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办理保险的问题
我也很疑惑
B. 关于劳务分包人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问题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工程由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时,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C. 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谁支付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一书中,p298,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不知道我的断句对不对。建设工程法规一书中又说是总包单位。。。
D. 请问下,劳务分包自有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劳务分包人买还是总包单位买
是总包单位买。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施工劳务分包作业人员保险扩展阅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 劳务分包人的工伤保险是由劳务分包单位自己给工人买还是由总包单位买还是业主
劳务分包企业负责的工伤保险的缴纳。
工伤保险原则是谁的职工谁负责(与谁签合同谁负责),一般劳工与劳务分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与施工分包公司不是一个概念)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总包和分包)向劳务分包公司要人,施工单位是用工单位,劳务分包企业是用人单位,所以是劳务分包企业负责的工伤保险的缴纳。
现在有很多包工头(这是不合法的)直接带领农民工去施工单位去工作,没有经过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律默认这个钱是由施工单位出,出了事是由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找谁都行)然后由出钱的一方追偿。
比如有人在工地上出事,责任是分包单位的,但是分包单位和总包都找不到,劳工可以找建设单位要求赔偿,建设单位再找总包追偿,总包找分包单位追偿。
(5)施工劳务分包作业人员保险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F.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劳务分包人保险问题。
答一,发包方的人及承包人劳务分包的人监理的人。建筑工程团体保险及建筑工程财产保险。答二,用公司的名义办理建筑工程团体综合意外保险及财产保险;没有公司的,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综合意外保险,施工机械财产保险。答三,自有人员不在问一行列里的,属插队的人
G. 劳务分包作业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意外伤害保险谁来交
劳务公司应该为自有的设备及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保险。进行了劳务分包的,肯定是劳务分包单位支付。没有劳务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险。现在意外伤害险是推荐性保险.
H. 我是一个做专业分包工程的,我想问下给工人上什么保险
您好,一般来说可以投保建工险,这个险种一般根据工程造价算费用,比较便宜。缺点是如果出现死亡和残疾,理赔时需要建委的证明。
或者投保团体意外险,这个具体要看每个工人的工作内容。一般地上三米以上和地下三米以下都算高危行业。就北京地区而言,所有的建筑工程,都是必须上保险的,没有保险,不允许开工。
一般来说,建筑工人的保险主要就是两类,建工险和团体意外险。建工险一般是按照劳务合同或者工程合同的造价来计算保费的,一般来说,100W的工程,保40W的身故残疾,1W的意外伤害医疗,标准保费承保的话,也只需要3600块钱左右,并且,建工险是不记名投保,换句话说,工地上工人多少和保险费多少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建工险的保险期限是和工程合同相同的,说得简单点,工程做多长时间,保险就保多长时间。但是建工险比较大的缺点就是,如果发生身故残疾事故,是需要出具建委的证明保险公司才给办理理赔的,做工程的都知道,如果工地出现身故残疾事故,建委一旦查出来,工程公司是要降资质的。
至于团体意外,优点是如果发生身故残疾事故,不需要建委的证明,但是缺点相对明显,比如说承保时间一般最长一年,必需实名制投保,另外还需要计算风险类别等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I. 工程劳务保险费包括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从条款可以看出:分包单位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
但是请注意,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所以说还是要看实际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的订立未依据示范文本,那么就必须按照《条例》中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支付保险费;如果合同的订立是依据示范文本,则保险费由劳务分包自己支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J. 工程保险 劳务分包
15.4 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只包括劳务范围内人员及机械设备。而15。1 中“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
不矛盾,对象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