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公司为什么与银行合作
银行里客户多,利于保险营销,所以保险公司选择和银行合作。
『贰』 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
银保把我们专业的保险代理人坑惨了,好多老百姓保单没看清楚就签单了,最后又一棍子全打到我们身上,让大家误会。至于您的情况建议看看开户时的保单内容,尤其是出现缴费滞后怎么处理的,再联系保险公司。最后还是说银行最大的就是存贷款,要保险还是找专业的吧
『叁』 银行保险业务和中介业务有联系么
银行和中介都是作为一个中间人,为客户提供交易便利。中介同时服务于银行,满足客户需求。
『肆』 请教一下保险经纪公司是否能参与银行保险业务
在保监会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上规定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的范围,如果经营范围包括了一切保险服务,那么经纪公司是有资格参与银行保险业务的。
只是在实践上,很少有保险经纪公司参与这块业务;一般保险公司在经营银行保险业务的时候本来就要给银行很高的手续费;银行也明白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丰厚的手续费,所以双方就不会再想去选择第三方的机构了。
不过保险经纪公司在银行信贷领域还是有很多合作机会的。比如担保的财产险、责任险等等。
一点点浅见。
『伍』 广东神hua保险代理怎样和银行签订银保合作协议
1、银保产品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一般是总对总,分对分,分对支的。关系是由大到小发展关系。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由小到大的关系。简单的说,协议是总行对总公司,省分行对分公司,市分行对中心支公司这样的顺序。一般不存在总行和总公司没签订协议,底下下属单位就开展合作的情况出现。
2、您是保险代理公司,您首先要了解您所代理的银保产品的公司和本地市哪几家银行签署了协议。各公司实力、人脉等条件有所不同,某公司单一银保产品不一定能将当地所有银行渠道全部打通。所以,您一定要和银保产品供应公司弄清楚具体哪一款产品可以在那一家银行卖。
3、从我们城市来看,银行基层网点(支行)没有权限单独和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所有的合作协议最起码应该先在市分行签署。但是支行有权利不销售已签署的协议(这个基本靠人脉运作)。
4、理论上讲,如果产品在市行有合作协议,就可以在本地市场该行的所有网点进行销售,但要看各网点负责人的合作态度。
5、您公司与银行及供货保险公司属于三方合作关系,理论上讲您不可能绕开供货保险公司直接和银行进行合作。
6、市场准入是利益冲突问题,如果您在供货保险公司已经开发的银行网点销售产品,必然和供货保险公司存在竞争问题,而且是同一产品的内部竞争问题,可操作性不大。
给您一点建议:
1、详细了解某一银保产品具体可以在哪家银行销售。
2、与供货保险公司沟通,划分各自销售区域(横向分割),或划分渠道区域(纵向分割)。
3、寻找已签署合作协议的供货保险公司未开发网点与供货保险公司谈判,由您进行销售运营。
4、整合您与供货保险公司资源,双方合作开发未签署合作协议的银行,并在达成合作协议后划分市场,争取将自身利益最大化。
5、引入多家保险公司产品进行代理,在同一银行网点内至少有两家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销售,这样您就可以在与这两家的任何一家谈判时占有部分优势。
『陆』 保险公司如何与银行建立银行保险代理的长期合作
多给银行经办人员好处、多拉一些客户。
『柒』 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违法吗
是合法的。目前,银行保险主要是在银行或邮储柜面代售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销售保险非常重要的一个渠道,一般而言,产品线也非常齐全,和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人)销售的保险产品、电话或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相比,在保险费高低、保险责任、理赔等方面并无本质区别。
2011年3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此外,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代理人,也应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认证。
之所以在银行销售,因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理财方面相对有经验,常常可以提供很好的建议。另外,在银行可同时进行保险费的结算,对保户来说十分方便。
『捌』 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理财产品 是骗人吗
其实这不是什么理财产品,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这是银行和保险合作的银保业务,就是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网点来推销保险,保险公司则给与银行相应的返佣作为酬谢。理论上说,银行在这个业务中就是个中介。而保险公司有义务如实向客户介绍自己的产品。所以从理论上说,银保产品不应该是骗人的,银保在国外做的历史已经很长,也很成熟了。
但现实中,中国的银保业务总体比较混乱,很大一个原因就是部分无良保险业务人员和银行从业人员,利用中国老百姓对银行固有的信任横加欺诈。为此,天津市的邮储银行曾经受到银监会和保监会的重罚。
当然也不是说银保产品绝对不能买,我不是这个意思,我只是建议你千万不要只听介绍,尤其不能听信口头介绍,也不要只看宣传材料,那些东西都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要买,一定先要份保险合同自己仔细研究!看懂想清楚了再买!
『玖』 1.保险公司如何与银行建立银行保险代理的长期合作 2.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的对比分析
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本来应该是一种双赢的结果,但目前呈现出银行强势,保险公司弱势的普遍现象。个人认为要想建立与银行的长期合作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具有高度的合作诚意
2、对双方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有高度的认同
3、对业务品质的要求很高,而非单一追求保费或银行业务手续费
4、对双方的责任有明确的划分,而非出现问题都是保险公司的事
5、银行要提供足够的时间保证柜员对保险产品的掌握和了解,参加代理人考试且具有较好的保险专业水平
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的区别,主要有投保对象不同、投保范围不同、审核标准不同、投保手续不同、投保产品不同等。
『拾』 有什么好的建议,加快保险与银行的合作
一、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保险业务起源于欧洲,发端于19世纪,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鼎盛于20世纪90年代,在比利时、意大利、德国、英国、荷兰、瑞士等国家,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20%-35%,而在法国、西班牙、瑞典等银行保险更为发达,这一比例曾达到60%。
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有四种:第一种,分销协议模式,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短期代理合作协议,代售产品,代收保费,代理资金结算,提供优惠融资支持。第二种,战略联盟关系,银行重点选择一到两家保险公司合作,共同研发产品,共建信息平台,建立长期的利益共享机制。第三种,合资模式,进行资本融合,共同出资建立子公司,通过子公司进入保险领域。第四种是金融控股集团,银行收购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收购银行,通过共同的控股金融集团而紧密打造成一体化组织。
银行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1995年,新华、泰康、华安等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迅速树立品牌形象,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展银行保险业务。2000年以前,银行保险所占份额不足2%,2001年,银保业务占寿险总收入比重将近3.5%,2002年,全国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寿险的17.1%,2003年又实现保费收入765亿元,同比增长63%,占人身保险业务收入26%,2004年全国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79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5%,2005年实现银行保费收入803.25亿元,2007年增速达到了42.79%,2008年一季度银行保费收入增速进一步上升到128.71%,带动寿险行业增长。
二、银保合作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迅速,但与欧洲银行保险相比,仍然处于较为低端的第一种发展模式,即协议代理模式,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短期代理协议,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协议代理模式下的银保合作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积累也极大的影响了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一)政策性因素影响
2000年1月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自此我国的金融体系进入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银行、保险和证券有着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独立的监管法律体系。经营商业银行则不能同时经营保险,经营保险也就不能涉足经营银行业务。这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向着更高模式的发展,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金融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银保系统性因素影响
1、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下,银行对于银保合作的热情不高。
(1)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并不完善,银行之间的竞争并没有发展到白热化的程度,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仍然是利润的主要来源,而银保手续费只是中间收入中的一项,并没有成为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银行保险作为外来的介入业务始终没能够融入银行发展的长期发展战略,而银行也不能够分享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利润。
(2)银行占据品牌资源优势、渠道资源优势、相关业务资源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而保险公司众多,为了抢占市场、扩大业务规模,在银保领域展开了激烈竞争,因而在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被动地位,而保险公司处于主动地位。
2、银保合作短期化,且随意性强。短期性的协议关系,不能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银行只想以自己的网点资源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源租金即手续费,而保险公司也不愿在与银行的合作中进行长远的投入,而是把力量主要集中在网点的争夺上。
3、保险公司在银保竞争中仍然以手续费为主要手段,业务发展方式粗放。银行保险佣金比例低于个人营销,本应该有成本优势,但在当前状况下,银保业务的成本优势并没有体现出来。(1)我国取消了“1+1”模式,即一家银行只能同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多对多”模式下,银行对保险公司有较大的选择空间,银行地位的强势迫使保险公司展开了单纯的代理费率的竞争。(2)银行对员工分配激励措施不到位,使银行员工在代理银保业务紧盯代理费率。由于银行对与代理费仍然采用入财务大帐而后再对员工进行奖励的措施,针对个人代理的分配激励措施并不到位,所以银行员工更愿销售代理费率比较高的公司的产品。所以,在银保合作过程中,就极易形成哪家保险公司的代理费率高就代理哪家公司的产品的局面,保险公司在费率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据悉,5年期产品的手续费过去为2%左右,而现在攀升到了3.5%左右,再考虑公关费用,附加奖励费用,业务员的工资,业务单证费用,内勤工资等成本,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陷入了“无利润”状态。
4、银保产品单一,功能不完善且同质化严重。银保产品主要是趸交、三年期和五年期期交,不利于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和长期发展,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向客户提供的多是具有简单保障功能的简易保险,保障功能并不完善,多偏向于分红型和投资型。而且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存在同质化现象,可替代性强,客户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产品之间的转换成本很低。此外银保产品的同质化还表现在保险公司产品和银行产品也具有可替代性,银保产品的储蓄性对银行中长期储蓄构成了侵蚀,是对银行资金流和客户流的掠夺。
5、银行柜员的保险理念和产品销售技能不完善。由于财产险,人寿险业务性质不同,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分类不同,传统业务和投资理财型业务不同,保险产品本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银行柜员适应了银行的标准化销售模式,对保险理念和保险产品观念没有受过专业化的培训,因而存在业务技能的欠缺,不利于银保业务的展开。
6、银保代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侵蚀银行信誉。在我国,人们对银行的可接受程度高于保险,银行一直比保险拥有更高的信誉度。但是由于银保代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导致误导客户甚至骗保现象的大量出现,常将某些保险产品描述为与同期储蓄存款收益差不多或略高,向客户承诺最低分红水平,套入“本金”、“存保险”、“存钱送保险”等概念,或混淆保险与存款的区别,严重影响了银行信誉,使银行在银保合作中有所顾忌。
(三)技术性因素影响
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独立,不利于客户信息共享和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分享高端客户,而保险公司也不愿与银行分享技术性优势,所以两者不愿共同打造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无法使客户获得一站式的便捷服务。虽然“银保通”系统已经广泛应用,但却是银行独立开发的针对各个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系统,没有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连接,不具有共同性特征。
三、对策研究
(一)对政府而言,良好的宏观政策至关重要。
1、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1)逐步取消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当前金融业的发展状况也逐步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银行准许经营保险,保险公司也积极进军银行领域,财险公司可以经营寿险,寿险公司也积极向财险拓展。平安保险公司先后收购福建亚洲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并更名为平安银行,从而成立平安金融集团;中国人保人寿险公司挂牌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挂牌成立,保险巨头纷纷打破分业经营限制是金融业放松管制的征兆。而混业经营可以有效应对外来综合性金融企业的竞争和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并能够提高资源整合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2)加强对保险公司竞争监管,积极引导保险公司由粗放式竞争向集约式竞争发展。对各家保险公司的代理费率进行严格监管,防止不计成本的提高代理费率的恶性竞争的出现。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竞争的手段和方式。
2、完善银行准入机制,推动银行业的充分竞争。目前我国银行市场是以工农中建为主导的寡头垄断市场,四大银行的国有控股身份使得各个银行刻意回避业务方面的竞争,而其他非国有控股银行在同业竞争中能力有限,所以银行业的竞争是不完全竞争,这不利于提升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对抗金融风暴的能力。而正是竞争的不充分导致了在世界金融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中国银行业依旧把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而不急于在其他领域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使银保合作不能够上升到银行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上。
(二)银保双方应从长远发展战略出发,构筑利益共享机制。
银保双方的合作是具有互利共赢性质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成本、拓展业务渠道、迅速抢占市场。对于银行来说,面对日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外来竞争,及资金提供者和客户谈判力量的增加,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利润率将不断下降,银保合作无疑将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并且可以通过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留住优质的客户资源,综合实力的提升也能够增强自身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1、利用双方优势,联手共同开发优势产品。保险公司具有产品开发技术优势,而银行则具有客户资源优势,一方面双方应充分开发与利用客户资源, 对市场进行细分, 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 针对不同需求层次的准客户和潜在客户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 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 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探索银行保险联手开发产品, 以增加对银行客户的吸引力, 调动银行代理的积极性, 达到银行金融服务功能与保险保障功能的有机结合, 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如开发捆绑式混合型产品, 与信贷存储、信用卡等银行金融工具相关的保险等, 丰富可供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
2、加快技术开发,建立和优化银保合作的信息化平台。目前各家银行普遍使用的银保通系统虽然能满足柜面实时出单的要求,出于安全和信息机密等多方面考虑,但对于保险产品的实务操作和信息共享仍然不充分,功能仍就有限,银保双方应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让客户能够通过信息平台享受便捷、一站式银行和保险的双重服务。
3、让银行分享保险公司利润,在银行内部培养利益相关者。可以考虑为银行内部管理银保方面的员工配属来自保险公司的薪酬,这必将吸引银行内部优秀人才进入银保领域,并从内部利益上重视银行保险。在机构设置上就能反映出银行对银行保险的态度并不像保险公司那样重视,在保险公司设有专门的中介银保业务部门,而银行则仅仅设有相关机构,并不是独立部门,因而积极引导银行设置专门银保部门,并为其管理人员配属相应比例的薪酬,无疑为银行从内部相关利益方面重视银行保险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三)保险公司,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寻求解决之道仍然十分必要。
1、在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的状况下,着力提升服务质量,打造品牌优势。产品同质就需要提升服务,依靠优质的服务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通过市场品牌的建设让自己成为客户购买银行保险的第一联想,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银保市场中胜出。
2、在保险观念和产品上加强对银行柜员的培训,并由保险公司代表银行出台相关的分配奖励措施。可以将保险行业严格专业的培训机制应用到对银行柜员的培训当中,保险公司拥有完善的新人育成培训机制和业务技能提升培训机制,而这些机制同样完全适应于银行柜员的培训,通过这些机制的操作,银行柜员在保险观念和产品销售理念及技能上会有极大的提升。银行出台分配激励措施热情不高,往往不愿出台专门的企划给予柜员以实物奖励,而保险公司的企划激励机制相当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出台相关企划措施以银行名义进行奖励。
3、提升专管员和理财经理队伍素质,着力打造专业、敬业、诚信的银行保险销售队伍。严把银保代理人员准入标准,加强诚信度考核,完善专管员和理财经理诚信激励机制,杜绝误导客户和骗保行为,从而防止对银行信誉的进一步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