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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中介发展向好

发布时间:2021-07-09 20:20:29

『壹』 专业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在哪儿


保监会近期的政策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提高保险产品竞争力、销售渠道改革、市场主体准入机制的变革,其中的销售渠道改革、市场主体准入机制的变革都利于中介市场机构的发展。
一方面保监会主导的销售领域的渠道改革,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了空前的机遇,中介的专业代理有望朝着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保监会对于市场主体准入机制的变革中逐步引导民营资本、外资民资投入保险公司、中介等,也呈现出开放的姿态。而保监会对于提高市场进入的门槛,也有利于小散乱差的中介退出市场。而包括已经开始讨论的退出机制,也将使得拥有准入和退出机制会让保险越来越市场化,同时也让主体活跃起来,健康起来。
在接触多位业内人士后,笔者体会到,保险专业中介的专业首先要建立在对整个行业产品都有比较准确深刻的认知,其次要能维持客观的立场,最后还要能为客户创造合理的价值。当然,中介的专业还要体现在售前、售中、售后各个阶段。
首先是在售前,专业中介要能提供咨询服务。如果客户在买保险前因不愿意支付咨询服务费用而放弃专业人士提供的接受咨询服务,他可能就得自己去保险公司网站上查相关产品的介绍,或者自己去保险公司询问,但这样所花费的精力、成本可能会更高,效果却不一定比由专业人士介绍来得好。
不过这种专业的咨询服务却很难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提供,首先代表险企的咨询服务都是不能保证客观的,其次代理人跑几次腿跟客户约见几次,就以为自己提供了咨询服务,但实际上客户可能认为他只给了推销服务,并非咨询。
而在销售的中间阶段,专业中介要有能够替客户采购产品、并供客户挑选的平台,尊重客户的选择权。而保险中介作为产品超市,就能够针对售前给客户提供的咨询,采购相应的保险产品供客户挑选。
而在售后服务阶段,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对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及理赔更为熟悉,并能够在客户理赔时提供较大便捷。
现在越来越多的客户手中拥有不止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往往各家公司理赔手续、资料、时间要求都不一样,对一个非业内专业人士来讲就容易埋下隐患。而一旦某个险企的代理人脱落,就会造成“孤儿单”,在理赔时手续就比较麻烦。

『贰』 影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对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偏见。保险中介机构的真正发展是近两年的事,被社会的认知也是刚刚开始,因此也就免不了对其有所偏见,主要表现为:①客户方面。拿保险经纪人来说,从理论上看,保险经纪人是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使投保人以最小的保费支出获得最大的保障。但在实际中,客户的保险需求往往停留较低层次的需求上,而冷落了保险经纪公司的“顾问”式的服务,甚至认为,经纪人的佣金表面由保险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不是可以节省一笔费用。至于代表保险人一方拓展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在此方面给人们的印象比保险经纪人更为严重。②保险人方面。一些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大而全,冗员过多,集约式经营的观念不强,对成本核算不细,认为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间接展业,不如公司直接展业,免得多了一个讨价还价的对象,最后还要支付过高的手续费和佣金,似乎直接的展业成本较低。但从保险检查的结果看,个别公司的个别险种高额退费就达30%以上,再加上手续费和其它费用,展业成本就更高了,而中介公司的中介费用一般在20%左右,保险公司还是可以接受的。③社会公众方面。由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刚刚发展起来,各项制度建设不太完善、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个别中介机构存在着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破坏了中介机构在社会中的形象。

二、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矛盾比较突出。主要表现:①对于保险公估业务来说,由于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理赔部门,多数公司认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只把难办、解决不了的案子交给公估公司,这样,在出险率一定的情况下,公估的业务就更少了。据了解,保险公司通常要求公估公司高服务、低收费,一个案子下来,保险公司少赔十几万,而公估费1200元都嫌多。②一些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利用自身拥有的股东业务和手中掌握的其他业务,向保险人漫天要价,一些中介机构的开价都在30%以上,对此,保险人非常反感。③一些保险公司、投保单位以及银行等兼业代理部门为了个人和群体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利人为地排挤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滞后。中国保监会目前虽出台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管理规定,但与之配套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保险中介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操作实务、佣金和咨询费标准、税收等法律规章还没有出台,在某一方面出现了法规真空,例如,目前市场对保险中介收费标准缺乏市场指导价格,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利用手中掌控的业务,不断抬高要价,哪家保险公司出的中介费用多业务就给哪家,这种招标式的经营方式势必引起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给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四、保险中介市场人才匮乏。保险公估人和经纪人在我国已消失了几十年,所以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方面保险中介人才都非常缺乏。主要表现: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大多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代理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而且兼业代理人员流动性很强。2)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市场的需求还差得很远,特别是保险公估人,由于它解决的是多领域、高技术、专业性很强的价值及损失理赔的问题,专业性极强,而目前这种专家式的保险公估人才少之又少,虽然一些通过考试合格获得资格,但真正具有相当高的从业技能、经验和能力也是微乎其微。因此,保险中介人员的素质低、匮乏是制约我国中介市场快速、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保险中介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主体数量目前非常有限,而且其社会地位还未被公认,其市场竞争只是体现在与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上,而不是各中介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因而一些中介机构只能以股东的业务为基础,把其作为向保险人讨价还价的筹码,垄断氛围较浓,缺少有效的中介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利于中介主体的技术水平、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提高。

六、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一是一些兼业代理人利用保险公司急于扩占市场规模的心理,在签定低费率,高回扣的代理协议后,四处招揽保险业务,获取正常费率与低费率之间的差价及高回扣手续费,甚至一些代理人不择手段与个别企业的领导串通,利用假保单骗取保费中饱私囊。二是存在非法经营现象。有相当部分的兼业代理机构和个别保险中介机构未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这些非法中介活动,皆存在不规范的操作,又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督,给市场带来不良影响。

『叁』 我国保险人的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组织形式的研究 www.chinaqking.com 期刊门户-中国期刊网2009-12-10来源:《企业技术开发》2009年第9期供稿文/邱玉梅[导读]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初期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发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邱玉梅(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作者简介:邱玉梅,女,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保险。
摘 要: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比较晚,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在法律和制度上都还存在不足,2009年新《保险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代理人的管理,但仍存在问题。本文针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组织形式的缺失,提出创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合作社,并对合作社的创立方式和内部组织结构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合作社的建立有利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同时提高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福利水平,有利于整个保险中介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关键词:组织缺失;合作社;共同基金
1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导的保险中介发展现状及监管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初期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发展。直至1996年,我国保险业引进美国友邦保险个人营销制度后,中国保险中介才开始真正起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已形成一定规模,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营销员2560532人。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720.02亿元,同比增长19.88%。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8043.50亿元,同比增长38.84%,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2.21%。
我国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将个人保险代理人写进了保险中介机构的行列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新《保险法》并没有要求个人保险代理人领取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仅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
2个人保险代理人组织形式的缺失
我国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第十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一般为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并非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享受公司的医保、社保等福利,这些因素导致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短视行为,如未正确引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单的除外责任等,这些行为直接引发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的纠纷。
从宏观角度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短视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根源在于约束力的薄弱,在整个保险市场中,只靠一根委托代理关系的细绳束缚着数以万计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说个人保险代理人几乎是无组织无纪律无约束的。
3创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合作社
3.1建立方式
该合作社初始资金应由财政资金单独构成,并注册成为法人资格,建立一个共同基金,成立基金理事会,该理事会成员应由保监局代表、财政部代表及个人保险代理人代表组成,下设投资、会计、法律等部。在我国境内取得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并从事个人保险代理的代理人以会员的形式加入。
3.2基金理事会的职责
①管理共同基金,制定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②选择并委托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共同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在规定范围内对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③负责该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会员公布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等财务情况。④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
3.3共同基金的来源
共同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①初始资金;②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③保险公司的补充资金;④投资收益。
其中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是指代理人每次业务佣金的一定比例注入共同基金,该比例应比我国社保基金的个人缴纳比例高些,10%左右;但我国税法对于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税率分20%、30%、40%三个累进标准,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是比较高的,税务部门对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减轻这群人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的补充资金是指保险公司按个人代理人一定的佣金比例向基金补充的资金,该比例应比我国社保基金的企业缴纳的比例低,10%左右。
3.4共同基金的结构
共同基金应分成两个账户,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
①个人账户分为普通账户和理赔账户,普通账户的储蓄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情况下的投资和教育支出,但对该账户有最低限额限制,只有超过该限额的储蓄才可以用于其他用途。理赔账户则用于支付代理过程中因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赔付。
②共同账户的资金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补充资金,代理人的税收优惠额和投资收益。该账户用于养老和医疗。会员缴费年限超过15年,退休之后就可从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中领取养老金,从共同账户领取的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这部分就越多。
3.5共同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同时应规定各投资渠道的比例,规定如下:
①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②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③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④委托单个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4合作社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市场的规范作用
①遏制了《保险法》中未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做出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规定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共同基金个人账户中的理赔账户用来弥补代理过程中因代理人过错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做出赔付后,可根据代理人 的责任程度向代理人追偿,合作社作为中间人应公平、公正的相互协调。代理人为了减少该账户的支出,在代理过程中将尽量减少自己的失误,维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让代理人、投保人、保险公司三方达到三赢,利于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

『肆』 我国保险中介公司管理水平低的表现

保险营销是关于保险商品的构思、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推销及售后服务等的计划与实施过程,也就是保险公司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求为目的,实现保险公司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或者说是一个险种从设计前的市场调研最终转移到保险消费者手中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营销有利于了解市场需求,从而推出针对性的保险商品,进而达到占有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相比较而言,我国保险公司无论在保险营销的意识、保险营销的理念以及保险营销的手段上都跟国外同行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其中又以财产保险公司的差距尤为巨大。在国内,寿险公司率先引进国际先进的营销理念与营销机制,使其业务经营日新月异,业绩明显提高的时候,财产保险公司仍沿用传统的经营方式,导致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力下降,业务徘徊不前,经营陷入困境,行业地位下降。为了摆脱困境,寻找新的发展出路,一些有远见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着手探索财产保险营销方式。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国内财产保险公司探索营销之路注定是漫长和艰辛的。

一、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营销的必要性分析

(一)巨大的市场需求潜力需要财产保险公司去挖掘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无论是从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还是保费占居民储蓄的比重来看,我国和世界平均水平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差距,更不用说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了。巨大的差距昭示了我国保险业的落后,同时也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巨大潜力。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国内保险需求将进一步增长,而最近几年我国保费收入一直以高于GDP增长率的速度增长也表明了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势头。面对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面对行业从新洗牌的机会,各保险公司只有采取积极主动的营销策略,变潜在需求为现实需求,变现实需求为对自身产品的需求,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乃至在竞争中进一步发展壮大。否则,将逐渐失去市场份额,并被市场所淘汰。

(二)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剧了财产保险市场竞争

在保险业开放之前,我国产险市场只有寥寥几家财产保险公司,而且市场份额也基本上由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三家保险公司垄断,其中人保财险更是长期占据市场份额一半以上。在这样缺乏竞争的市场中,各保险公司维持其市场份额以及市场地位显得比较容易,因而各保险公司缺乏保险营销的紧迫性。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国际保险巨头纷纷将眼光投向中国,或者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或者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产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产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外资保险公司和新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由于没有历史的包袱,而且拥有巨额资本、先进的保险管理以及营销理念,给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带来强有力的挑战。国内的财产保险公司不进行保险营销也能维持市场份额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在客户资源、渠道建设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探索适合自己的保险营销道路,采取积极主动的营销策略,来维持甚至扩大市场占有率。

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营销的现状

(一)营销意识薄弱,营销理念落后

受计划经济体制以及过去保险展业经验的影响,国内很多财产保险公司主动进行营销的意识还很薄弱,营销理念也相对落后。很多财险公司的营销理念仍停留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产品观念”或“销售观念”阶段,过分强调自身,而忽视顾客及社会的需求。有的认为营销就是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再经过短训后推销针对个人的分散性业务,把招聘营销员当成增收保费的措施和权宜之计;有的认为财险业务只宜于直销,而不应上营销;有的没有把财产保险营销制度的建设当作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总之,财险营销观念亟待改变。

(二)市场定位不明确,产品设计缺乏特色

市场调研和预测是现代营销的基础,市场定位则是营销的关键。但由于受错误观念及粗放经营方式的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尤其是基层公司均不重视市场调研和预测工作,受此影响,相应的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产品研发等便无法开展,市场定位也无从谈起。由于缺乏市场定位,各公司设计出来的产品往往没有特色,产品相互模仿现象严重,一些公司虽开发了一些新产品,但仍缺乏系列性及差异性,难以适应不同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三)营销渠道单一

国内财险业务自恢复以来,一直习惯于依靠公司外勤直接展业,并辅之以兼业代理等简单的销售方式,缺乏系统完善的营销体系。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营销方式对传统营销渠道依赖性过强,而对新兴的营销渠道,例如:网络营销、保险社区营销、渗透营销运用很少,这样就很难从多渠道、多方位构建起复合型的保险营销方式。

(四)营销队伍素质偏低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普遍缺少保险营销专职培训人员以及营销主管,导致营销培训不足,营销管理滞后。很多营销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任何的相关培训,只是在实践中边干边学或在简单培训后匆忙上阵,业务操作不规范,责任心也不强,致使业务质量不高,甚至出现截留保费、赔款的现象。

三、对改善财产保险营销的建议

(一)转变营销理念,重视营销工作

首先要统一公司内部对保险营销的认识,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对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并把保险营销工作纳入公司日常管理的轨道通盘考虑。其次,各保险公司应转变营销理念,立足于市场,以满足市场需求作为营销的根本目的,并最终实现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赢的目的。

(二)加大产品开发力度,推出适销产品

为了使产品保持较强的竞争力,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大市场调研力度,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科学地选择目标市场,然后针对目标市场的需求开发出具有自己特色的产品。只有这样,财产保险公司才能按各个市场的需要,分别开发出不同的险种,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要,进而树立起自身品牌。

(三)丰富营销渠道

财产保险公司在完善传统销售渠道的同时,应该积极采用一些合适的新兴销售方式,例如: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电视营销等等。这些新的销售方式由于具有成本低,交易方便、快捷等优势,因而也被认为是未来增长最快的销售方式。以网络为例,根据Cyber Dialogue的一项调查表明,目前美国约有670万消费者通过国际互联网选购财产保险产品,而根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未来10年内,商业保险交易的31%和个人险种的37%将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而在我国,人保财险在2005年4月签出国内首张电子保单,开启了我国财产保险产品网络销售的时代。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营销队伍

保险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包括营销人才。在财产保险市场群雄并起,保险产品差异不大的时候,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营销队伍决定了一间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市场份额竞争中胜出。因此,在招聘营销人员时,财产保险公司首先应把好进人关,选择一些诚实、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加入营销队伍;其次,要加强对营销队伍的培训,不仅要培训各种专业技能,还要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最后,要对营销队伍进行公司文化方面的教育培训。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对于业绩出色的给予奖励,对于违法、违规、违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给予惩罚,甚至开除。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营销员的积极性,维护营销队伍的稳定。

『伍』 请问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现状如何比如说数量,业务收入,企业形象

先明确一下范围:一般而言,保险中介从业机构可分为两种,即“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兼业保险中介机构”,前者包括了专业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公司三类机构,后者包括了银行、邮政系统的兼职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机构。除了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两大类之外,有些地区甚至把4S店的车商也算作保险中介机构,可见“保险中介机构”的边界并不明确。
发展阶段: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还处在很初级的阶段。和国外相比,保险业的产销分离只是初步萌芽,保险市场上的主要销售份额,仍然来自大而全的保险公司,尤其是保险公司麾下的众多保险个人代理员。因为我们的保险业采取了营销员直销的模式,所以专业和兼业的保险代理机构所占份额很小,即使加上拥有众多优质客户的大银行们,总共也不超过整体保费收入的四分之一份吧。由于银行卖保险干的是兼职,哪些专业的保险代理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公司)所占的保费份额更是可怜,或许还不到整体保费的十分之一。虽然保险中介机构数量远多于保险公司,但规模都较小,能拿到台面上来的企业品牌并不多。

『陆』 谁能告诉我“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更好的发挥服务保险业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保险中介是活动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它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而产生,反过来又推动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各市场参与主体的活动,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既要有保险公司的适度成长,还必须有保险中介组织的积极参与,保险中介已成为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保险中介市场主体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柒』 为什么保险中介是趋势

同为保险中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既有着紧密的联系,也存在不小的差异。之于保险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险行业,区别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可以更好的满足自身保险服务需求;之于保险从业人员,了解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二者差异,能够帮助其更好的规划职业发展方向。

『捌』 保险中介未来发展方向怎么说

屁股决定立场,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你当然会认为自己才是保险销售的未来,专业中介同理。但事实上,还是持中立第三方立场的保险中介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全面的产品信息,发展道路也会更加宽广,我倾向于看好后者。

『玖』 对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中介市场而尚存在的问题不包括

浅议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收人来源于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与收人。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代理人、兼职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之分。专业代理人是指存在于保险中介市场的保险代理公司,一般代表一家或一家以上保险公司的利益,为其收集客户,招揽业务。兼职代理人一般利用其丰富的客户群的优势和其稳定的信用基础,代理一家保险公司销售保单,收取保险费,如邮局和各大商业银行。
个人代理人通常是指各保险公司的营销员,他们往往代表本公司的利益,为公司收集客户、销售保单、收取保费和协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是站在投保人方,代表客户的利益,根据客户的需要程度,经济状况和风险意识等等,并结合各保险公司险种,为其度身量做一份保单。因此,保险经纪人往往不代表某家保险公司的利益,而要熟知国内甚至世界很多保险公司产品,并尽可能为客户设计出保障最充分,价格最合理的保险方。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称为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也就是说,保险公估人是接受委托,为投保标的或受损标的提供公估服务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公证服务机构。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处于等距离关系,能够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和精通业务技术的专业手
段,对问题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解决,容易被保险合同双方所接受,从而可以避免或减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承保与理赔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分歧。
二、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各种中介组织发展不平衡。
保险代理人发展较快,已形成较大规模。相比之下,保险公估人发展滞后,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当保险承保业务迅速发展以后,理赔工作不配套往往会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理赔业务量的80 以上是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而我国仍像过去那样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人员处理理赔案件,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发展的理赔工作需要。理赔与承保的不同步,成了保险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兼业代理数量庞大,管理不到位,违规行为多。
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对各保险公司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许多保险公司为抢占地盘,纷纷建立了一批兼业代理,使保险兼业代理的数量猛增,造成了兼业代理机构网点松散,其主业五花八门。而现有的保险中介监督管理制度对他们的约束力太低,中国保监会或其下设的保监办对其监管也非常困难,再加上保险公司对其监管不严,难免导致许多兼业代理问题的出现,如无证经营,哄抬手续费,越权代理,经营
行为不规范等等,给保险代理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3、个人代理人整体素质偏低。
个人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一种,在我国保险市场业务开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招揽业务,扩大业务量,其所属机构营销部大量地招纳个人代理人,而对其素质方面要求非常低,因此个人代理人队伍良莠不齐,整体素质偏低,对保险知识掌握不够,难以对客户的疑难问题做出准确的回答,职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在个人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中,现状更令人堪忧,一些个人代理人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随意曲解保险条款,回避除外责任,弄虚作假,误导投保人,欺骗保险人,增加了保险公司风险的积累,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和保险代理人的形象。
4、专业化保险中介机构数量不足,经营空间狭小。
从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上看,随着保险市场的成熟与完善,经营主体多元化,其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细。而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集展业、承保、理赔、防灾防损于一身,形成保险公司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既加大了保险公司经营的成本、冲淡了主业的经营,又制约了专业化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已不能适应保险市场化趋势的要求。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来看,保险公司的保费收人中的很大一部分是来
自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而将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出险后的理赔业务委托保险公估人去完成,保险公司则注重于开发新产品,加强对巨额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
5、社会认识程度和人才的匮乏制约了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
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还有待培养和提高,这就限制了保险中介的职业化进程和活动空间。保险人才市场则更显紧张,我国保险从业人员约十六万人(不包括营销员),这和泱
泱十三亿人口大国的人口总数相比极不相称,而且在这十几万的保险员工中,高精尖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所以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中介机构,都面临着人才的竞争。特别是保险公估公司所需要的具有丰富的理赔经验和较高专业技水平的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影响保险公估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规范和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几点建议:
1、选择合适的保险中介模式保险中介模式的确立是一国保险中介制度的核心。
保险中介即保险代理,是我国代理制度的一个分支,由于保险交换关系的复杂性,保险市场的代理行为在 20世纪 80年代中期就开始出现,但直到1995年《保险法》中才以保险代理制度的形式出现。在我国,美国、日本式的保险代理人模式和英国式的保险经纪人模式都无法直接与我国现有的中介制度环境相结合,但可借鉴其中对我国较适用的部分制度内容。
总体来看,我国应建立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辅之以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的保险中介模式。保险代理人应该以专属代理人为主,辅之以个人代理人和兼业
代理人。目前我国实施的以个人代理人为主体的代理模式,与以法人代理人为主体的代理模式相比,管理面广,管理难度较大,机会主义倾向普遍,社会公众的信任程度较低。通过将代理人定位为法人为主体的代理模式,有助于提高被信任程度,便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2、努力营造保险中介发展的市场环境首先,加快开放内资市场,给保险中介机构
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积极培育保险中介市场的多元化经营主体。
随着中国加入wT0后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大批的外资保险公司将涌现在中国保险市场,形成了多层经营主体竞争的局面,为我国保险中介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扩大了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空间。同时外
资保险中介公司的进入,给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培养了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其次,要继续稳步推进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以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客观要求,并为保险中介发挥作用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最后,深化保险企业经营体制的改革,走专业化分工的发展道路,适应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主动为保险公估人腾出发展空间。
3、培育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加入 wTO 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也面临着强大的挑战,我国保险中介机构要在这次挑战中获胜或者处于不败之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培育和提高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中介机构核心竞争力由企业文化,服务体系和人力资源三个主要部分构成,因此,在
培育和提高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过程中,要形成独特的企业文化,独特的服务体系和良好的人力资源开发,真正实现资本、技术、管理等各种保险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4、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素质。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保险中介市场的主力军,其自身素质的高低足以影响保险中介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应不断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首先,要对保险中介人的从业资格和技术水准进行认证。保险中介人资格的确定,应体现中介人的职业化、层次化的要求,实行等级资格考试制度,并对特殊业务的代理,进行特殊资格考试。
建立初级、中级、高级的层次结构,划定不同层次的保险中介人不同的业务范围、手续费率水平,促进保险中介人在从业过程中不断提升自我。其次,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诚实守信、竭诚服务、遵纪守法,是保险中介人道德修养的重要内容。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要求,以职业队伍为目标,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中介队伍。
5、构建高效的保险中介市场监管体系
保险交换的复杂程度高于一般商品,保险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保险的侥幸性极易扩张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因此,建立高效的监管体系尤为必要。首先,鉴于我国目前处于保险发展的初期,基层保险业务较混乱,保险中介具有主体的广泛性、业务的分散性的特点,管理难度极大,应增加保险监管的分支机构,将保险监管机构下设到地市一级,以强化保险监管效率。对于个人保险中介人(主要是保
险代理人)应建立登记制,法人保险中介人实行注册制,具体由保监会负责登记和注册。其次,应尽快建立保险中介自律机构,即保险中介人协会。
目前,我国在大中城市设立的保险同业协会,无法体现保险中介人的自律,应将法人形式的保险中介人组织起来,成立保险中介人协会,作为保险行业协会的分会或成员,负责保险中介人的自律管理,协调保险中介人与国家、保险人、投保人等多方的关系。最后,应增强社会对保险中介的监督管理。通过引入信用评级制度对保险中介人进行商业信誉评价,促进其加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保险中介人协会应建立保险中介人业务档案,接受社会公众和保险人对保险中介人的投诉,加大对保险中介人违约、违法的惩罚力度,从而确保保险中介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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