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平安保险公司的理财保险,能被法院查封或者强制执行吗
保险法有规定的!保险不可以抵债 查封 !就是保险的理赔款都不行!你就不要想了!除非她退保的钱
⑵ 保险理财产品可以被法院冻结吗
带有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法院是不会查封的
⑶ 买理财产品钱会被冻结吗
买理财产品一般分为定期和活期。如果购买的是活期的话,可以随时存取。如果是定期的话,在规定的期限内账户的钱会被冻结,强制取出,不会有利息的。
⑷ 银行能冻结理财产品吗
银行卡被冻结后,银行卡里面所有的资金余额、理财产品、基金,也会被冻结。
使用权、处置权在冻结期会受限制,直到解冻或者冻结机关做出最终处理为止。
⑸ 被告的银行帐户的钱买了理财产品了,可不可以对理财产品的冻结
财产保全的方法:1、查封2、扣押3、冻结4、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
一般情况下:只是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下的理财产品是否冻结可以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
⑹ 银行保险定期理财。法院能冻结吗
很遗憾的告诉你,当然可以。银行保险,你是在银行购买的保险公司产品,银行只是一个代销机构。听有些人胡吹的,保险避税避债,不能强制执行,保险有这么万能吗?这些都是有前提条件约束的,随便买个保险还就避税避债了?典型的以点概面,混淆视听!但是介于你这个情况,法院是肯定有权利冻结的
⑺ 人寿保险单能不能被查封冻结
人寿保险是不能冻结的。
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人寿保险是属于不被查封追偿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常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同时,人寿保险也不会被法院查封。
保单指定了受益人就不会被冻结且不受债务人索债。当企业破产时,股票、债券、存款、基金等这些都会被冻结,用以清偿债务,唯有保单不被冻结。另外,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收益来偿还债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遗产以继承关系为限,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继承关系的自然人才能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但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以尽义务为前提,只有在清偿了死者生前债务、税金之后,继承人才能继承。所以,对于遗产,债权人有优先的请求权利,债权人基于生效的判决书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的遗产!同时,还应缴纳相应的税款。
保单是可以被冻结的,保险的赔款不受债权债务的追讨,也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合法的资金,在合适的时间投保,总结保险避债的4个建议:
1、选择合适的人身险:
债权人不能代位求偿的仅仅指人身险,另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以及分红险的红利,具有极强的理财功能,与人身属性无关,也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2、投保的财产来源需合法:
涉嫌洗钱、偷税或其他刑事犯罪的,保险存在被追缴没收、上缴国库的风险。
3、投保时机很重要:
若在负债后恶意投保,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避债也就无法实现了。
4、合理安排保险合同当事人:
投保人和受益人需避开负债可能性大的家庭成员。需合理指定受益人,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继承人依然需要在所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受益人最好指定为父母或孩子。
⑻ 理财保险会被法院冻结吗
不会😊
⑼ 理财型保险可以冻结吗
看具体情况。法律有追溯期。比如债务发生前购买的保险是不可以冻结的,避债避税。如果是债务发生后购买的保险是可以冻结的。
⑽ 买了保险法院可以冻结或查封吗
个体户买了银行的期缴产品,如果被税局查出偷税漏税,法院可以冻结、查封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2、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资产,逃跑债务,这与是否买保险是没有必须联系的;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即受益人的指定是采用法定的形式,此时保险金将作为遗产处理。
保险金作为遗产,如果以后我国执行了遗产税,将要执行遗产税扣除,如果制定了受益人,那么就是保险资产而不是遗产,就无需扣除遗产税了。
(10)保险理财能否冻结扩展阅读
法院在债权人提出保全、冻结申请后有权冻结保险理赔款。保全后15天内必有诉讼,所以你应该做的是应诉。或者私下了解此事,对方达到目的后会申请法院解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