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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21-03-28 06:30:11

⑴ 厦门市对医疗保险的退休是什么规定的

您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职工医保在办理退休时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25年、女20年的;且在厦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希望对您有帮助!

⑵ 2019厦门医疗保险如何分配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虽然上涨,但是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比仍旧相差很多。首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是一年仅需缴费一次,而无需每月缴纳,其次各地缴费标准不同,最低一年仅需220元,即使缴费偏高的地区一年缴费额与之相比也是不多。并且缴费标准高的地区一般而言医保待遇也会越好,当然城镇职工医保缴费高,报销比例与待遇肯定要优于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虽然上涨,但是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比仍旧相差很多。首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是一年仅需缴费一次,而无需每月缴纳,其次各地缴费标准不同,最低一年仅需220元,即使缴费偏高的地区一年缴费额与之相比也是不多。并且缴费标准高的地区一般而言医保待遇也会越好,当然城镇职工医保缴费高,报销比例与待遇肯定要优于城乡居民医保。

⑶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可以询问社保部门。

⑷ 厦门医保个人自付及统筹规定

统筹基金支付 是医保付的的钱。 如果个人医疗账户钱够多时,就不用自付费(除非有非医保用药),当个人医疗账户钱用完时,就要自付现金,如果有购买商业保险时,个人医疗账户及自付的钱均可以报销。

为保障参保职工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中国政府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店进行资格认定并允许参保职工进行选择。

为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国家同时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的改革。通过建立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和药品生产流通的市场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目标。

(4)厦门市医疗保险条例扩展阅读:

结算程序:

(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

⑸ 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文件发布

执行日期:2007-1-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⑹ 请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规定当然有效.如果两个规定有冲突可要求颁布部门进行解释.

⑺ 厦门市的医社保如何报销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门诊发票原件(须盖收费专用章);
2、医疗费清单(收费清单项目应完整且合计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
3、门诊(急诊)病历;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5、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的厦门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中信、招商、民生银行及信用卡除外);
6、由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双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住院发票原件(须盖收费专用章);

2、医疗费汇总清单(收费清单项目应完整且合计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
3、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亡者提供死亡小结或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5、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的厦门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中信、招商、民生银行及信用卡除外);
6、由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双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
三、除上述报销材料外,以下各类费用的报销尚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1、转外就医:事前须到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报备手续;如病情紧急,须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异地居住、异地工作转外者,可由已备案的当地三级医院出具转外建议书;
2、异地居住、异地工作:要求异地居住、工作在半年以上,且事先须办理报备手续;
3、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短期外出突发急性病:急性病方可报销(不必事先报备),须提供外出证明(如:单位出具的出差证明,或社区出具的探亲证明,并加盖公章;外出旅游合同、机票、实名动车票等);
4、在职人员外出学习、退休人员外出期间的慢性病的门诊维持治疗:均应提供在厦就医的相关门诊病历,须提供外出证明(如:单位外出学习证明,或社区出具的探亲证明,并加盖公章;外出旅游合同、机票、实名动车票等);
5、异地分娩:要求符合计生政策,如需报销产前检查费用尚须提供单位请假证明,无单位者提供社区开具外出证明并盖章(不必事先报备);
6、医保系统故障不能实时刷社保卡结算:医疗机构收费处发票背书证明并盖章;
7、急性病或抢救未携带社保卡:门诊或住院病历记录详细、明确,足以认定为急性病或抢救;
8、制卡延迟、社保卡挂失或损坏:须社保卡管理科发票背面盖章确认;

9、门诊单月就诊次数超20次:所提供的必须是刷卡结算并显示挂号次数的收费票据,且须提供完整的门诊记录,于费用发生的次月20日以后按月统一报销一次;
10、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需提供“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并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属省两费中心托管的离休干部保健对象须提供保健证;
11、参保身份、单位更改(中断缴费不超一月),地税数据、到款延迟:地税社保科变更原因及到款书面证明,于地税办理完变更手续次月中旬确认到账(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确认)后方可办理报销;
12、新生儿医疗费用:出生三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参保并缴费,在缴费到账后(一般为银行扣款次月中旬,可拨打12333查询)可办理报销。须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发生费用时未起名的新生儿,本地发票、清单等报销凭证上姓名统一采用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
13、交通事故(参保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除外):交通事故须提供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双方已协议赔付的医疗费不再重复支付。属参保人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者不能报销;
14、其他非本人责任的伤害或事故:非本人责任而被他人伤害或交通事故本人无责但肇事方逃逸无法追究责任且时间超过一年者,可凭公安部门的“未破案”证明材料办理报销;
15、同时参加商业保险或其他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者:报销时除提供上述报销材料原件外还需提供复印件;商业等保险已赔付者,发票原件上需加盖商保等保险理赔业务专用章,同时提供商保等保险理赔清单,商保等保险已赔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社保基金不再重复赔付(从参保个人利益出发,建议先办理社保报销后再申请商保等保险的理赔)。
16、先行支付: 事前先申请并填写“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申请书可向报销经办窗口经办人员登记和索取),提交审核确认符合社保法规定的先行支付范围后,报销时同时提供审核通过的先行支付申请书。
17、非故意中断缴费补缴后非补缴期间医疗费用报销:事前先申请并填写“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故意中断缴费人员补缴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报销经办窗口经办人员登记和索取), 提交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补缴范围后,到地税社保业务经办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12-14号窗口)办理补缴手续,并于缴费次月中旬确认到账(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确认)后方可前来办理报销,报销时应同时提供审核通过的申请表。
受理单位:厦门市社保中心医疗费审核结算科
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长令108号、122号)
受理内容:
1、属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但因各种政策允许范围内暂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购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无故未刷卡者费用不予报销);
2、门诊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住院发票超过6000元的报销业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单张票据的金额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住院单张票据金额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医疗费用请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办理程序:
1、参保人或其代理人备齐上述材料在9、10号窗口提交,经办人员出具受理单;
2、经办人员审核报销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材料不齐者通知补足,不符合报销条件者通知退回;
3、经办人员录入费用明细,审核确定医保支付范围费用;
4、科室负责人审批;
5、费用核算人员计算应支付的医保待遇,并发送社会保障卡信息网供参保人核对;
6、参保人对报销金额未提出异议者,由费用核算人员交叉复核、汇总并成批生成费用支付批次提交中心领导审批;
7、领导审批后,提交市中心财务科支付;
8、中心财务科对支付明细进行审核、复核,并发送银联;
9、银联将报销款划入各人提交银行帐户。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正常的医疗费用报销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项数据发送社会保障卡信息网,参保人可自行上网核对,如无异议,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项发送银联;特殊情况下的报销时限另行约定)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厅9、10号窗口。
联系电话:1233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夏时制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各区社保中心: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⑻ 你好:请问厦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规定用人单位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保和医疗保险的条款吗

有的,按照国家(劳动法)实行工资福利

⑼ 厦门的医社保具体要怎么办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门诊发票原件(须盖收费专用章);
2、医疗费清单(收费清单项目应完整且合计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
3、门诊(急诊)病历;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5、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的厦门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中信、招商、民生银行及信用卡除外);
6、由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双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住院发票原件(须盖收费专用章);

2、医疗费汇总清单(收费清单项目应完整且合计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符);
3、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亡者提供死亡小结或记录的原件和复印件);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5、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的厦门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中信、招商、民生银行及信用卡除外);
6、由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双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
三、除上述报销材料外,以下各类费用的报销尚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1、转外就医:事前须到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外就医报备手续;如病情紧急,须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异地居住、异地工作转外者,可由已备案的当地三级医院出具转外建议书;
2、异地居住、异地工作:要求异地居住、工作在半年以上,且事先须办理报备手续;
3、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短期外出突发急性病:急性病方可报销(不必事先报备),须提供外出证明(如:单位出具的出差证明,或社区出具的探亲证明,并加盖公章;外出旅游合同、机票、实名动车票等);
4、在职人员外出学习、退休人员外出期间的慢性病的门诊维持治疗:均应提供在厦就医的相关门诊病历,须提供外出证明(如:单位外出学习证明,或社区出具的探亲证明,并加盖公章;外出旅游合同、机票、实名动车票等);
5、异地分娩:要求符合计生政策,如需报销产前检查费用尚须提供单位请假证明,无单位者提供社区开具外出证明并盖章(不必事先报备);
6、医保系统故障不能实时刷社保卡结算:医疗机构收费处发票背书证明并盖章;
7、急性病或抢救未携带社保卡:门诊或住院病历记录详细、明确,足以认定为急性病或抢救;
8、制卡延迟、社保卡挂失或损坏:须社保卡管理科发票背面盖章确认;

9、门诊单月就诊次数超20次:所提供的必须是刷卡结算并显示挂号次数的收费票据,且须提供完整的门诊记录,于费用发生的次月20日以后按月统一报销一次;
10、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需提供“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并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属省两费中心托管的离休干部保健对象须提供保健证;
11、参保身份、单位更改(中断缴费不超一月),地税数据、到款延迟:地税社保科变更原因及到款书面证明,于地税办理完变更手续次月中旬确认到账(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确认)后方可办理报销;
12、新生儿医疗费用:出生三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参保并缴费,在缴费到账后(一般为银行扣款次月中旬,可拨打12333查询)可办理报销。须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发生费用时未起名的新生儿,本地发票、清单等报销凭证上姓名统一采用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
13、交通事故(参保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除外):交通事故须提供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复印件,双方已协议赔付的医疗费不再重复支付。属参保人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者不能报销;
14、其他非本人责任的伤害或事故:非本人责任而被他人伤害或交通事故本人无责但肇事方逃逸无法追究责任且时间超过一年者,可凭公安部门的“未破案”证明材料办理报销;
15、同时参加商业保险或其他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者:报销时除提供上述报销材料原件外还需提供复印件;商业等保险已赔付者,发票原件上需加盖商保等保险理赔业务专用章,同时提供商保等保险理赔清单,商保等保险已赔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社保基金不再重复赔付(从参保个人利益出发,建议先办理社保报销后再申请商保等保险的理赔)。
16、先行支付: 事前先申请并填写“厦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申请书可向报销经办窗口经办人员登记和索取),提交审核确认符合社保法规定的先行支付范围后,报销时同时提供审核通过的先行支付申请书。
17、非故意中断缴费补缴后非补缴期间医疗费用报销:事前先申请并填写“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故意中断缴费人员补缴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报销经办窗口经办人员登记和索取), 提交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补缴范围后,到地税社保业务经办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12-14号窗口)办理补缴手续,并于缴费次月中旬确认到账(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确认)后方可前来办理报销,报销时应同时提供审核通过的申请表。
受理单位:厦门市社保中心医疗费审核结算科
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长令108号、122号)
受理内容:
1、属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但因各种政策允许范围内暂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购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无故未刷卡者费用不予报销);
2、门诊单张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住院发票超过6000元的报销业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单张票据的金额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住院单张票据金额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医疗费用请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办理程序:
1、参保人或其代理人备齐上述材料在9、10号窗口提交,经办人员出具受理单;
2、经办人员审核报销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材料不齐者通知补足,不符合报销条件者通知退回;
3、经办人员录入费用明细,审核确定医保支付范围费用;
4、科室负责人审批;
5、费用核算人员计算应支付的医保待遇,并发送社会保障卡信息网供参保人核对;
6、参保人对报销金额未提出异议者,由费用核算人员交叉复核、汇总并成批生成费用支付批次提交中心领导审批;
7、领导审批后,提交市中心财务科支付;
8、中心财务科对支付明细进行审核、复核,并发送银联;
9、银联将报销款划入各人提交银行帐户。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正常的医疗费用报销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项数据发送社会保障卡信息网,参保人可自行上网核对,如无异议,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项发送银联;特殊情况下的报销时限另行约定)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理地点: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A厅9、10号窗口。
联系电话:12333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夏时制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
市政务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各区社保中心: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⑽ 2019厦门医保政策调整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1、2019厦门事业单位考试还未开始,根据2018春季福建厦门市事业单位招聘时间安排,报名时间:2018年2月23日上午8:00至3月1日下午17:00。预计2019年报名时间也在2月底3月初的样子。
2、报名还未开始,但是可以提前备考,18年笔试内容为笔试主要内容为岗位相关知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具体时间及相关事宜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2018年厦门卫计委春招
报名时间:2018年2月23日上午8:00至3月1日下午17:00资格初审:2月23日上午8:00—3月2日上午12:00
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时间:2月23日上午8:00—3月2日下午15:00
网上缴费时间:3月3日上午12:00之前支付报名费80元
准考证打印时间:3月14日上午10:00—3月17日上午9:30
笔试时间:3月17日9:00-11:00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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