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投保人未缴足保险费,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赔偿责任
现实困惑
2015年2月12日,小陈花12.5万元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马自达牌的小轿车,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投保时,小陈选择马自达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5788元。但是因为没带够钱,没有一次性缴足保险费。小陈答应第二天来缴足,保险公司也同意了。但是之后经保险公司一再催促,小陈一直没有来保险公司缴足保险费。4月1日的凌晨,该车发生火灾,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小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小陈未缴足保险费为由拒绝给付。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小陈将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那么,投保人未缴足保险费,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赔偿责任呢?
律师答疑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在本案中,投保人小陈未按照约定也未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缴足保险费,经保险公司一再通知仍不缴足,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解读
保险也是一种合同行为,适用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足够保险费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贰』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其赔付的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残疾赔偿,伤残护理费,直接损失费,伤残用具,交通费等,诉讼费用等其他精神损害赔偿不在此限内.
按照你所说的情况,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进行赔偿。
『叁』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不可能不赔,他们这样讲是没有道理的。保险公司是依照交警出的责任认定来计算赔付的。而且根据道交法、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要负赔偿的。
『肆』 该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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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停车后,坐在周某车副驾驶位置的季某欲下车查看事故情况,又致该车与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察、取证,分别对两起事故作了责任认定,后一起事故中,驾驶员周某、林某不负责任,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双方对簿公堂,苏F×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也同意赔偿,但是认为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应当在有责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在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我们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但是该条款只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至于保险公司如何按照强制保险进行赔偿本条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则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显然,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对受害人林某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诉讼双方均无异议。接下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又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该条款对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予以明确,简单说是将限额分为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是否有责是针对被保险人而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一种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无论是从《保险法》还是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来说,确定保险公司赔偿限额都是以被保险人是否负有事故责任为区分依据,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按照有责限额赔偿,被保险人无责的按照无责限额赔偿。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并不是按照机动车是否有责任来确定。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可以看出,本案中乘员季某并非投保人也非驾驶人,即不是被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显然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伍』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1请明确事故认定书中,有未提及肇事逃逸4个字。
2按照现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肇事逃逸行为是可以赔偿的
交强险条例中明确规定,肇事逃逸由国家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由此,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仅仅为:你亲戚已经垫付的医药费用10000元。
如果现在你亲戚还没有支付6万元,那么现在所要做的就是让伤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伤者的相关费用。
按照我们法官的理解,必然在此情况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相应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这部分费用,你亲戚是不用掏的。
综上:此起事故你亲戚需要赔偿的是:全部医疗费。
有疑问可以给我留言。
『陆』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实务导航 本期嘉宾: 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小强 案情: 某餐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期限内的某日,一顾客在该餐饮企业就餐期间,在洗手间内,因地面刚刚清洁过,顾客不慎滑倒摔伤,产生医疗费用若干。顾客向餐饮企业提出了1万元的赔偿请求,餐饮企业给予了赔偿。后餐饮企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分析: 一、案例中餐饮企业对于顾客受伤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有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解释。上述两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明确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反过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经营者违反了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解释》的规定看,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有一个“合理限度”,如果经营者未尽该“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的人身受到损害,则经营者是免责的。 2.如何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 经营涉及到各行各业,要对于各行各业的经营者制定一个统一的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的合理限度的标准,是困难的。但实践中在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时,却是可以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的。刘超、张永辉在《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标准》(《商业现代化》2008年第23期)一文中,提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合理限度范围”所认定的七项标准:法定标准、行业惯例标准、理性人标准、可预见标准、信赖标准、可控性标准和成本效益标准。关于行业惯例标准,提出“惯例往往都用来指称人们在从事某些工业或商业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做法,比如,大多数商店都会在清洁过地面后,摆放上提醒顾客此时路滑的警示牌”;关于可预见标准,提出“如果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笔者同意上述观点。 3.就顾客所受伤害,餐饮企业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作为经营者的餐饮企业,应当预见到刚清洁完的洗手间,在顾客进入使用时,非常容易因为地面湿滑而发生意外;地面清洁后湿滑的危险,对于餐饮企业来说是可控的;而为了防止因地面湿滑摔伤顾客而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所支付的成本较之于顾客摔伤后应当承担的事故成本,显然要低得多。也就是说,无论是从行业惯例标准、可预见标准、可控性标准以及成本效益标准来分析,餐饮企业防止地面湿滑摔伤顾客都应当是属于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题述案件中,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洗手间地面清洁后,清洁工并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地面湿滑,如在地面铺设防滑垫或烘干地面,也没有提醒使用洗手间的人注意地面湿滑,如在门口放置安全提醒牌或安排专人门口值守。餐饮企业这么做,其疏忽或者说过失是明显的,属于未尽到对于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对于顾客的受伤,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本案公众责任险项下,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前述案例中,顾客在使用洗手间过程中滑倒所受伤害,是餐饮企业未尽其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餐饮企业依法对于顾客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餐饮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订立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案保险责任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还要进一步考察作为被保险人的餐饮企业支付给受伤顾客的赔偿费用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赔偿的范围,再结合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最终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柒』 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
能不能赔付,要看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怎么写。若果单纯写你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会赔;如果是写你逃离现场而负全部责任,那保险公司是不会赔的。最多赔你交强险,但也只赔2000元。
所以关键看你为什么会负全部责任。
按照你所说的,能够全额赔付。
『捌』 汽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赔偿责任(高人指点)
第一 可行
第二 可能理赔比较多 所以不赔了
第三 还有你多次出险 保险公司 按照相关的要求防止骗保 出险 这样设置也是也可以的
第四 而且根据法律你不应该追索权 。比如某人杀人了 判处无期 而又有人杀人了 判处死刑 难道死刑的说 别人无期 为什么我死刑 这样没有追溯权的
第五 你可以问下保险公司 协商下 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是你的车 看保险公司如何协商了
第六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玖』 保险公司是否能赔偿
根据保险条款来判断,我是慈利人,你可与我联系
你同学和你的损失可以起诉公交车公司和公交车的保险公司,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部分,公交车公司赔偿一半.但是你能不能找你自己这方的保险公司就看你是什么险了,如果只是交强险是不可以的.
『拾』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全额赔偿
首先;要看是什么损失:
1 , 如果只买了强制保险的话,伤者是乘客的话,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强制保只 能保车外人员的相关费用
2 , 如果伤者是车外人员,你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的话,医疗费在1万元内,误工、 护理、伤残费用在11万以内,保险公司承担100%比例的赔偿责任,但是具体费用需要 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保单范围内的费用才给全额报销的。
3 , 如果你还买了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伤者无论在车内车外,保险公司都会赔 偿。赔偿比例根据你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注:伤者如是车外人员,赔偿费在 交强险限额内的不分责任,你只要有责任无论比例大小都统一按照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