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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保险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11 05:12:39

A.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案例

自2015年度起,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将实行新的标准。这是自2011年以来,北京首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
其中,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无业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60元,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
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至11月底,参保居民应按新标准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足额准备参保缴费资金。
由于目前居民医保的门诊报销政策要求连续参保一年以上,如果没有按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可能造成断缴,将会影响到参保人次年的门诊费用报销。

B. 保险案例分析

你好,不应该用来偿还债务。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由受益人独立享有,本例中即为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或者交纳遗产税。

所以保险也会用来当做避债避税的方法。

C. 关于成都医疗保险的问题我的案例具有代表型!

1这个应该是你们自贡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成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以办理异地就医 有效期是1月1日到12月31日
2这个只有住院才会报
3公司购买必须6险一起买 不能单买一样 不过你可以退出来自己参保 一个月大概是210左右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是80% 医院等级越低 报销比例越高 每年市平工资出来后会调整一次 你不需要多交费用

D. 我想给孩子买一份门诊看病也可以报销的保险,女儿不到1岁

学霸说保险,只帮助想给小孩买对保险的宝爸宝妈!今年136款热销未成年人重疾险对比表已经更新,您可以点开看看。

给小孩买什么保险好这个问题让无数想给宝宝买保险的宝妈宝爸望而却步,今天学姐就跟大家一起研究研究,到底如何给小孩买保险才不会被坑!注意留意着三个关键点:

E. 一个关于保险方面的案例,请看一下

王某的2个兄弟有权领取。王妻之母无权领取。
孩子投保的是学平险,学平险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说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领取一半,虽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还有王某做为唯一受益人,王某虽然杀害妻子和孩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并不属于《新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从法律角度说,他还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应得的保险金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法向王某给付保险金。所以从这方面说保险金不是遗产,和王妻之母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的民事活动……”王某现在的法定监护是他的2个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领取保险金的行为由其兄代为行使。拿分走人。

F. 保险业的著名案例

国内首例102万大型跨国理赔现身新华保险
2008年12月10日,新华保险功勋总监金爱丽率团紧急奔赴日本东京“癌研有明医院”,将102万元理赔金亲自送到这位出险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国内寿险行业首例大额跨国理赔服务在新华保险诞生。

经了解,此位王先生于2006年11月在新华保险投保了100万保额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前不久在日本当地的常规身体检查中被医院确诊为小细胞肺癌,并在日本东京“癌研有明医院”接受治疗。当新华保险接到这位客户的跨国理赔申请后,充分考虑保障客户利益,新华保险功勋总监金爱丽立即向公司报案;尤其在首次进行大型跨国理赔且尚无先例经验的情况下,新华保险相关部门负责人特批以“理赔绿色通道”推进相关工作。

保险公司跨国理赔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牵扯到众多方面的问题,在处理时间上往往会拖延很长。由于此次跨国理赔保险理赔额度较大达到102万元,需要通过再保险公司、国际SOS组织的协作,且在日本医院不针对保险公司以外机构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新华保险遇到了跨国理赔手续复杂、信息联络不畅等困难,金爱丽总监急客户之所急,一方面安抚客户和业务员,一方面积极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终于在12月10日不顾旅途劳累于当晚赶往日本“癌研有明医院”,见到客户核实身份后迅速办理了全部理赔单证的签字手续,十分钟后理赔金即到帐。客户满怀感激,“新华保险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险公司!”

从赔案发生到理赔结束,理赔工作是否及时高效,决定了客户对保险企业及产品的忠诚度,这更是验证保险企业业务品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的最关键环节,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从充分保障客户利益出发的新华保险,自成立以来坚守“客户满意度提升”的唯一评价标准、“客户价值增长”的唯一服务目标和“以客户为中心”的唯一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诚实守信、尽心尽责、方便快捷的服务体验,坚持搭建优质的客户服务平台,特别是高品质的理赔服务平台。

对于新华保险此次诚信、高效的大型跨国理赔服务,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表示,“新华保险对待所有的客户,无论国内国外一视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赔的地方,不管客户在世界的哪一个角落,新华保险都会把理赔金在最短的时间内送到客户手里。新华保险用行动维护了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形象。”同时,郝演苏教授也提示民众,“保险是经济危机环境下最安全的保护伞。”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则表示:“老百姓对保险行业最大的意见就是理赔难,而新华保险一贯重视理赔工作,在新华保险理赔就是不难。希望不久的将来百姓对保险行业有类似的误解。”

作为中国寿险行业连续三届全国十大保险明星、北京市保险行业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赔工作视为寿险事业最重要环节的金爱丽则建议,“对于这种大型跨国理赔服务,国际理赔手续应尽量简单化,同时保险行业应建立大额跨国理赔专项工作机制”。

G. 门诊未如实告知买保险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绝大多数准备购买保险的朋友,都是25-50岁之间,这个年纪100%都去过几次医院的,身体不可能一点问题都没有。而且随着体检的普及,很多人也会每年进行体检,在精密仪器全方位的检查下,很多人都会被查出某些指标异常。
场景1:一些谨慎的朋友,会一股脑把自己的知道的、可能的、未确诊的一些异常指标都会告知保险公司,不仅给核保人员造成了困扰,也使得核保结果变的很苛刻。
场景2:另外一些朋友,可能投保的时候没有想的太多,告知环节也不是很重视。顺利核保通过后,突然会想到,哎呀,5年前我去过门诊做过检查的,7年前登山摔伤,拍过CT做过检查的。这些都没有告知,会不会后续理赔存在困难呢?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告知呢?今天深蓝君就为大家讲讲告知那点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线上产品投保的告知
互联网保险都是采用询问告知的方式,这种情况下最合理的方法是:仅针对询问的问题进行告知,没有询问的问题,是无需告知的。这个不是我自己的总结,深蓝君也咨询了很多负责核保的朋友,都是这样的结论。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每款产品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对于风险的衡量于界定都是有自己的数据模型,我们不必替保险公司操心。只要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就算我们知道某个指标存在异常,也无需告知,同样不用担心后续的理赔。
我们以阳光健康随e保为例,这款产品只对乙肝大三阳进行了询问,如果是乙肝携带者、或者小三阳,自然是可以购买的。
深蓝君之前在测评弘康大白定期寿险的时候,发现是需要填写身高体重,用来计算BMI值,但是同样有很多定期寿险是不询问身高体重的,所以就算我们严重肥胖,只要符合健康告知的内容,我们就可以正常购买的。
二、投保线下产品的健康告知
除了购买线上的互联网产品,很多朋友也会投保线下的产品,一般线下产品的的如实告知都是通过问卷的方式进行,下图是深蓝君找到的某产品问卷:
深蓝君建议:只要是健康告知问卷询问到的内容,都应该如实回答。上面只是某家保险公司的问卷,不同公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写到这里,肯定会有一些朋友有个疑问,我需要把我过去的医疗记录都列出来吗?比如几个月前的发烧、几年前的摔伤半月板检查、十年前的门诊检查记录?如果真的费劲心思仔细回忆,相信大家还是能列出来很多条的。我们看看保险法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只有那些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需要进行如实告知。如果未告知的的内容对承保结论没有影响,保险公司是不能拒赔和解除合同的。
如果不确定自己的的问题是否影响承保,或者代理人也没办法给你专业的意见,那么深蓝君建议你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核保团队都具有深厚的医学背景和实际经验,这个问题就交给他们处理就好了。
三、如果不如实告知会怎样?
如果不如实告知,那么就涉及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关于“不可抗辩条款”我们前几天的推文是有详细的说明的,而且很多同行朋友也给出了一些实际案例的反馈,点击这里查看原文>>>
《保险法》16条“不可抗辩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虽然两年不可辩条款对我们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条款,避免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一些事项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得以此为拒赔理由了。
但是长期来看,也可能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出于保护自己利益可能会加强核保,甚至提高保费等作为应对。所以深蓝君的态度是尽量做好如实告知,切勿玩火,以免给自己带来没必要的麻烦。
上次的文章里面还漏掉了一种情况,比如未告知事项同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关系,那么大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比如未如实告知乙肝大三阳购买了定期寿险,但是由于发生意外身故,这种情况在过往的诉讼中,一般都会获得理赔。

H. 大学生发生医疗保险的案例 急求事例

个人浅见:
案例一:第一个问题:不能代位求偿;第二个问题:如确定为医疗费,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若以损失费用(如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已由乙方支付,则可以申请保险公司进行医疗费用的赔付;
案例二:保险公司主张合法,但理由牵强;个人认为更应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为妥,即被保险人无论从何处得到赔偿款项,均应以其实际支出医疗费用为上限;也就是说不能因赔款或补偿累加金额超过你的实际医疗费用而客观上获得利益。
这样说,你滴明白不明白?
呵呵……只求助人,不为拿分!~

I. 一个关于保险投保成功的案例,让人感动的事迹。

这不简单,最近的坠机事件,理赔情况都出来了。

很好的数据。

保险业紧急行动,启动绿色通道,迅速开展“8·24”伊春飞机坠毁事故保险理赔工作,部分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赶赴伊春空难的事故现场,在第一时间送去保险理赔金并慰问受伤客户及遇难者家属。

截至8月26日15时,“8•24”坠机事故遇难人员中已确认有35人在20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预计赔付2543.98万元。目前,相关保险公司已向13位遇难人员家属支付赔款431.95万元。

对幸存者的投保排查也已开始,目前已确认21人在9家保险公司投保了27份保单。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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