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是什么证书
项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受理机关:当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4、《反洗钱法》。
申请人:拟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可由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专业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份)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一份),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等等;
9、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专业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包括租房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使用权证明);
12、计算机硬件配备情况、业务软件说明及财务软件说明等。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拟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限:
当地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参加保险专业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
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参加保险专业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作弊;
(2)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3、持有人遗失《保险专业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保险专业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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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新修订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禁止行为有哪些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误导性销售;
(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虚构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
(六)虚假理赔;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八)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⑶ 北京的专利代理公司按什么比例给员工交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有高中低三档,可以自由选择。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公积金缴纳规定交就可以了
⑷ 2019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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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自20日内执行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2,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我国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⑸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
“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⑹ 专利代理机构疏于管理的具体规定
专利代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停止 承接新专利代理业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惩戒;情节特别严 重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证: (一)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法 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三)诋毁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的; (四)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 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对专利代理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绝履行专利代理援助义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 可以直接予以处理。
题主问的可是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