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可以转移么,如何转,需要些什么
养老保险可以转,转移流程:
(1) 首先,你要在郑州接收你的社保局开一张转移接受函,
(2)你把这张转移接受函拿到你以前所在城市的社保局去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完成后,保局会把你社保所要转的钱转到要接收你的社保局
(3)你把你现在所在城市的社保局打印给你的个人缴费明细单拿到要接收你的社保局,社保局将明细录入就完成了转移手续.,转过去后,只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转移记入国家统筹的那部分
医疗保险目前还不能跨市跨省转移,但是是不用担心,调出本市后,个人帐户予以注销,帐户储存额随同
本人转移,储存额无法转移的,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㈡ 其他地区的保险能与上海综合保险互转吗
综合保险是当地针对外来人员的,是用人单位强制缴纳的,所以你自己不用担心,关于你家里的保险要看你自己的了,因为外地综合保险如果你不在上海做到老的话还是收益很小的.只有每月20元的医疗费和等到了年龄有一次性提出的养老补贴.
保险转过来是不可能的,上海的综合保险在外地也是不可以用不可以提的,只能在上海使用,在上海提养老补贴.
外地综合保险总的就是:医疗保险(每月20元的买药钱).养老补贴(一年大约1200元,交的多拿的多,女的要到50岁领,男的要到60岁领,但必须都在上海领),工伤保险(工作的一种保障).
我现在不知道你家的三险是什么,所有不法比较.
㈢ 我以前在别的公司交过上海外来人口综合保险,现在在这个公司要转为社保,请问可以转吗
1,如果你以前的公司是在上海给你缴纳的社保,同城是不要转移的。因此,让你现在的单位直接办理续保手续就可以了。不要进行转移的。
2,如果你以前的公司是在外地给你缴纳的社保,是需要转移的,转移到一地之后才能合并计算。转移的方法是:先持身份证到外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一份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在上海参保之后,持这份参保缴费证明,到公司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外地申报转入即可,个人和公司都已办理。
当然,如果你以后不打算在上海定居,也可以暂时不转的。在退休前转移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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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上海市外地人口的综合保险转城镇保险详情是怎么回事
1、这是7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政策,对外来人员来说,是个好事情。一直以来,上海办理社保的条件比较高,需要上海户口或取得《上海居住证》后,才可以缴纳社保,否则,只能由单位缴纳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现在没有居住证的限制了。
2、社保可以停缴的,再说了,非当地户口也是不能自己缴纳社保的,必须通过单位缴纳。
3、影响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拿多少钱,现在是算不出来的。
4、养老保险必须缴费满15年,到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才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否则,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
5、养老保险是累计算的,只要到退休年龄交费满15年就行,允许中间有断交的。至于能否在上海享受养老金待遇,现在很难说,以后的政策谁也说不准的。
㈤ 上海市外来人口综合保险转外地可以转吗
首先要看你是否是武汉户口。如果你是武汉户口:单位因该给你缴社保;如果你非武汉户口,单位只要给你在劳动局办理用工手续后,即可直接缴综合保险,无需办理什么转移手续。
㈥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能转社保吗
不能。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本质上属于商业保险,劳动者退休后由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支付一次性老年补贴,与社会保险是完全不同的。
㈦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可以转社保吗
可以转的,但是条件如下:
一、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不过,如果你是在2009年7月1日前进单位已经签订合同的,在这份合同期限里面,是双方协商一致改缴纳城保。等到合同到期单位续订的时候,符合条件的必须改过来。
但是要提醒,一个合同到期单位可以终止合同。还有,目前由于关于外省人员缴纳城保的文件是人保局发文的,综合保险的文件是市政府发文的,如果单位就是不缴纳的,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根本不查的,也就是说这个问题让单位钻了空子。
㈧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转社保条件
条例内容: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资质认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
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8)上海外来综合保险转扩展阅读:
修改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协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公安、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㈨ 关于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和一般社保的转移问题
首先,上海综保不能转移,不能退出。
对于领取,只能满一年之后,才可以领取养老凭证,凭凭证办理领取手续,在退休年龄时申请即可解决。
没有达到一年的情况,在3年内累计达到一年,就可以领取一张,否则作废。
其次,其医保卡只能在参保地指定药店或门诊刷卡使用,离开上海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也就是消费完,保证利益最大化。
一般不能提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