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证券法案例的
1、机电技术开发公司的这种发行行为不属于公开发行。2、所谓公开发行是指没有特定的发行对象,面向广大投资者分开推销的发行方式。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一定要求上市。但是上市必须要求公开发行股票。上面提到的机电技术开发公司没有通过保荐人保荐,承销商承销等中介机构的辅组发行,更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审批属于非法发行!3、公开发行的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4、机电技术开发公司应该退回股份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贰』 急!!!在线等.证劵法案例分析题
1、永发公司对股东的损失应赔偿的,这是因为虚假报表的有意误导。
2、假设在年终报告中做虚假记载是永发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的,那么永发公司的董事对股东的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当然承担责任,而且要按其股份(责任)大小处以罚金。
3、在上述案例中,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也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 在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
根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及有关规定,证券交易中可构成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单位资金买卖证券。
上述这些都是该公司违法之行为。
『叁』 证监会怎么发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
第一是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多久需要出结果,第二也和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有关,如果事情特别复杂的话,可能调查起来时间要长一些。泸天化是最快的,两个月多一点出结果,最慢的是宝硕股份,从立案调查到出结果的时间长达8年。最近几年,绝大部分案件是一年左右出调查结果。
所遇到的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案件里,绝大部分最后都会有一个行政处罚,只有极个别被认定为不构成违规一般来看,信息披露违规不算是什么大问题,即使查实,其处罚一般也就是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再严重一点就是公开谴责而已
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信息披露违规最高就是罚款30万,不会对上市公司有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希望大家擦亮眼睛,提防庄家趁机恶意砸盘,不要轻易丢掉筹码
『肆』 证券法案例分析 关于股票的 (财富大大地送)
首先要说一句,不是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公司,因为个人不具备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的权利,只能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进行交易。能为张某办理开户手续的,只能是证券公司,所以和这件案例相关的是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完全没有关系。
其次,按照现在的证券法规,个人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进行交易,证券公司有义务核实个人资料,如果个人资料不符合条件,或是不完整的,证券公司不能为其开立账户。在这个案例中,张某并未年满18岁,没有个人身份证,资料不符合条件,而证券公司为其开立账户,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在这个案例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否全额赔款,还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p.s. :那位叫图灵的右手的,宪法管这个吗?这个例子只涉及证券法,没满18岁本身就没有正式身份证,你拿你参加中考的那个临时身份证去证券公司开个户试试?要是能开你告诉我是哪家营业部,我不相信那家会不顾合规调查给你开这个户。请不要想当然好不好,我就是券商的,就算你有1000万,现在为了冲股指期货资格,害怕证监会严查,绝对没有人会顶风作案的。
『伍』 1. 证券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法律禁止的交易
行为。
《证券法》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
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证券法》第7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陆』 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如果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你可以像当地证监会举报。如果情况属实。按照中华人民证券法。可以对公司处罚,永久不能上市。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禁止从事和证券业相关的业务
『柒』 证券法 案例2
首先说一下,这个题目很混乱,除非是公司制的交易所,才可能分钱,因为公司制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中国的交易所都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在此前提下回答你的问题:
1、不合法,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会员不是交易所股东,不对会员进行盈余分配;
2、交易所一般不会招聘营业部员工。在此前提下,招人时应对员工进行工作经历调查。
3、风险基金仅可用于系统风险以及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风险事项,不可用于改善交易所营业环境。
4、成交量不够成停牌的原因;
5、不妥当,停牌必须公告,市场行情表每个交易日都需实时公布。
『捌』 证券法案例题
1 是公开发行 不能 公司股东不够7人 承销自愿 2 3不能 他们是知情人 4 三年内不能转让 法律规定的 5 可以 但必须向证监会说明 6 不合法 受法律制裁 呵呵 没看书 只凭记忆回答 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玖』 1. 证券法案例分析 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
1、是。内幕交易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本条第3款及《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构成内幕交易罪。符合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