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证券估价
证券估价是指对一项资产价值的估计。这里的“资 产”可能是股票、证券等金融资产,也可能是一条 生产线等实物资产,甚至可能是一个企业。 这里的“价值”是指资产的内在价值,或者称为经济 价值,是指用适当的折现率计算的资产预期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
② 股票上市公司要负担较高的信息披露成本,什么是信息披露成本
1主力的成本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变化,中间加上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加上资金通货膨胀率等资金成本,是及其困难的。
2但是在主力运作过程中,也是有迹可循的。目前做中国的股票持仓不宜过长。最好在2-5个月为好,那么在整个的这个时间段内,是可以大概的计算出来。选出该段时间,然后横盘时间中价格的波动,取中间价位,或者根据k线的推移,取20天线的成本,大概就是主力运作的成本了。
3但是,另外,做股票光知道主力成本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很多主力一样被套,很多不好的主力,实力不强的主力一样作被套,你得选取强势的主力,慢慢跟踪,那么才有更好的机会获利。
③ 上市公司涉嫌信披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影响股票走势吗
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3)信息披露与证券估价扩展阅读:
股票走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当指数上涨,黄色曲线在白色曲线走势之上时,表示发行数量少的股票涨幅较大;而当黄色曲线在白色曲线走势之下,则表示发行数量多的股票涨幅较大。
2、当指数下跌时,假如黄色曲线仍然在白色曲线之上,这表示小盘股的跌幅小于大盘股的跌幅;假如白色曲线反居黄色曲线之上,则说明小盘股的跌幅大于大盘股的跌幅。
④ 证券估价的计算,本质上是求什么
证券估价是指对一项资产价值的估计。这里的“资产”可能是股票、证券等金融资产,也可能是一条生产线等实物资产,甚至可能是一个企业。这里的“价值”是指资产的内在价值,或者称为经济价值,是指用适当的折现率计算的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⑤ 上市公司拟收购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是否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
一、拟上市企业整体变更时,审计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
各拟发行股票公司:
为推进股票发行机制的市场化,规范拟发行股票公司的验资、审计、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今后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若设立时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二、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所出具?
★我们要求拟上市公司大股东提供审计报告,请问大股东的审计报告是否可以由非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反正我是没找到相关规定。我做过的几个项目中大股东的审计报告没有由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所审计,预审员也没有提出什么问题。
★没有法规要求,从经验上没有证券资格的审计报告都是可以接受的。
★对拟上市公司好像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必须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评估验资的复核
保荐人培训要求:
★对于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复核:历史上可能有些出具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的中介机构无证券从业资格,需有资格机构复核。
★3年内涉及资本项目变动(增资、股权转让等):所有验资/评估都要复核;与日常业务相关的评估可不复核(如仅购买某些生产设备)。
★3年外原则上可以不复核:但若3年以外,有重大影响的报告也要复核(如涉及股份公司设立等资本变动)。
⑥ 证券估价的程序是什么
证券估值方法很多,基本上是依靠一些理论和模型进行估值。例如:现金流量估值模型、市盈率估值、市净率估值等。
⑦ 年报披露对该股票价值的影响
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在股票市场建设和发展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至关重要,其中盈余信息的披露往往被认为是最富有信息含量的信息。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利用均值调整收益模型对深市A股上市公司2004年度年报盈余信息披露进行实证分析与检验。结果表明,我国股票市场年报盈余信息的披露不能较完全地反映在股票价格上。这一结论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累积正常收益图
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信息在股票市场中处于枢纽和核心地位。股票价格的形成及发挥作用是以股票市场的各种信息为基础的。股票价格的运行需要大量的信息参与是股票价格的特殊性所在,为了使股票价格能够反映其真实价值,引导资本的有效流动,就需要为股票价格提供一个强大、合理的信息基础,这也是投资者形成合理预期的基础。1967年罗伯茨根据信息的不同层次提出了市场有效性的三种形式:弱式、半强式及强式。有效市场理论成功地将信息与股价运行相结合,揭示了股票价格的运动特征。
然而,信息本身是非实体的,必须依附于一定形式的物质作为载体,在证券市场中信息的载体主要是说明书、报告、公告等有关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过程就叫做信息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股票信息披露实行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这些会计信息中,会计盈余信息是最主要的,它可以有效地反映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盈余信息的披露往往被市场认为是最富有信息含量的信息。自 1968 年 Ball 和 Brown 关于会计盈余信息有用性的经典之作问世以来,会计盈余信息的有用性与验证就成为证券界的一大研究课题。为此,我们采用事件研究方法中的均值调整收益模型,检验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年报盈余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得到的结果值得关注。
方法与数据说明
(一)方法说明
1969年Fama等人在分析股票拆细信息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时,提出了“事件研究法”的构想,如今已被应用到了小到公司、大到整个经济的各种经济事件研究中,如兼并与收购、收益公告、新发行的债券或股票以及关于贸易赤字等宏观经济变量的分析。在证券研究中,事件研究主要集中在研究事件对上市公司证券价格的影响。事件研究法的突出特点是,其研究过程具有简单、明了的逻辑线索,即某事件的发生是否影响了时序性价格数据的产生。这种影响的程度是用非正常收益来体现的。
(二)数据说明
按照事件研究法的要求,结合中国股市的现实情况,对研究中数据方面选择和处理说明如下:
1、选取的研究事件是深市A股上市公司2004年度年报盈余信息披露。
2、样本和数据选取。对深市A股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样本的选择,采取如下标准:
(1)如期披露了2004年年度报告。
(2)上市日期应该位于2000年1月1日之前。这主要考虑到公众对该公司合理预期的形成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此外,在计算正常收益率时估计窗口的选取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长度。
(3)样本计算区间内不存在配股与增发股票行为,这主要是为了计算方便。
(4)样本计算区间内数据无缺失。
按此要求对2004年深圳股票市场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共获得250份有效年报。
3、组合分类及相应参数处理
根据年报披露盈余情况的不同,我们将年报分为3种类别:好消息,无消息与坏消息。判别的标准取决于本年度年报与上一年度年报净资产收益率的离差。如果前者高于后者2.5%以上,就界定为好消息;在5%范围内波动,属于无消息;如果低于2.5%以上,那么当年年报就是坏消息。①在250份年报中,根据我们的统计检验,确认41份属于好消息,113份属于无消息,96份属于坏消息。我们根据好坏消息对所有的公司年报进行分组。年报进行分类后,下一步就是确定取样区间、事件窗与估计窗。我们令取样区间为一天,计算每日收益率。选择41天作为事件窗,包括事件前的20天,事件发生日以及事件后的20天;对每份年报使用事件窗前120个交易日作为估计窗。我们基于收盘价格计算日收益率,并且利用每日对数收益率作为传统方式定义的实际收益率的近似度量,其中为t日收盘价, 为t-1日收盘价。此外,如果年报公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将下一交易日确认为公告日。
上市公司年报盈余信息披露对股票价格影响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根据事件研究法和相关研究数据,我们计算了250家深圳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引起的非正常收益和累积非正常收益,得出三类消息的累积非正常收益率,如上图所示。
我们可以看出,盈利公告确实传递了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评估的有用信息,对股票价格产生了相应的冲击。上图说明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年度盈利信息公布的前20天到前十天,年报几乎对公司股票价格基本没有什么影响,不过好消息组的累积非正常收益已经呈现出上升的势头,而坏消息组呈现出下降的势头。
第二,在年报公布前10天到公布日,坏消息组的CAR开始持续下降,好消息组的CAR继续缓慢上升,而无消息组的CAR继续保持平稳水平。这表明,年报盈余信息已经提前流进股票市场,少部分投资者已经获取了该信息,并且对市场投资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取得了一定的收益;而大部分投资者尚未获取这方面的信息,所以市场累积非正常收益变化比较缓慢。
第三,在年报公布之后,好消息组的CAR持续上升,比公告前上升幅度要大;无消息组的CAR仍旧保持平稳水平;而坏消息组的CAR急剧下跌。这说明当年报盈余信息批露之后,大部分投资者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获得了非正常收益。另外可以看到,市场对坏消息存在过度反应。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由于年报盈余信息的披露没能够有效地作用于股票市场,因而不能及时、公平、完全地反应在股票价格上,不论在公告前还是在公告后,都有投资者利用该信息获取了非正常收益。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建议
股票市场中,作为融资方——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直接决定着投资者对其价值的判断
⑧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有什么规定
你好,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披露,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由于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购的先兆,为保证广大投资者能充分、及时地得到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他们能在公平的条件下作出投资判断,对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份额的变化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对公众予以公告。一些国家的证券法律对这种信息披露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德国规定收购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必须向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该公司备案,以后每增减2%均应补充备案。
我国证券法出台以前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即要求当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以后每当增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也要进行公告。由于这样规定使收购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于通过资产重组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因此,证券法将原条例规定的每增减"2%"修改为"5%"。
⑨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是个永远持续的过程,是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各国企业股份化的经验证明,证券市场是股份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给股份持有人创设一个可以随时变现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获得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更快的推广,从而实现资金规模化所产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虽然从证券发行的角度看,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筹资行为与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行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发行人从而应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承诺,在公司持续性阶段中履行依法披露义务,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一个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还在于法律规定的发行人具有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强制义务。即使在颇具契约特征的证券发行阶段,法律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发行人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招募说明书,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这些信息不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它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权利义务的单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个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
⑩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的成本和收益
[1]信息披露的成本
生产和发布投资形势信息会导致一定的成本,即发布成本或直接成本。很多不主动披露信息的基金通常说发布成本妨碍了经常性的信息发布。但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遗种说法已经很难站的住脚。美国的很多基金在自己网站上每个月进行信息披露.OPEN FUND更是在自己的网站实时披露交易的情况和完整的投资组合。信息发布的频率已较少考虑信息发布本身的成本.更多的是基金整体投资战略的安排。
除了直接成本之外,信息披露者还需承担潜在成本。投资基金会雇用很多方面的专家分析井构建证券投资组合。频繁的信息披露会使得这些研究结果被其他投资者获取,即产生搭便车问题。从而使投资基金承担一系列潜在成本。Wemers(2001)指出当基金被要求披露股权结构时对投资者存在两种潜在成本。第一,当一只基金披露其持有资产情况时.其他投资者就能更方便的利用资金流的信息从而跑在基金的前面,因此抬高了基金管理人想要买的证券的价格。这种成本被认为随披露频率增加而升高,并且会降低基金投资的阐报。第二,信息披露会缩短基金投资者从基金投资中所能获得的个人回报的时间周期。在开放式共同基金中,直接管理投资的经理人会对大量证券进行分析以发现资产价格被低估的证券.这些证券的风险较低并且超过平均收益。由于信息披露暴露出了基金管理人对所购买证券的看法.这降低了基金管理人证券研究的潜在收益。当基金披露其成分时,潜在的竞争者和基金持有人就会了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战略。因此基金管理人投资于价值被低估证券的收益会仅限于研究完成到下一次信息披露日期这段时问之内。
应该指出的是.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基金的信息披露潜在成本是不一样的。指数型基金由于其投资的殿票范围受到限制,研究费用也轼其他类型基金低.因而信息披露的潜在戒本也较低。投资者一般认为规模大的基金研发能力强于规模小的基金,因此更重视研究规模较太的基金所发布的信息.从而增加了这类基金信息披露的潜在成本。在美国外规模基囊信息披露的频率和程度一般都高于大规模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为了减少上述潜在成本.基金很可能会采取行动来减步半年度信息披露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许多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信息进笮荦!橱窗粉饰”.即在报告期末变换投资组合的组成。
伪装真实的投资组合。对基金多大程度上从事了“橱窗粉饰”目前迹没有一致看法。“橱窗粉饰”的吸引力依赖于在某种证券上进出的交易成本.包括与要价、出价差价相关的任何执行成本。这种交易策略可能对那些股票在流通市场上交易较积极的大公司才有意义。对于小的流动性差的公司股票.交易成本将会超过从欺骗竞争者中得到的好处。
信息披露的收益
许多学者认为,上述这两种成本必定会被信息披露的潜在收益弥朴。其一来自某些基金管理人的观点,他们正考虑增擀披露的频率;其二来自试图制定晟佳政策的监鹭者的角度。
信息教露的潜在收益之一,整那些进行信息披露的基奎所持有的证券,人俯套增加对逮些证券的需求a如果投资者因为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内幕信息而购买该证券.这可能尝抬高这些证券的价格。从而增加了披露信息豹基金的回报,即披露信息的基金获得了“跑在前面”的收益。有一些证据表咀基金“跑在前面”的证券购买确实可以带来收益。但还没有任何依据来确定“跑在前面”的潜在收益的数量。
另外一种收益.是一些投资者认为频繁的信惠披露确实具有价值。因此已经准备好承受更高羹瘢或更低收益来接受频繁的信息披露。
频繁的信息披露使基金很难施行与广告中有差异的战略。这类信息披露的收益依赖于基金不道知股东就改变战略的可能性,也依赖于背离预告的战略对般东所造成的戚本。虽然目前的监管者要求每半年披露一次.但是—些基金管理人却愿意比规定的更频繁的次数披露资金运用情况。很多投资者付费购买Momingst耐一家追踪基金业绩和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公司的资料的事实,表明市场参与者认为基金披露的信息是有用的。
信息披露的潜在收益之三,是信息披露能够将公司过去成功投资的信息传递给预期的投瓷者。囡此能吸引他们购买基金。
综上所述。无论是信息披露的收益还是成本都是非常难量化的,很难划定一条成本和收益对比的清晰界线,这给信息披露政策的制定增加了难度。增加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程度无疑增加了基金信息对基金投资者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基金的投资状况;但同时也增加了基金投资运作的难度。增加了成本,最终会影响基金的业绩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理想的信息披露政策应该是适度的,既要帮助基金投资者能了解基金投资状况的必要的信息,保护其权利和利益;也要充分考虑基金信息披露所特有的成本。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最终也符合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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