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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法规对团体保险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7-09 15:21:52

⑴ 我们国家对保险行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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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保险行业的扶持措施主要有政策性引导、法律保障以及一部分资金扶持。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等。

⑵ 有关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上团体保险这一条规定出自哪个具体文件文件内容据说是国务院出的

团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在团体保险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团体”为投保人,团体内的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单给投保人,为其成员因疾病、伤残、死亡以及离职退休等提供补助医疗费用、给付抚恤金和养老保障计划。
团体保险目前还在探讨阶段,不可能有法律强制用人单位给员工买团体保险,你应该是听错了,法律只是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买社保。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这就是说,如果团体与团体成员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团体为其成员投保即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目前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保监会出来的几个文件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内部的操作规定,但是这些规范都没有说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上团体保险。

⑶ 国家给保险行业的政策

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互联网对中国保险行业的机遇挑战与应对策略专项咨询报告》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26日在“2015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到2020年,一个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将呈现在世人面前。中国将实现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的转变。为达成这一愿景,中国保险业将继续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加快发展保险业从行业意愿上升到国家意志。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发展的体系。今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商业健康保险迎来了黄金发展期。国家对保险业的重视和支持开启了新兴保险市场发展的中国模式,激活了中国保险业巨大的发展潜力。
一、保险业不仅要做“大”,还要做“强”。未来十年的发展应该是会越来越重视保费的质量,提供的保障,而不是保费规模。过去二十年过度追求保费规模,银保,代理人,中介渠道混乱不堪,给保险留下了“传销”的骂名,这是因为资本逐利,追求短期利益,而破坏了行业生态。而资本早晚会发现,这样继续搞下去是竭泽而渔,再加上国家管控,所以今后十年的保险业会有一个比较明显的改善。会逐步像外资公司看齐,而越来越多的中等公司进入市场,不断竞争,也会倒逼保险公司从产品服务等多方面自我升级换代。
二、当前90%的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度和职业素养,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所以未来10年,保险业急需一批高素质的人才,国家也应该会有配套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产销分离是大势所趋。
三、保险公司靠费差和死差赚钱会变得越来越不可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群众意识提高,信息越来越对称,代理人制度将走向坟墓,网络营销将成为主流。保险公司会提高自己的投资能力,追求差异化发展,构建自己的生态。
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健康险,财险(主要是车险),将迎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年金险的将承担更多的社会养老责任,产品也会变得越来越合理。互联网带来的长尾效应,客户的保险需求会得到全方位的满足(比如家财险)。
五、保险将成为一种必需品。希望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保险行业。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⑷ 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有何影响

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的影响
团体保险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其它团体作为投保人,以其全部或部分雇员或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由保险人签发一张总的保险单,保险人对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的一种人身保险。团体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投保人支付,也可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共同支付或被保险人支付。投保团体并非为购买保险而形成的团体。
团体保险从1911年起源于美国,因团体保险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企业转嫁员工人身风险的有力手段,作为企业转嫁财务风险的必要手段,作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全球得到迅猛发展。在美国团体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四成左右,在日本占25%,韩国近年来也在大力拓展团险业务,英国团体保险也在回归理性,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及苏黎世保险公司也正考虑进军团体保险市场。
中国保险在1992年以前,人身保险基本上全部为团体保险。随着友邦保险在华开创个人寿险后,个人保险进入发展新时代,保费规模迅速超过团险。1996年,平安保险在北京、上海、深圳开始银行保险试点,奠定了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基础,2008年银行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保费收入的近五成。银行保险与个人寿险均属于个人保险,中国《保险法》对于个人保险的法律规范相对完善,但对于团体保险个性的法律规范基本空白。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称新《保险法》)。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发展影响深远。
一、新《保险法》明确了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员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团体与团体成员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团体为其成员投保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这在团体保险发展史上有了重大突破。
新《保险法》规定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只能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购买团体保险才具有保险利益,目前按照有关规定只限于在企业、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团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成员可以购买团体保险。而对于政府部门,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社会团体要购买团体保险则不符合该项规定。
但从保险原理角度分析,团体为其成员投保,只要符合“团体并非是因购买保险而组成的团体”,其投保成员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即可为其签发团体保险单。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成员要购买团体保险只能适用于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另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些团体要为其成员购买团体保险,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购买的团体保险才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不具法律有效性。这也就要求以上团体在购买团体保险的过程中及保险公司在销售团体保险业务中要注意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新《保险法》明确了团体保险受益人的规定
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该条款明确了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单位作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但团体保险的多样化需求及团体单位与成员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保险金处置的多样性。由于新《保险法》有了明确规定,团体单位在处理与其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及购买团体保险时更要加强法制理念。如过去补充医疗保险,员工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由企业垫付的,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后可能将理赔保险金的受益权交给了企业,而员工不需要办理相应的借款及还款手续,简化了操作过程。新《保险法》实施后,员工需要企业垫付医疗费用的,就必须先行明确借款及还款要求,理赔保险金只能交由受益人处理,而不能交给企业。
在美洲,很多国家的团体保险受益人可以为团体单位,即投保人。一些合伙企业因合伙人的身故造成巨大经营风险及债务,通过购买团体保险,由投保人作为受益人化解企业面临的风险是一种很好的财务风险转移手段。根据新《保险法》的明确规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其自身为受益人,但从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指定非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法律上是没有规定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而不是投保人指定,是不受前款法律规定的。这样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团体保险时要更关注受益人的指定。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要正确说明以上事项。
新《保险法》有关团体保险规定的出台,对团体保险发展是一种进步,从法律地位上对团体保险予以了明确。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法律权益的前提下,结合团体保险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对团体保险的有关规定,给团体保险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⑸ 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法律法规

不过不同的行业,相应的危险性自然会有所不同。因此针对相应的情况,那么就会分为不同的档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通常是一个档次,费率通常在千分之二左右,因为这类人群,出现意外的概率相对要低一些。第二档次就是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等相应的行业,费率大约在千分之四左右。第三档次就是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等,而该档次的费率大约在千分之七左右。
当然对于投保人来说,还应该要对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相应特点有所了解。因为只有明确了具体的特点,那么才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选择,这样才能确保自身选择的保险,可以满足自身的需求。相对于个人投保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费用相对要低一些,保障相对要高一些。保险期内,可以随时变动成员,这样一来就可以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所需。既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进行投保,也可以根据投保单位类别进行投保。公平合理,操作的时候,相对要方便快捷一些。同时在保险期内,相对要灵活一些,既可以按月进行投保,也可以按年进行投保。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投保方式。
同时在对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进行购买的时候,还应该要对具体的条款内容有所了解。因为明确了具体的条款内容,那么在进行办理的时候,相对要简单一些。首先就应该要对保险合同具体的构成有所了解,而保险合同通常是由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以及所附的条款组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
其次还应该要对投保范围有所了解,被保险人,年龄必需满十八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的工作与学习。而经投保单位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保障的人士,同样可以作为保险人。因为是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因此投保人的数量,必需达到五人以上。
最后还应该要对相应的保险责任有所了解,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到意外伤害,那么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就应该要严格按照相应的合同进行办理。如果存在一定的劳资纠纷的话,那么对于投保人来说,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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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请教关于团体保险中可能涉及到的几个法律

保险主要是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的赔偿几个部分
继承就是法定继承和转继承之类的,顺序法条写着,谁是第一顺位的,第二顺位的。还有就是谁先死亡的推定。

⑺ 团体保险的作用有哪些,团险对个人有什么意义

您好!近年来,企业职工越来越关注自身的福利待遇,这使得团体保险备受企业青睐。团体保险一般也是企业给大型团队员工购买的保险。那么,团体保险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1.手续简化,只要购买一份团体保险,就可以承保数百人、数千人、甚至数万人。
2.保险费率优惠高。公司团体能减少逆选择的消极因素,降低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费用,所以相对于个人保险,其费率相对较低。
3.可以免除体检。大都数情况下团体中的人体质都是健康的,即使有老、弱、病、残的那些也已经退休或离职,所以保险公司对于投保团体险的人群也不会需要提出体检的要求
4.企业购买团体险,从长远发展来看,可以保证企业快速运转、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另外团体保险也能为员工提供保障,所以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同时有助于企业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形象;最主要的是以周全的保障解除员工和企业的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团结凝聚力,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外还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合理运用和节约资金,实现员工福利成本收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团体保险具有价格低、保障高,投保手续简便等特点。企业组建健全的福利制度,可以通过购买公司团体保险实现。如果公司有完备的、系统的福利保障制度,就能留住人才、吸引人才,企业也能得到更大的发展。所以企业最好给自己的员工购买一份团体保险。

⑻ 有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不准购买团体商业保险终身重疾吗

你好!
没有文件规定国有企业不能为员工购买团体商业保险,不过你说的团体重疾保险不会有终身的,一般都是买一年保一年的,只有自己个人买的重疾险才会是有终身的。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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