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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注册保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12 10:58:19

A. 律师业务范围规定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专业领域分为:
财税审计 | 金融保险 | 证券期货 | 土地房产 | 建设建筑 | 劳动人事 | 海关事务 | 外经外贸 | 产品质量 | 食品医药 | 交通运输 | 农业农村 | 法律律师
计划物价 | 商贸服务 | 环境保护 | 工商行政 | 资源能源 | 国企国资 | 信息产业 | 知识产权 | 司法行政 | 教科文体 | 公安安全 | 民族民政
外交外事 | 港澳台侨 | 调解仲裁 | 民法民诉 | 刑法刑诉 | 工业行业 | 行政诉讼 | 宪法制度 | 检察业务 | 机关事务 | 法制建设 | 其他行业

现代律师的业务范围:
1、民事商事(房地产、婚姻家庭、侵权、公司等)案件的诉讼代理;
2、重大刑事案件、死刑案件的辩护;
3、重大民商事案件的申诉、再审代理;
4、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工作;
5、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法律事务;
6、公司并购、公司破产与清算;
7、证券法律服务业务,
8、移民、投资等涉外法律事务。

B. 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八条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C. 关于律师的社会保险问题

律师也是需要缴纳的,
1、律师事务所需不需要给律师来缴纳社会保险,主要是看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的界定
劳动关系存在于下列几方面:一、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与职工、雇工之间;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与聘用工作人员之间;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适格标准,事业单位以是否经人事部门登记为适格标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是否经民政部门登记为适格标准。
也就是说,只要是正规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或者是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存在的律师事务所,就存在劳动关系。
2、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定性,在五险一金里面,一般法定的是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余的按约定,比例是法定的,主要按工资标准来确定。交的少,以后拿的就少
我单位上是全部缴纳的,具体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8%
失业保险:单位承担1%,个人0.2%
工伤保险:按比例,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0.8%,个人不缴纳
医疗保险:9%+1%,个人2%+3元
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基数为标准

D. 律师执业保险保险金额

工伤认定后,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自己在购买的社会保险,根据与保险公司合同约定,主张保险公司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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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律师的三大强制性保险是什么东西

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强制保险条例,这种强制保险一般由国家授权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这类强制保险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都规定了具体范围,不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是否同意,都没有选择的余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均受到法律的约束,例如:我国的《飞机、火车、轮船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这类保险的特点:(1)强制性;(2)对未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这采取滞纳罚金;(3)保障标准的统一性
2、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由地方政府通过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参加的保险,例如:我国已经有24个省、市对机动车辆四散着责任保险采取强制保险的做法。
3、在特定行业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政府某些行政机构发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凡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否则不允许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例如:目前我国的各商业银行向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的抵押贷款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时,必须对此抵押品进行保险。

F. 律师风险代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

部分风险代理:前期支付一定基本律师费用后,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

全部风险代理: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律师协商确定,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收费,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G. 急!!!常州有关于律师实习期间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么

入职当月就应为员工办理缴纳社保。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既然是律师行业,更应该带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对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包括试用期)已经见诸国家大法——社会保险法,常州出台任何地方法规能不参照执行国家法规吗?

H. 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每月向律所自己交纳保险费,否则不给注册。我是实习期满的实习律师,不注册会有影响吗

你都已经实习结束了,如果是其他人向你咨询这样的问题,你如何解决?

I. 律师有权利查保险吗

最好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1。以肇事司机亲友的名义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查个大概;
2。律师到交警处查一下车辆档案里的保险记录;
3。开庭时申请法院调取保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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