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风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风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
1、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这种损失应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7)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书要求运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的责任事故损失。
3、责任期限通常为1年,到期可以续保.对于用年限较长的产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仍逐年结算。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有效期限应按保险单规定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区间为准,如我国按法律规定为1年,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为3年。
B. 当前保险业市场乱象
据报道,2017年是中国保险业特殊而又重要的一年,保监会出台系列监管文件,有效处置了一些风险点,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虽然保险业风险总体可控,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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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险产品的特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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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产品的特征包括(
)
答:保险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的互助性。保险是多数人在互助共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聚积多数人的力量来分担少数人的危险的保障措施。保险的核心在于,多数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因此,互助共济是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
2.保险的补偿性。保险是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在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对事故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的补偿性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就是对损失按照赔偿原则进行经济补偿,后者则是按约定金额进行给付。
3.保险的射幸性。也称为保险的损益性。在保险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则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否发生。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无保险责任。这就是保险的射幸性。
4.保险的自愿性。也称为保险的契约性,它是指保险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而发生,而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以合同自由为最高原则,保险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
5.保险的储蓄性。这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的特征之一是将现实收入的一部分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储存,以备急需时或年老时使用。
D. 据说保险行业要自律,不太明白有没有大神解释一下。
保险行业自律是指保险市场主体为了共同的权益组织起来,通过行业内部协作、调节与监督,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保险行业组织对保险行业自身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制定行业自律守则
保险行业组织通过强化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促使会员之间展开公平、适度的竞争。为了协调整个保险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各行业组织都制定本组织的自律制度,对违反行业惯例或协议的会员进行调查并予以曝光,以约束会员的行为。
2、制订、颁布保险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保险行业组织中有各个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他们通过对行业发展的研究,可以为各类保险组织的发展提出具体的指导性建议,进而形成整个行业发展方向的建议。
3、制订解释保单措词的共同规则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张权利和义务上的争议,不少是由于保险单的一些用词不明确,或者各自理解上的差异造成的。保险行业组织一般都制定一个共同遵守的解释规则,如按商业惯例解释或按文义解释或按意图解释或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解释,凡是会员解释要一致。
4、制定共同遵守的费率和条件
为了减少费率上的不公平待遇和保证费率确定的科学性,各国保险行业组织都有要求会员统一遵守的费率标准。另外,还规定统一的手续费标准,防止保险同业间的盲目竞争。
5、规定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
保险条款的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而且通常由保险人单方事先拟定。如果没有统一的条款格式,没有统一的专业术语,被保险人很难比较不同保险组织提供的保险单,就会出现某些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不公平交易,甚至逃避责任,欺骗投保人。因而,各保险同业组织都规定有统一的保险条款模式,甚至使用统一的保险单。
6、促进保险教育和培训
各保险同业组织都将保险业务教育和人才培训视为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凭借自身的优势,组织技术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全行业开展业前培训、专题讲座、行业定期轮训,甚至有专门的专业资格考试制度。
2019年1月1日,中保协下发《关于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针对目前车险市场的条款和费率乱象进行了非常明确的约定。
针对现在行业二次重启的“报行合一”,中保协要求各险企严格执行,并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便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已报批的手续费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中保协规定各险企要严格财务科目和费用管理制度,销售系统、承保系统、理赔系统和财务系统的数据应保持统一。同时,文件鼓励财险公司之间监督举报。中保协表示,各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违约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举报材料应确保证据链完备、可确认实质性违约。
E. 2018年将如何整顿保险市场的乱象
据报道,日前保监会负责人表示,要重塑保险业形象,首先就要重塑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形成高压震慑,以重塑保险监管为契机整顿市场乱象。
对违法违规机构,必须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坚持高管、机构双罚,在市场准入、产品审批备案、高管核准等方面进行必要限制。对影响恶劣、屡查屡犯的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顶格处罚,坚决打击顶风作案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
希望保险业的乱象可以早日被肃清!
F. 保监会整治人身险乱象违者面临停新业务处罚吗
北京12月30日电近年来,人身保险市场在快速发展中暴露出诸多问题,针对于此,监管改革的脚步从未停止。近日,保监会决定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治乱打非”专项行动),治理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非法经营等各类市场乱象问题,彻底清除风险隐患,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
保监会将重点治理人身险三乱象和非法经营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治乱打非”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主要集中在销售乱象、渠道乱象、产品乱象及非法经营四方面。
涉及销售乱象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存单变保单”等问题,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对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整改落实到位的公司,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对自查发现问题但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进行处理,督促其落实整改要求;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违法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等措施。
强化人身保险业监管 加大市场乱象打击力度
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曾表示,强化人身保险业监管,重点是堵塞制度漏洞,补齐监管短板,治理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他提到,一要扶优。推进分类监管,形成正确导向。二要限劣。对违规产品公司坚决暂停一定期限报备产品,严惩责任人,推动产品转型升级;强化责任准备金、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现金流压力测试等监管,遏制“短债长配”。三要治乱。对于违背经营规律、形成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予以整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G. 保险问题:产品责任险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产品责任险的内容有哪些
(一)产品责任险保险单中只对约定期限内生产的产品所产生的产品责任负责,而约定期限在保单上是以保险期限及追溯期表现的,追溯期一般按保险起期向前延伸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在保期内提出的索赔必须是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生产并售出的产品引起,不属约定期限的产品责任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二)产品责任险保单中,通常规定两项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有的保单还另外分别划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类限额)。保险费率根据赔偿限额高低及产品的种类不同分类确定。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一般按投保产品的年累计销售额乘以适用费率算得(有的保单以商定的单件产品保费与投保产品数量相乘计算保费)。
(三)产品责任险条款中对每次责任事故认定有专门规定,即生产、销售的同一批次产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产品责任险对投保的产品要求很严格,投保的产品应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负责残、次品引起的责任索赔。同时明确了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应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另外保险人对可能造成他人损害风险巨大并难以把握的产品,如药品、建材等,一般控制不保。
H. 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监会为费率二次改革清障
车险市场乱象要整治了
本报北京6月6日电(记者曲哲涵)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财险机构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将重点打击车险市场套取费用、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车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投保率和投保责任限额明显提升,但长期以来存在的恶性价格竞争等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各公司在车险定价上掌握了更多主动权,有些公司以超低保费拉单,不仅影响车险市场运行效率,看似实惠的价格背后是拖赔、惜赔等服务打折,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财险公司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
费用管控也是此次监管的首要任务。财险公司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
保监会还将严打财险公司通过巧立名目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财险公司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通知》还要求财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监会称,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费率二次改革开启之际,是为改革清障打出的组合拳。
I. 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有哪些类型
第一类,保障+储蓄,这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就是可以保障人身的安全,要是出现了意外就是可以及时的进行赔偿和保障;要是没有出现意外就是可以当做是自己储蓄的资金,这样是可以帮助自己更好的进行资金的管理,也可以帮助自己存储钱;保险的保费相对来说较高,不过,在真正保障的过程中受益的还是投保人,自己的资金还是可以自己支配;
第二类,保障+补偿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这款保险在市场中销售的也是很好,主要是因为保障的范围是比较广泛,而补偿的资金一般都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最高额或者是限额进行补偿,这种保险主要就是能够让自己在受到伤害和意外的时候都是能够及时的保障,获得一定的补偿金,这样自己就可以及时的治疗或者是调整;
第三类,保障功能;这类型的产品只有一个作用,那就是保障,主要体现的人身保险产品就是人身意外险,在出现意外的时候是可以及时的进行保障,这样对很多人来说才是比较重要的,毕竟自身的安危还是很重要的,需要及时的购买,出现交通意外或者是其他的意外都是可以进行保障,在市场中这款保险也是销售的很好,我们乘坐飞机,火车都是可以购买和保障;
第四类,保障+分红类型的保险;这类型的产品在市场中就是有很多人喜欢,因为不仅能够保障自身的安危,最主要的是能够分红,而且保险在实际的保障过程中价格是很合理,并不会很麻烦,或者是其他的情况,而现在保险保障的也很全面,是人身保险产品中不错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