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居民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问题,懂得入。。。急!!!
LS的别误导人家了,生育保险要买够12个月才可以报销,现在才买不是浪费钱吗?另外生育保险的报销需要在资料复印件里盖单位的公章,报销款则划到单位的银行账号,再由单位转给参保人,个人参保的话又去拿弄单位公章和银行账号呢?。
LZ的情况可以考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去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劳动所办理,一般200元一年,次月生效,只要符合生育政策就能报销了。虽然不多,但总比没的好。
由于各地具体政策不同,建议你拨打上海医保的电话问问:62748577
希望能帮到你,祝你新春快乐,身体安康。
B. 2019上海生育保险新规定有哪些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具体的流程如下:
C.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生育保险
(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金来源)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义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其他有关事项)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费用结算)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中按照规定支付后,再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结算。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D. 2019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1、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
2、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3、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E.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修改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二、第十条修改为: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三款,分别为:。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六、相关部门名称的调整:
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改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F. 上海社保生育险问题
异地生育保险报销流程一、女职工携带资料提出报销申请; 二、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一般是社保中心)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审核部门下发女职工办理凭证; 四、女职工持办理凭证到银行领钱。一般来说,在异地报销生育保险,流程与本地相差不大,只是所需材料有所不同。异地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准备的材料:一、如果参保的女职工生育的是第一胎(婚后第一次流产也算),则需提供以下证件: 1、准生证 2、出生证 3、本人身份证 4、独生子女证 5、医疗费用发票 6、出院小结 7、《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9、剖腹产,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顺产,发票金额超过3000元;流产,金额超过300元,这三种情况都需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 10人工流产,需带围产期门诊病历、医嘱单、医疗费清单和计划生育证 11、如果父母都是独生子女,而夫妻双方没有办独生子女证,就需要提供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二、如果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没有工作单位,那么除带齐以上证件外,还需要携带: 1、结婚证 2、双方身份证 3、女方户口本(若户口本上没有标注是否是农业人口,需要出具当地户籍部门所开的户口性质证明) 4、配偶如果是城市户口,要提供失业证;如果是农业户口,要提供村委会失业证明三、如果是由企业经办人来办理生育保险手续,还需要提供: 1、当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工伤生育) 2、工伤生育欠款缴交凭证 3、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G. 上海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方法如下: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