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9年保监会对返本型健康险停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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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6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号称史上最严精算规定,第三套生命周期表的启用我们会发现中国人的平均寿命加长,这将意味着年金产品预期领取时间增长,导致新产品的费率将提升,本表从精算上再次证明,未来人均寿命将持续提高(长寿风险)势必给年金产品及养老类产品带来更大的给付压力,另外,寿命提高了但现在重疾的发生率也年轻化、大众化了,4月份各大保险公司受政策影响将会停售不少产品,以后再出的新产品个人认为费率有可能会提高,但保监会并未发布有关“返本型健康险产品即将停售”的监管政策,希望能帮到您。
『贰』 理财保险为什么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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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停售了,可不可以续保,要看购买产品的时候,有没有保证续保等条款,如果有,那么即便停售,但是符合承保条件的被保险人也可以续保,但如果没有这个条款,停售了就不可以续保了。至于为什么保险产品会停售,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是监管局觉得这个产品不符合监管规定,那么被迫停售,另一种是保险公司经营这款产品赔付率很高,不能盈利甚至亏损,那么久会停售,希望可以帮到你。
『叁』 健康理财还本保险停售会不会影响以前的合同
1,健康理财还本保险停售——这是谣言。
2,即便是碰到有些产品停售的事情,也不会影响以前已经签订的合同。
以上。
『肆』 2019.10.1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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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保险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将来保险更重保障,消费者更受益;投保人要理性对待“停售潮”勿跟风
10月1日起,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保险新规”的保监会134号文将正式施行。134号文划出的三条“红线”,导致不少在售的年金险和万能险必须重新调整,并迎来9月份的“停售潮”。这对新老投保人会产生什么影响?代理人声称好产品将停售“且买且珍惜”,投保人当如何解读?扬子晚报记者为您调查采访。
扬子晚报记者沈春宁
马燕
134号文有何主要变化?
年金保险返还难,万能险不再卖附加险
134号文于今年5月份公布,全称《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最重要的变化是以下几点:
1.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
2.上述产品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3.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对此,业内有人甚至用“颠覆性改变”来形容。南京一家保险公司资深人士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不少公司年金保险首次生存保险金是3年甚至当年就返还,比例也高达已交保费的30%;一些中小险企的明星产品有不少是以“主险+万能型附加险”形式存在的,新规对它们冲击较大。
134号文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让保险回归保障本源,让消费者更受益
东北证券9月发布的134号文专题研究介绍,截至9月11日,处于“在售”状态的附加产品(万能型)为147个,这些产品10月1日后都不能再售。研报分析,新规绝无限制行业发展之意,短期或对四季度和2018年开门红产生冲击,但长期有利于寿险业回归保险保障本源。
扬子晚报记者也查到,134号文开宗明义提到,这是为了“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新规还要求: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如是说:与其它金融产品不同,保险产品是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投资理财。但如果多家保险公司急功近利地推出重返还轻保障的产品,就可能存在投资风险。而且保费用于投资的多了,放到保障上的少了,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
10月1日后有啥注意事项?
“新人”可优选健康类产品,“老人”合同照旧
中意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机构业务总监孙莉建议,10月1日后,新投保人在选择产品时一定要理清顺序:优先考虑健康类产品,再买年金或养老、分红、教育类产品。如果前两类保障都做全了,并且也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再考虑万能险或投连险的投资。
南京消费者刘女士几年前投保过3年一返还并且计复利的年金险,自10月1日起会有什么影响?记者咨询几家保险公司人士得知,新规对老的保单不会有任何影响,之前签订的合同依然遵守。
面对“停售潮”真的早买早好?
投保健康险别拖延,其它产品理性对待
南京消费者刘女士去年还买过一款返还型年金险,年交保费3万元左右,每年返还10%保费并且享公司红利,60岁后返还逐年递增,将来可有资格申请入住这家保险公司的养老社区。随着10月1日“大限”将至,代理人催她加保,说以后这类好产品就买不到了。还有的代理人称,134号文对甲状腺癌作了规定,将来算轻疾,要投保得赶快。还有人称134号文规定吸烟者要多交保费。
事实果真如此吗?扬子晚报记者查询发现,134号文确实提到“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但并非强制要求;对甲状腺癌则只字未提。
中意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机构业务总监孙莉建议,投保人应理性对待“停售潮”。一方面,甲状腺癌属轻疾的说法目前是捕风捉影,但从趋势看,未来不排除改变的可能。另一方面,吸烟状况将进行差异化定价也是一种方向。
她个人认为,如果有意投保健康类保险产品,确实早买早安心,不要拖延,因为这类风险最不可控。平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巨鼎营业区高级营业部经理黄耘也认为,134号文施行后,保险公司会更规范,“严核保,宽理赔”,对新的投保人而言健康险越早买越好。
孙莉建议,如果是投保理财类产品,则不要跟风,理性对待量力而行。毕竟保险公司会推新产品衔接,而且任何产品不会适用于投保人一辈子,保险也应随人生不同的财务阶段,人生责任的不同阶段而变更。投保人应学会资产配置,根据自身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运用多元化金融工具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伍』 理财+保障这种类型的保险都终止了,停售了吗
只是不能附加万能账户而已。保障类产品附加理财账户只是为了满足大众的懒惰心理而已,实际上直接购买这样的一款产品所获得的保障以及收益往往要比自己组合的方案要差很多,至少我可以轻松搭配出这样的方案。
『陆』 2019分红健康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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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那位业务人员告诉你的情况属实,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家保险公司的返还型健康险已经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停售.
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即将于9月1日实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这意味着国内消费者习惯将健康险当作投资理财方式的时代从此终结,国内健康险市场也因此面临洗牌变局。
赔付率居高不下
返还型健康险是我国消费者最熟悉和青睐的险种之一。包含生存给付责任是该险种的最大卖点。
据介绍,目前市场上存在两种返还型健康险,一种是由一款人身险主险附加健康险所形成的产品组合,另一种则是单独的返还型健康险产品,保监会叫停的是后者。
为什么突然叫停返还型健康险呢?中山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申曙光分析认为,各保险公司经营返还型健康险赔付率居高不下,导致经营风险很大,难以为继是首要的因素。
健康险赔付率高是目前国内外保险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很多国家不得不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健康险,否则,保险公司的健康险经营难以为继。事实上,在过去的一年中,包括平安人寿、太平洋寿险、中国人寿等多家国内保险公司因为赔付率过高主动停售了部分返还型健康险。
业界分析认为,监管机构叫停返还型健康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人的平均寿命延长。根据保监会今年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男性平均寿命比原生命表提高了4.8岁,女性平均寿命提高了4.7岁。返还型健康险产品的结构、保障范围和价格已不符合市场要求,国内各保险公司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在新出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明确表明今后健康险将取消理财功能,只保“健康”,不再分红、返还。
『柒』 返还型健康险停售是真的吗
结论:当然不是
3月6日,保监会还发了:关于炒停“返还型健康险”的消费提示。
全文如下:
近期,“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报道:“《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返还型健康险即将停售,此后所有健康险均为消费型,有病赔钱,没病返本的时代已经终结……”,文章中同时附上了一段媒体报道该新闻的视频。
上述报道与事实并不相符。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并适用至今,同时,报道中所附视频也为2006年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报道,而并非近期新闻。为使广大保险消费者加深对健康保险产品及相关政策的了解,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做出以下提示。
一、“返还型健康险”存在概念混淆
按照保险产品设计类型分,人身保险产品可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从分类看,没有“返还型”产品设计类型,因此“返还型健康险”这种表述并不准确。当前,一些媒体借用“返还型健康险”表述混淆健康保险的特点和作用,并以此为产品“停售”造势,实为虚假宣传,借机促进产品销售。
我们注意到,相关媒体报道中描述的“返还型健康险”实际上是具有一定储蓄功能,包含生存或身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健康保险。当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按责任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这四类健康保险分别以约定的疾病、医疗行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其中,疾病保险可以包含死亡身故责任,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可以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另外,从国际经验看,国际主要保险市场的健康保险产品责任与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近。其中,香港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若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美国的护理保险除了具有达到特定护理状态的生存给付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也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等。
二、严禁产品“炒停”行为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对本公司保险产品进行主动自查和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的保险产品主动停售。保险公司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时机,虚假宣传,采取产品“炒停”等营销策略违规开展保险业务,违背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中国保监会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产品“炒停”等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
同时,中国保监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购买,不要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请以中国保监会官方渠道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