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以虚假合同同收诚意金是诈骗吗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 23l条之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等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单位,均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二)犯罪主观要件
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如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最初,并无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但是,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
(三)犯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本罪侵犯的客体极为复杂,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诈骗是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的方法,隐瞒事实真像,骗取对方财物,直接破坏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制度,严重打乱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合同诈骗行为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
(四)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要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实际履约能力,但签约之前与他人有购买同一标的物的要约或合同,签约后因原订合同的一方毁约,致使后一个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视为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一种是行为人签约时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仅仅是在签约后才去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的购销合同,事实上又未兑现,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备履约能力。如果不看签约时的实际履约能力,仅仅根据签约后的履行表现来作判断,很容易使犯罪分子蒙混过关。当然,还要注意区别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与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诈骗罪论处。
2.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是欺骗的结果。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而不能作为诈骗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他人认识上也存在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了财产,但欺骗手段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也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㈡ 互联网理财的社会影响
85、90后投资人在女性理财群体中的人数占比达到45%,相比去年增长7.6%,而60、70后女性投资人的占比下降8%,投资热情有所下降,互联网金融的女性投资人正呈现年轻化趋势。
具体来看,85后女性在总体女性投资人中的占比达到31%,比2015年增长5.3%,进一步奠定了在互联网理财中的主力地位。
而在人们印象中初出茅庐理财意识薄弱的90后们,却显现出超出其他年龄群体的“财商”。虽然90后投资人的投资额度普遍不高,但是投资人数增长很快,在女性投资人总体中的占比已经达到14.6%,比2015年增长2.3%。
发展原因分析:
其一,从互联网特性来看,互联网的便捷性打通资金链条,降低了理财品管理及运营成本,互联网的长尾效应聚合个人用户零散资金,既提高了互联网理财运营商在商业谈判中的地位,也使得个人零散资金获得更高的收益回报。
其二,从用户需求来看,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的低门槛、高收益和高流动性特点,贴合大众理财需求。一元起购,按天计算收益,T+0当天赎回模式,同时收益率高出银行活期储蓄收益数倍,拥有压倒性优势;从购买渠道来看,互联网理财产品购买渠道多依托于用户规模大、使用频率高、发展成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产品的购买提供极大便捷。
互联网金融机构也盯紧了需要“预付款”的大额消费领域理财创新。 如以往,用户选择购房的时候,动辄几万块的款项需要提前消费,这笔钱支付给开发商后,如果开盘后没相中,还得找开发商线下去退款,耗时久手续麻烦。然而,购房诚意金如果通过互联网相关预付理财产品冻结后,原来预付给房地产开发商或汽车经销商的款项摇身一变成为理财本金,持续产生收益,既不影响购房计划,又能享受理财带来的收益。
㈢ 做金融投资理财行业怎么针对意向客户促意向金
找到意向客户的痛点,将客户的疑虑打消。用真诚的服务促使他签单。
㈣ 朋友推荐一个理财平台叫诚意金融的APP,有人听说过吗
我何止是听说,我就是他们的客户,上个月我媳妇一下投了1万,我当时还比较担心呢,今日看来还不错收益,你就听你朋友的吧,行。
㈤ 以前做小生意,合作的人给了一份诚意金,但是现在在要回,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表明我需要给
诚意金类似定金,要看你们之间的约定,比如他们是定制产品,你已经帮他做了,但是他取消订单,那你可以不退的。如果他定你的产品,已经按照合同都已经完成,这个钱肯定要退回去给别人。
㈥ 理财产品电话销售的工作好吗
做这一类的工作你可以尝试从这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你身边的资源怎么样,像你说的手上有几十万几百万(或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弄到几十万几百万)的朋友或者资源多不多。因为销售理财产品这一类的工作其实还是很吃资源的,单单靠电话销售成功的几率很低,一般的理财像P2P基本都是靠路演,就是到马路上发传单来拉单子,如果是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的话基本是要靠渠道来销售。其次,你对金融知识的掌握程度或者对金融行业的熟悉程度怎么样,你要是面对客户的提问一问三不知的话,那估计是很难做下单子的。如果身边的资源不多的话,那就得靠运气了哈
㈦ 咨询高手合同法的问题。跟一个公司签订项目的合作协议,向该司交纳合作诚意金,合同提前终止诚意金没收是
一、没收诚意金于法无据
诚意金不属于定金的范畴,也非法律规定的出质或留置财产,更非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性情况,因此对方没收诚意金没有法律根据。
二、没收诚意金于约不合
诚意金在合同中约定时已经明确双方解除合同时予以退还,对方不退还诚意金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对方没收诚意金属于不当得利。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㈧ 理财产品怎么买我每月有2000月左右的剩余
可以投诚意金融的APP试试水的,周期短,我试过了,他们按时还款了,应该还可以。
㈨ 房地产开发商以购买理财产品的形式收诚意金是怎么回事
这个你要注意,就是你缴纳诚意金,诚意金地产商给你收益,假如有100套房子,他收5000个诚意金,每个人叫两万,就是一个亿,地产商是多么缺钱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