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经纪公司要怎么申请如何办理保险经纪许可证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时采用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金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经纪公司的名称拟定
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自然人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经纪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①需同时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②有保险从业经历的,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③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并递交保险公司知情回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并递交书面同意证明);4)反洗钱声明书 5)出资承诺书。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企业法人需提供的资料
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出资承诺书,反洗钱申明。
保险经纪公司允许经营的业务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外资企业占比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资企业,但是外资企业所占股份比例不能高于49%,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保险经纪公司如何申请?
保险经纪公司目前采用后置审批制度,可以先去当地工商局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去中国保监会办理后置审批,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营业。
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管资质要求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①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与个人简历相符的工作经历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②有保险从业经历的,还必须提供保险从业经历的诚信证明,可与工作经历证明合并出具;③拟任职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要求
保险经纪公司以《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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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险代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要什么学历
保险代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Ⅲ 保险高管考试在哪报名
注:大概以下范围,具体各地可能有微调:一、综合部分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五)保险基础知识(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八)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九)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十一)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十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十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十四)保险许可证管理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十五)行政许可实施法(十六)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十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法(十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法(十九)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二十)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二十二)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二十四)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二、专业题部分(一)产险部分:1.各地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二)寿险部分: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三)中介部分:1、代理(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2、经纪(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3、公估(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2011年11月)
Ⅳ 保险高管任职工作思路
注:大概以下范围,具体各地可能有微调:
一、综合部分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五)保险基础知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
(八)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九)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
(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
(十一)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
(十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十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十四)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
(十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十六)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
(十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十九)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二十)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
(二十二)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
(二十四)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二、专业题部分
(一)产险部分:
1.各地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寿险部分:
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
2、经纪
(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
3、公估
(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2)《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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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公司高管未任职前签字报销会被处罚吗
中美国际保险销售被罚7万:高管未取得任职资格处罚案例
检查发现,你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管任职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龚庆涛担任你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但未取得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2月15日,郏奇峰担任你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但未取得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业务、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其中财务凭证成为了处罚证据。可见应该是会被处罚的。
Ⅵ 保险公司高管在机构的任职如何能在保监局查询到
在保险监督委员会一定会有备案!你只要有他的姓名就能查得到!
Ⅶ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的学历要求,规定必须是全日制吗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Ⅷ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得担任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请才考相关规定。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持有《资格证书》;
(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四)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七)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
(八)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第六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者监察部门审查的;
(三)曾受过金融、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的;
(六)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
(七)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者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
(八)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的。
第七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公告。
第七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第七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决定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七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七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