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每月的综合保险怎么算的
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与员工工资不挂钩,具体算法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上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同时扣缴的还有每月20元的综合管理费。(即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每人每月的综合保险费为:2006年上海市职工月均工资2464,2464*0.6=1478.4 1478.4*0.125=184.8元,184.8+20=204.8元)
B. 综合保险费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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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自4月起调整:2017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9512元,下限为3902元;
C. 2019年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交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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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项目对象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
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1975-9876元(注1)22%8%12%2%2%1%0.50%0.50%个体商户1975-9876元个体业主缴付2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个体业主缴7%,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1%(注2)或个体业主缴1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注3)个体业主缴付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1%0.50%0.50%自由职业者1975-9876元30%8%(注2)或14%(注3)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960-9876元30%14%3%0.50%0.50%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975元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基数:1975元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9876元,下限为1975元;单位按本单位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享受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注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标准执行期: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D. 关于上海综合保险
1、查询办理综合保险情况可以自己去12333电话或网上查询,有办理保险的每月明细记录的。
2、有时候办了保险也会发生卡内没有钱的情况,因为这个20元钱打进去较慢,会发生3个月还没有打入钱的情况,如果办了保险一般就没有问题,耐心等待钱入卡。
3、你要单位补偿你办保险的钱,可以自己去协商一下,应该有机会。
4、目前来看,补办综合保险的可能很小。因为要补也是原单位补,新单位一般不会补的,万一今后有劳资纠纷,录用时间会引起矛盾的,单位一般不肯的。自己肯定是无法补缴的。
E. 上海综合保险和社保到底有什么区别
上海综合保险和社保的区别: 综合保险单位缴费你享受 所谓外来劳动力综合保险,是专门为外来从业人员设计的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和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相比较,综合保险有其鲜明的特点。 首先,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根据规定,作为人才引进入沪的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凡是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地人员,都应当参加综合保险。 其次,两者的缴费主体不同。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综合保险则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有单位的外地人员本人无须缴纳。对于外来人员来说,就是“单位缴费你享受”。给外来人员带来更多的实惠,这是综合保险最大的一个特点。 第三,两者的保险内容不同。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尚未实行统筹,由企业负责。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待遇(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以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年补贴凭证,并在退休之年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更有利 外来劳动人员进入上海的劳动力市场,为上海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他们从事的职业又是高风险的,因而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到的补偿也很少。尽管上海市已推出的《上海市外来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为外来民工的工伤作保障,但远远不够补偿劳动者由于工伤形成的伤害。综合保险办法很好地处理了这个问题。办法中也规定了,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但不同的是工伤赔偿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按照发生工伤的致残等级和年龄分为四类,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并明确了给付的数额,如20岁以下的伤残最高可得44.6万元。 这种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对外来务工更为有利,因为按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一级伤残补助金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对于收入普遍低下的外来务工人员,商业保险给予了更高的保障标准。 多方共赢社会保险新模式 据了解,除上海之外,目前我国其他一些城市也相继出台了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们的基本做法是,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职工的社保体系统一起来。但上海与它们不同的是,上海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运作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的,和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泾渭分明。设立这个险种的上海市政府的指导思想,主要是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问题,而不是为了解决其他的问题。
F. 上海综合保险
如果通过12333查过确实有1份的话,那么你就不用担心的,一般这种情况是保险公司造成的。
综合保险一共2家保险公司负责运作老年补贴,建议你可以再问问太平洋或者人寿,有可能你两家单位分属2个保险公司的,不然不会查不到。这种情况如果长时间解决不了的话,向最后一个缴费所在的外来从业人员管理部门反应,让他们协调解决,再不行就打12333让他们帮忙协调。
G. 上海综合保险一共是多少钱
1、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用都由公司承担,个人不缴费。进入上海社会保险办事网http://www.12333sh.gov.cn/wsbs/wsbg/index.shtml在个人信息查询栏,输入你的身份证号,公司缴费情况一目了然。
2、公司不给你交保险,是不合法的,而且吃亏的是你。下次别这样了。至于到底多少钱,和每家公司给你的缴费基数、你的基本工资水平都有关,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没法确定。
H.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交费标准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注销与变更)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迁出本市,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者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自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当月起,向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缴纳综合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次应当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
第九条(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7.5%。
第十条(综合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一条(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
综合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
综合保险基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享受待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综合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五条(住院医疗待遇)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六条(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第十七条(办理综合保险待遇的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老年补贴凭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或者老年补贴待遇的手续。
第十八条(综合保险金的支付)综合保险金由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支付。
综合保险金也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委托保险公司支付和运作。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综合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综合保险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I. 上海综合保险是哪几险啊有什么用呀
你是指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吧,我前几天正好写的内容,复制给你。
问: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待遇有哪些内容?
答: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日常药费补贴和老年补贴等四项保险待遇。具体内容为:
一、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待遇
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二、住院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三、日常药费补贴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以享受日常药费补贴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外来从业人员享有综合保险卡后,每月20元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会按月注入综合保险卡内,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以到全市使用银联卡POS机的药房购买药品。同时,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到上海市建工医院、长宁区中心医院这两家医院进行体检,并使用综合保险卡支付体检费用。
四、老年补贴待遇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只能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日常药费补贴三项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