窄。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既然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受让人来说,并不知道该物为赃物,因此,为了维护受让人的合法利益,赃物也应适用善意取得。否定说认为,在社会利益中存在公法利益和私法利益的保护。公法利益的保护应优于私法利益的保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但因具体情况不同,赃物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善意取得。赃物为金钱或无记名证券的,应允许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这是由于金钱和无记名证券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金钱和无记名证券与一般动产不同,在法律性质上,谁持有金钱或无记名证券,不论其来源如何,持有人就被认为是权利人,就应享有金钱和无记名证券有关的权利。持有人的处分权是不能怀疑的。受让人是在特定场所,或采用特定方式取得赃物的。所说特定场所取得,是指受让人在有营业执照的商店购买取得赃物,或者在交易所购买取得。因为在该种情况下,商店和交易所具有有权处分其物品的特征,购买人无权过问处分人商店或交易所是否有权处分出卖物。 从社会公信力的角度出发,应认定受让人有权取得该赃物的所有权。所说特定方式取得,是指受让人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无论是拍卖公司的拍卖,还是公安、法院、海关的拍卖,均具有社会公信力。转让方已被受让方当作有处分权的人看待,受让方无权了解对方是否有权处分,受让方也不可能存在任何过失。因此,应认定受让方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

❺ 哪些证券时不记名证券,能不能一一列举一下

证券,是指有价证券,这是一种表示财产所有权的凭证。证券可以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两大类。货币证券包括支票、本票、汇票等,人民币实质上就是我国法定的一种不记名的通用货币证券;资本证券包括债务和股票两类,它是指能给持券人带来一定收益的凭证,是资本市场中长期信用工具。由于可交易证券大部分是资本证券,因此,人们一般所说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证券市场是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场所。它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流通市场。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新证券的市场。也称证券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其功能是完成筹资者新发行的证券转移到投资者手中这一过程。一般没有固定发行场所,是由筹资者、中介人、投资者三方组成。证券发行方法分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前者是由发行者直接向投资者推销出售其证券;后者是通过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进行承购推销。在发行市场上,大多数是采用间接发行方法。有价证券发行,从筹资者角度而言,实际上包括选择怎样的证券发行,利用何种发行办法、如何决定发行条件(利率、偿还期限、发行价格)、经办哪些发行手续等等一系列的决策处理过程,其最终目的在于以最小的筹资成本,获取最多的、长时期使用的资金。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受该国政治经济及金融制度的影响。证券流通市场亦称“证券交易市场”、“次级市场”、“转让市场”、“流通市场”。买卖、转让已发行或补充发行证券的场所,为证券发行后的流通提供条件。交易形式分为集中的、有组织的场内交易,即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和分散的,没有固定地点的场外交易,包括柜台交易、店头交易、第三市场交易等。证券发行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从客观上提出建立和发展证券交易市场的要求。它提供了证券所有权转移机制,保证和促进了发行市场的发展,增加投资人的投资机会和对各种证券的转换选择,能有效地动员社会的闲散资金用于投资;促进证券发行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赢得社会信誉;也是中央银行运用公开市场政策、紧松银根的必要场所。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前者,也就没有后者;没有后者,前者也难以发育壮大。

❻ 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有关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 取得问题做了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 《物权法》 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其无处分权,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特征
善意取得之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发生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买卖、互易、出资等有偿的方式取得。(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遗失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刚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不动产、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以及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规定了对无权处分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其所代表的法理是,当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导致所有人的静的安全与受让人的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发生冲突时,而牺牲静的原所有人的利益,保护动的善意的受让人的利益。如果善意买受人购买赃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而因为收缴赃物,其支付的对价得不到任何补偿,买受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护,那么将会导致人们无法正常大胆地去交易,怀疑交易的公平性,失去对交易法律制度的信赖,其结果将最终损害社会利益。在社会经济的流转过程中,公益应该优先于私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利益与社会的交易息息相关,它体现一种普通人的利益,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属于个人利益。应该说,原权利人的利益不能高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利益。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适宜的法律制度模式相配套,如果一味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否定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就会造成交易低效,不利于动产的转让和流通。
三、脏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从善意取得的价值来考量,赃物和遗失物、漂流物一样,作为占有脱离物都不是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转让的,一些人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伤害人们的法律情感,有害于社会,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众多西方、欧美国家采用脏物有条件或无条件取得制度,并没有出现上
上述情况的发生。赃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赃物若适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须具有强公示性,即无处分权人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登记簿里记载的权利人表现出来的外观,让善意第三人产生合理的信赖。这就要求赃物首先应该是从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并且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共市场指公开之场所,不仅包括公营市场,还包括公开交易场所,例如百货、夜市等,拍卖由于是依照国家拍卖法进行公告,具有强公示性,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的公信力,依拍卖获得的赃物应都适用善意取得。笔者认为我国司法解释中对物权法中赃物善意取得应规定如下:
(1)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专营专卖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
违法犯罪中可能有盗窃枪支、弹药等赃物,枪支、弹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以及制品、鸦片、毒品、淫秽物品是我国禁止流通的物品不能善意取得,黄金、白银珍贵文物等是我国限制流通的物品,也不适用善意取得,烟、酒等物品是我国法律规定专营专卖物品,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2)对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即使是赃物也应绝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是种类物,有很强的替代性,可以即行买卖,不适用善意取得是不客观的。
(3)对经拍卖而取得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公共市场或者出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经过拍卖或者从公共市场上购买的商品,因具有强公示性,对善意第三人来说,赃物与其他无权处分物并没有区别,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再要他们识别是否系赃物着实不容易,也是不公平的,应适用善意取得。

❼ 黄金是不是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物,是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的。

❽ 黄金交易公司和证券公司有什么关系吗我是不是被骗了

单从你这些话语上来看,不能说你被骗了,现在我来回答你的那几个问题
1。证券公司和黄金交易公司没有关系
2。黄金和证券同属金融行业,黄金不是证券类,一般来说黄金交易公司招人都会以证券保险类经验者优先

❾ 货币和不记名证券到底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分析才是权威,分析咋说的? 货币肯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同一;无记名证券不晓得是否使用,忘了。 至于汽车和设备是不是必须登记,以物权法为准吧,毕竟这部法律出来刚刚一年,如果不确定就看看考试分析怎么说的。

❿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有关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 取得问题做了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 《物权法》 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其无处分权,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特征 善意取得之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发生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买卖、互易、出资等有偿的方式取得。(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遗失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刚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不动产、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以及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规定了对无权处分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其所代表的法理是,当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导致所有人的静的安全与受让人的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发生冲突时,而牺牲静的原所有人的利益,保护动的善意的受让人的利益。如果善意买受人购买赃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而因为收缴赃物,其支付的对价得不到任何补偿,买受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护,那么将会导致人们无法正常大胆地去交易,怀疑交易的公平性,失去对交易法律制度的信赖,其结果将最终损害社会利益。在社会经济的流转过程中,公益应该优先于私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利益与社会的交易息息相关,它体现一种普通人的利益,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属于个人利益。应该说,原权利人的利益不能高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利益。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适宜的法律制度模式相配套,如果一味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否定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就会造成交易低效,不利于动产的转让和流通。 三、脏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从善意取得的价值来考量,赃物和遗失物、漂流物一样,作为占有脱离物都不是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转让的,一些人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伤害人们的法律情感,有害于社会,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众多西方、欧美国家采用脏物有条件或无条件取得制度,并没有出现上 上述情况的发生。赃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赃物若适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须具有强公示性,即无处分权人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登记簿里记载的权利人表现出来的外观,让善意第三人产生合理的信赖。这就要求赃物首先应该是从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并且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共市场指公开之场所,不仅包括公营市场,还包括公开交易场所,例如百货、夜市等,拍卖由于是依照国家拍卖法进行公告,具有强公示性,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的公信力,依拍卖获得的赃物应都适用善意取得。笔者认为我国司法解释中对物权法中赃物善意取得应规定如下: (1)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专营专卖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 违法犯罪中可能有盗窃枪支、弹药等赃物,枪支、弹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以及制品、鸦片、毒品、淫秽物品是我国禁止流通的物品不能善意取得,黄金、白银珍贵文物等是我国限制流通的物品,也不适用善意取得,烟、酒等物品是我国法律规定专营专卖物品,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2)对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即使是赃物也应绝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是种类物,有很强的替代性,可以即行买卖,不适用善意取得是不客观的。 (3)对经拍卖而取得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公共市场或者出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经过拍卖或者从公共市场上购买的商品,因具有强公示性,对善意第三人来说,赃物与其他无权处分物并没有区别,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再要他们识别是否系赃物着实不容易,也是不公平的,应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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