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根据证券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服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B
㈡ 证券公司佣金是怎么算的啊
收费标准:
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就这个是有上下限的,明显可以活动。不过这里面还包含一个规费,也就是给交易所上交的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费为千分之0.18,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费为千分之0.2175。
也就是最低券商也要收万分之二左右,加之营业成本,各地将最低标准订到了万分之三(这个标准代表着券商的竞争白热化,低于成本不挣钱),不过那是对相当大资金来说的,一般小资金不可能给那么低的,券商在各地的统计成本不一样,一般来说万分之五或者万分之八是证券公司的成本线)。
注:各地在交易佣金方面略有区别,不能一概而论,总的来说,证券公司比较多的地方,竞争比较激烈的城市,佣金相对会低一点,偏远地区佣金相对会高一点。有时差异会很大。
(2)证券公司佣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证券公司佣金的收取规定:
一般来说,作为机构投资者其一般都与证券公司就佣金的收取标准进行了协商确定,但作为普通的个人投资者,特别是新入市的投资者而言,因交易经验不足、权利意识不强,其既不知道证券公司收取佣金存在一定的幅度。
甚至连证券公司如何收费都不清楚,所以更不会知道他有权利与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佣金收取标准。而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管是机构还是个人投资者,其与证券公司之间都是可以自行协商佣金收取标准的,只是标准的幅度范围必须在最高限额(3‰)内向下浮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证券公司对于普通的个人投资者一般只提供格式文本,文中对佣金收取标准中采取模糊约定,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原告的有关税费”等。
这样的约定就可能导致证券公司单方按照最高限额标准收取佣金,并且可能擅自调整佣金收取标准,从而造成不同投资者存在不同的收费标准问题,造成投资者间的交易成本承担不公平,而一旦由此引发纠纷,证券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投资者的权益也就难以受到保护和界定。
因此,投资者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需要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在办理证券开户、交易等手续时应全面审阅你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以明确其中是否存在佣金条款。
对于佣金比例要与证券公司进行充分协商,并最终将双方协商的佣金标准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在交易完成后要及时到证券公司打印相应的交割单,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异议并积极与证券公司交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㈢ 券商的佣金怎么计算
进和卖出都要付手续费。
手续费的基本构成:
1、印花税 0。1% (◆此项只在 卖出股票 时收取,买入不收。交给国家,此项固定)
2、给证券公司的交易佣金(至少5元)
此项费用各证券公司有不同,但收费一般不高于0。3%,如果是网上交易,这项通常收0。1%左右。
(有些证券公司为吸引客户,会根据客户资金或交易量大小收取不同级别的交易佣金,0.3%、0.1%、甚至0.1%以下都是可能的.您可以根据自己情况和所在证券公司商谈,这部分费用,决定权在证券公司,相对的,证券公司熊市收费比牛市便宜。采莲江上 注)
3、过户费
买卖上海交易所的股票,每一千股交一元,买入或卖出都要交。但买卖深圳交易所的股票没有此项费用。
(第1和第3基本固定,印花税,国家有时会视需要调整。另外,交易方式不同各证券公司收费也会不一样,比如,交易所现场交易、网上交易、电话交易。大家可向所在证券公司进一步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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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买入(或卖出)100股、当前价为3元的沪股(上海股票) ,所需手续费的计算方法:
先假设,是在交易所现场买卖且该券商交易佣金为0.003(每家券商不一样)
则本次买入(或卖出)股票,手续费总算式为:
[(3*100)*0.003]+[(3*100)*0.001)]+(100*0.001)
下面我们来分解:
第1步的[(3*100)*0.003]
3*100(你所花费或收回的总金额)*0.003(给证券公司的交易佣金)=0.9
◆请注意,此项费用不足5元,以5元计算 所以本例买卖,给券商的佣金为5元而不是0。9元。
第2步的[(3*100)*0.001)]
3*100(你所花费或收回的总金额)*0.001(给国家的印花税) =0.3
此项算出来多少即多少,无最低限制。
◆请注意,印花税只在 卖出股票 时收取,买入股票不收。如果是买入股票,请去掉这一项。
第3步的(100*0.001)
100(为你此次买卖股票的股数)*0.001(沪股过户费)=0.1
这项也有最低限制,为1元,不足1元按1元收取。
◆请注意, 第3步,过户费这一项在买卖深市股票时是不用付费的,仅限沪股。
附,几个相关问题
1、挂单未成交,不收手续费。
2、撤单不收手续费,如撤单中,已有部分股票先成交,则成交部分收手续费,余下部分如继续撤单成功,则余下部分不收手续费.
3、卖股票的手续费是从成交金额中扣除的,买股票手续费是从资金账户扣除。
㈣ 证监会规定了券商之间的佣金吗具体是怎样的
有关部门已将建立券商佣金公示制和报备制提上日程。在定价公开化、市场化的过程中,引导券商提高经纪业务服务水平,促进经纪业务创新发展。(资料图片)
从记者在业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除了个别券商所谓的“零佣金”和大客户享受的优惠佣金外,目前券商向个人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费用最低标准普遍维持在万分之五左右。“但这一最低标准还在继续下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某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收取万分之五的佣金费为例,除去上缴给交易所、登记公司在内的过户费、清算费等各种规定费用外,券商自己可以留下的部分大概为万分二。而券商在包括人力成本、系统支持、硬件维护以及提供研究报告等运营经纪业务上的花费最低也要万分之三,仅收取万分之五的佣金费用明显入不敷出。
看似“赔本赚吆喝”的“买卖”为何还有那么多券商争抢着做,这位经纪业务负责人为记者解开了疑问。尽管增量部分的佣金收入入不敷出,但原有的老客户佣金费用较高,已基本能满足运营成本。而在人力、硬件等相同的条件下,交易量越大,交易成本也就越低,所以尽管目前佣金费用已经降到很低水平,但券商还不至于真的赔本。
业内人士指出,短期内,降低佣金的确能使客户数量有一个快速上涨,但从长期来看,其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系统的升级、硬件的更新换代、培养专业的经纪人才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服务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较低的佣金收入显然无法满足这一需求,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遏制行业内的恶性价格竞争,曾有两种解决方案被普遍讨论。一是建立为佣金收费设立“底线”,二是建立佣金公示、报备制度。
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均如此表示,相比设立“底线”的做法,建立公示制和报备制更合理、也更有效。由于各个券商经纪业务的运营费用不尽相同,很难计算出一个合理的“底线”。“从价格战现象的根源上来看,还是由券商经纪业务趋同,缺乏特色服务造成的。”上述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树立自身的鲜明特色才是根本。”
不少业内人士也表示,佣金公示、报备制度建立后,应取消0.3%的“上限”规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必然也意味着运营成本的上升,上限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券商经纪业务水平提高的空间。“只要投资者认为券商提供的服务值那么多钱,愿意付,就应该允许。”
㈤ 证券公司佣金
不会怎么样。
看营业部的态度了,还有你的态度,你达不到资金量,佣金优惠就无效了,
证券公司可以给你调低佣金,也可以不给你调低。这都不好说的。
如果佣金确实高了,你就去转户,转到别的证券公司,那样他们就会挽留你,给你降低佣金。
一般情况下,按照各地的最低标准,其实是不要求资金量的,一万块钱也可以给到最低佣金标准的,只要提前说好了就行了。
你的情况基本不用担心,已经下调了,以后基本不会上调的,除非你的账户不交易了,只要你有交易,证券公司也不会因为你资金量没达到而调高。
,你再去找他们,万一发现调高了,你去找他们,一样会给你降低。
所以,不用担心,现在给你降低到多少就是多少了,以后基本都不变了。
㈥ 证券业协会现在对券商的最低佣金是如何规定的
你好,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经手费等。
㈦ 现在国家规定所有证券公司统一的佣金是多少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所依据的是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依据该规定,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是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而非完全的佣金自由化。
㈧ 证券公司收佣金万三是怎么算
证券公司收佣金 万三 是按你交易金额的 万分之三 收取佣金,比如 你买入某股票 股价10元,你买入10000股,那么这时的交易金额就是10元X10000=100000元,那么证券公司 收取的佣金为100000元X0.0003(万分之三)=30元。
但是这里有个最低值5元,就是证券公司收取佣金的时候 最少 是要收5元的,意思就是由于你交易金额太低而使得佣金低于5元,证券公司也是按5元收取的,只有超过5元以上才按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8)证券公司佣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