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请问保险公司业务员故意隐瞒客户告知,投诉银保监会怎么处理
首先一般在签字前,一般是有合同确认的,如果你没有看就签字,等于默认
保险公司合同的全部内容。
第二、保险公司业务员故意隐瞒客户告知,应属于保险业务员个人行为,
投诉银保监会不会受理,但是你可以你去投保的保险公司投诉该业务人员。
『贰』 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出纠纷,是否追究业务员的责任,具体情况是本保险合同不是被保险人亲自签名,客户要
如果是当初是你是这个保险的经办人,是你代签名的话,你肯定要赔的。除非保险公司不找你自己赔。
『叁』 告公司汽车维修造假骗保险公司的钱,和客户车辆该换的零件没换,该怎么样搜集证据。
保险诈骗是可以直接报警的,该换的零件没换,在出库流程上是能查出来的,因为没换,所以就没在库房领货
『肆』 按照保险法的不可争辩条款 客户故意隐瞒两年后得到保险理赔吗
第一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 一般国内的保险都会进行不给理赔的 但国外的保险可能会理赔 要看隐瞒的是什么 是否合情合理
第三 因为法律有个问题 合情 但不合法 合法但不合情的 这样事情会出现 所以避免这样的事情的最好办法就是保险公司自己来决定是否要进行相关的理赔
第四 你可以问下相关的保险公司 提交相关的证明 申诉下看下保险公司如何说
第五 很多时候如果你欺诈了保险公司 本钱都不退的 但很多外国的公司考虑到当事人隐瞒的目的是合情的 情有可原的会法外施恩给本钱退还的
第六 具体问下相关的公司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的话才体现保险的原则
第七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伍』 保险业务员没有告知公司客户有病史业务员会受到法律责任吗
如果客户告知了,但是业务员为了业务故意隐瞒病史,一旦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可能会赔付,但相应的会追究业务员的责任。
『陆』 与客户伪造事故现场,保险诈骗罪,4S店售后经理如何判刑,能否缓刑
首先看数额
9W元已经 属于数额巨大 量刑范围为5~10年并处2~20W元罚金
其次看作用
你说的案件属于共同犯罪 看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而定罪量刑
强烈建议你找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找好律师不一定缓刑 不找一定不是缓刑 这就是机会成本
『柒』 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可否告保险公司诈骗罪
不属于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保险行为实际上一般是构成一个合同行为
保险公司如在保险跳跃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发生的情况的,如没有明显的法律规定的霸王条款行为的,即便是保险推销员在推销时没有告知或含糊告知,但成年购买者在购买前是会参看保险条款的,因此一旦签订保险合同,即双方建立保险合同关系。
当保险推销员在投保人对条款进行询问时,刻意隐瞒实情,或虚假、夸大宣传,致使投保人作出错误判断并因此造成损失的,可以认为是保险推销员对投保人有一个欺诈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合同欺诈,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来处理,投保人可依法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等。但不能主张保险公司涉嫌诈骗罪。
比较典型的是:例如,A某是某保险公司推销员,向B某推销某含较高风险的保险时,刻意隐瞒保险风险,只是介绍保险的高收益,B某在A某的吹嘘下做出购买的决定,保险合同也没有注明风险部分,但最终保险公司表示投的保险是风险收益的,导致B某利益受损的,B某有权主张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时具有欺诈行为,可以以合同欺诈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但如果A某曾经是保险公司推销员但已经被辞退,依然打着保险公司旗号,或某公司不具备保险公司的条件,却假冒保险公司,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B某在他们的吹嘘下购买保险,但A某或非保险公司不具备任何偿付能力,其目的只是为了骗取钱财,这时候,A某或骗子公司就构成诈骗罪。
『捌』 按照保险法的不可争辩条款,客户故意隐瞒两年后会得到保险理赔吗
确实有这样的条款,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可以举证你确实故意隐瞒应当如实告知的身体状况,比如他的问卷有问你一年内有没有动过手术,你明明动了,故意说没动,导致保险公司判断错误,承保了原本不应当承保的内容,那么很大概率不赔,如果已经理赔了,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你很大可能被判骗保。而且,你以为你瞒得住,其实太天真,他们每年还会随机抽查已经保进来的人,看看有没有问题。查到有问题,他直接跟你解除合同。他们查也不是找你本人问,而是查医院,查社保。
所以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不要把你的医保卡给别人刷药!!!!比如爸妈高血压高血脂常年吃药,儿女年轻没病,卡里钱多就用儿女的卡刷药,保险公司查到你,会判断你患有此类疾病,因而判断你隐瞒。如果你还想要这份保险,必须证明你自己没这个病,很麻烦很麻烦,保护好自己的医保卡!!!!
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玖』 保险销售违规怎么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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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投保人隐瞒病史,刚好过了两年去告知保险公司怎么处理
这相当于是把自己的既往症病史在两年后公开洗白,让保险公司做除外,之后心里踏踏实实的完成后续几十年的保单合同。这么做,还真的可以,因为二次核保本来就真的比新契约核保宽松。所谓新契约核保就是投保时的核保,而二次核保是投保生效后补充告知时的核保,毕竟客都进家门了,还进来了两年,赶不走就妥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