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Ⅱ 我国对证券经营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五十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七)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Ⅲ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Ⅳ 中国证券的监管机构有哪些,他们各自的功能是什么谢谢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划分,证监会所监管的机构有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所监管的机构各自的主要功能是:
证券期货交易所的功能是: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信息,是证券交易中介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性机构。
上市公司功能:证券方面,发行证券与分红的主体部门。其他方面是主要是经营相关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功能是: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买卖证券,或者代理买卖证券期货,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其他的证券机构功能大致是:信息传播和证券咨询。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显然,中国证监会的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
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交易所监管处、期货公司监管处、境外期货监管处和市场分析五个处。
职能职责
职能
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统一监管证券业。
职责
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我国现行的政府监管机构包括国务院证券委及其领导下的中国证监会。这句话错在哪里
也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重点内容,更是学员将来证券执业的第一守则。进入一个a.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b.证券交易所 c.中国证监会 d.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
Ⅵ 中国的四级证劵监管机构有哪些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划分,证监会所监管的机构有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所监管的机构各自的主要功能是:
证券期货交易所的功能是: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信息,是证券交易中介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性机构。
上市公司功能:证券方面,发行证券与分红的主体部门。其他方面是主要是经营相关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功能是: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买卖证券,或者代理买卖证券期货,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其他的证券机构功能大致是:信息传播和证券咨询。
Ⅶ 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是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Ⅷ 我国的证券机构主要有哪些
证监会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2年成立,是国务院直属的管理全国证券工作的最高机构。作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监会可根据各地区证券业、期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心城市设立证监会派出机构,从而建立了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集中统一监管的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经营机构,也称证券商或证券经纪人,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并从中获利的企业法人。一方面,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融资服务的提供者,在发行市场上,是发行人与投资人进人市场的中介人,起到了桥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流通市场上,又是证券买卖的中介人,通过管理众多投资者委托的资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同时证券公司也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在其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其本身并不持有证券,也不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不决定证券的价格,它只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各项服务,为证券买卖双方成交创造条件,证券交易所还履行着对证券交易的监管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同时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服务,而且这种服务是连续的,贯穿于交易的整个过程。同时还具有自律管理职能,可以依法制定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基本业务规则;根据证券主管部门的授权,还可以履行部分监管职能。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为维护各会员权益和进行行业自律而组成的社会组织。证券业协会的作用是加强与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具有政府监管所不能替代的作用。证券业协会的职责是通过资格管理、法规培训、业务交流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证券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五种。投资咨询机构是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的具体建议或者咨询意见,从而获得一定收人的机构;财务顾问机构,是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顾问意见的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是专门为客户提供证券资信评估服务的中介机构,一般为独立的非官方机构,我国目前还没有专业的资信评级机构,都是证券商在做资信评估;资产评估机构,是根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定和估测的专门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提供服务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广大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 深圳哪个证券公司比较好? 深圳哪家公司炒ABH股票、创业板、股指期货开户最好? 深圳证券公司排行,你牛我牛大家牛,有疑难找牛牛。
Ⅸ 我国证券监管的客体有哪些
所谓监管客体就是指监管行为的对象。笼统地说,证券监管的对象是从事证券活动的各个主体,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监管客体主要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也即是指市场上资金的供给者、需求者及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的自律监管机构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体系中具有双重身份,既作为监管主体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主管机构——证监会的监管对象。
Ⅹ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及理事会(董事会)。
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基本方针;理事会是由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组成的协议机构,制订为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的基本方针所必需的具体方法,制订各种规章制度。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证监会批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1/3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