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简要分析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办理程序: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2. 求一篇《分析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及特点》的论文!字数3000字以上
市工伤职工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工作,保障职工获得工伤医疗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6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确定为工伤的职工(以下简称工伤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其服务功能,对愿意为工伤职工提供服务的工伤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分布情况和医疗救治的需要,在具有服务资格的机构中选择定点并以书面形式与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医疗范围、服务质量及双方权力与义务。并按协议条款规定,对定点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议有效期为1年。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都应当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第六条协议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认真履行协议,本着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向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第七条协议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急救制度,设立通道,确保工伤急救得到及时抢救,有效治疗,降低伤残程度,减少死亡。 第八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应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二日内在辖区社保处填写《工伤申报表》。其发生的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支,经认定确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受伤职工治疗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清单、结算发票等有效凭证,报辖区社保处审核后在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复核结算手续。 第九条 工伤医疗执行湖北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项目录”)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患者需要治疗或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证》到协议医疗机构诊断,主治医师提出诊断意见后,报辖区社保处确认后就诊。社保处不能确认的,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3. 关于工伤保险的论文
轻轻一点,立刻拥有一本安全工具书! 收藏本篇文章,方便以后查看 为服从和服务于我国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该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统一的、普遍适用的、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形成合理的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机制、社会化管理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伤亡事故,有利于社会安定、分散风险和减轻企业负担,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应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扩大覆盖面,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
应当把工伤保险范围扩展到所有企业及其劳动者,使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时都依法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解除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
2.要分散企业工伤风险,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
按照国际惯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由企业负担全部工伤保险费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形成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和进行管理服务,减轻企业工伤保险费用负担和行政事务负担,保证各项工伤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而不受企业兴衰存亡的影响。
3.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并做好职业康复工作
应当充分运用工伤保险的费率杠杆和行政的、经济的惩戒手段,引导和促使企业加强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还应当做好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恢复生活和劳动功能并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
4.要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建立长期待遇调整机制,使之保障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适当补偿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为照顾地区间、企业问的经济效益差别,国家在规定基本待遇标准的同时,应倡导企业实行补充性工伤保险或举办群众互助性工伤保险。
5.工伤保险管理要规范化、法制化
要根据工伤问题情况复杂、技术性强、待遇项目多、容易引起争议纠纷等特点,把工伤界定、评残标准、待遇项目和标准、享受待遇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规定得明确、具体,尽量减少操作上的困难。工伤保险的实施可按属地原则,以地级市为基本统筹管理单位,便于因地制宜,迅速处理事故。
4. 澳门的医疗保险制度
两定点:是指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其需要经过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目录:指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要求:
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只有符合“两定点三目录”的医疗花费才能得到报销。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澳门劳工工伤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条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 澳门劳工法工伤赔偿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澳门工伤处理
1) 劳务人员工伤后要及时送医院医治,携带劳工的各种证件,并带上一定的现金办理相关治疗手续。
2) 必须使雇主有负责人到场办理相关文书,住院后要与雇主商定治疗方案,出院后要与雇主协商赔偿方案。
3) 到保险公司办理劳务人员的赔偿手续,使工伤的劳务人员按政府的相关规定,妥善办理好相关手续。
7. 工伤感想和保证论文怎样写、
轻轻一点,立刻拥有一本安全工具书! 收藏本篇文章,方便以后查看 为服从和服务于我国国民经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该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统一的、普遍适用的、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形成合理的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机制、社会化管理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伤亡事故,有利于社会安定、分散风险和减轻企业负担,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应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扩大覆盖面,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
应当把工伤保险范围扩展到所有企业及其劳动者,使各类企业的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时都依法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解除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
2.要分散企业工伤风险,由“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
按照国际惯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由企业负担全部工伤保险费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形成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和进行管理服务,减轻企业工伤保险费用负担和行政事务负担,保证各项工伤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而不受企业兴衰存亡的影响。
3.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并做好职业康复工作
应当充分运用工伤保险的费率杠杆和行政的、经济的惩戒手段,引导和促使企业加强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还应当做好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工作,帮助工伤职工恢复生活和劳动功能并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
4.要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建立长期待遇调整机制,使之保障工伤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适当补偿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为照顾地区间、企业问的经济效益差别,国家在规定基本待遇标准的同时,应倡导企业实行补充性工伤保险或举办群众互助性工伤保险。
5.工伤保险管理要规范化、法制化
要根据工伤问题情况复杂、技术性强、待遇项目多、容易引起争议纠纷等特点,把工伤界定、评残标准、待遇项目和标准、享受待遇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规定得明确、具体,尽量减少操作上的困难。工伤保险的实施可按属地原则,以地级市为基本统筹管理单位,便于因地制宜,迅速处理事故。
8. 澳门《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的话,此时需要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那么之后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而其中,往往会结合工伤鉴定的结果来确定应该享受怎样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