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怎么做才算规范
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实际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数据的组合。而要加强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与隐私权、救济权等权利相比,知情权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销售阶段,保护知情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极其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重大。201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国际证券监管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针对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尤其是销售阶段的信息披露,是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监管工具,可以增强金融产品和市场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有助于减少存在于产品发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的做出知情决策。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提出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同样十分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2005年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其中诸多规定,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和改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实际中,还是出现大量因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完善,而导致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陷,这已经成为阻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和立法,都不够完善。实践中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常常发生误导性的披露,披露内容不真实,披露的模式不统一,造成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时存在障碍,以至于在实践中,信息披露无法发挥作用有,没有起到保住消费者选择产品,提供依据的功能。
(一)实践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如: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披露内容庞杂和披露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即使获得部分信息,也可能无法做出判断。过于深奥的专业名词,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无法获知其准确含义。以年化收益率为例,没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多数人甚至将其直接与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岂不知,在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资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对于非保障收益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仅仅是消费者可能获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实践中普遍存在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习惯采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消费者根本无法对获知的信息进行对比,没有可比性的信息,对于消费者的决策,几乎没有价值,消费者获取的仅仅是冰冷的毫无意义的数据而已。以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披露格式为例,风险是所有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重点考虑因素,但是对于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银行的实际做法,却是大相径庭。甚至是同一个银行的不同产品之间,采用的风险分级也不同。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消费者的选择
实践中产生的乱象,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银监会出台大量规范的初衷,目的在于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规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导致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传统信息披露原则无法适应需求
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非误导的信息是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法定义务,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多年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都遵循了这一原则,《销售管理办法》也无例外。但是这些看来绝对正确的标准,在现实世界中,却不能完全发挥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为消费者提供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时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和数据,消费者要根据获得的信息,来挑选产品,做出决定。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不仅要决定是否购买一款产品,还要决定具体买哪家的产品,由此必然带来选择的困惑。设计产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向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决策(informed decision),确定是否购买产品;第二,促进产品间进行比较,鼓励消费者在产品间进行挑选,促进产品竞争。简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两点:知情和比较。而在两者之间,比较更加重要。只有能够比较,才能让消费者做出合理的选择。传统上信息披露的重点,是基于消费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强调需要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然而,缺忽略了不同产品之间的比较,忽视了消费者进行决策的具体过程;而比较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方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进行选择,进而做出决定。没有一个消费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缺少比较的过程,真实的产品销售,必然是消费者进行比较的过程。因此,无法进行比较的信息,实际价值大打折扣,消费者还是一头雾水,无从选择。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规范,我国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忽视了信息比较的功能,阻碍了消费者进行比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优胜略汰功能的发挥。
2.关键信息规定在法律法规中缺失
无论信息披露的原则如何确定,最终目的是将消费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而任何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都拥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关键的信息,是决定消费者选择的依据。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重点关注关键信息的披露。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但是,对于何为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商业银行决定。有的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分为特别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别提示包括风险和收益情况,对最不利情况进行说明,还包括了产品的风险评级、流动性评级和适合客户类别。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关键信息披露的雏形,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实践中,如何落实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披露,成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反映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信息,将是消费者进行挑选不同产品的重点,是消费者做出决定的最重要依据。正如欧盟经过研究认为,许多国家现有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体系存在问题,现有体系更多关心如何使得发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风险,而不是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已经更多的与国际接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本身就是借鉴国际经验的探索。为促进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同时,重点通过开发和完善关键信息的标准化披露,达成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目的。
(一)国际社会对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方面,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总结,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应该采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模式,便于消费者进行产品比较。应该采用平实的语言,增强金融产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欧盟出台的《投资产品关键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建议稿》,其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尽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信息披露标准化进行了长期的研究,认为信息披露应该遵循标准化原则。简单和标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这种比较能够使消费者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产品,也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在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实践成果,以抵押贷款领域为例,包括消费者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贷款标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标准化抵押贷款负担能力宣传册(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贷款标准化关键信息说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总结了不同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信用卡的测试表明,标准化可以帮助消费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现实中,可以将金融产品信息,用一种更加标准的方式和概念来披露,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有助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理解。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经验的考察,可以总结出两条有益的经验:一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二是关键信息披露,通过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来落实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实际上,标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标准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适当性和可读性,来达成可比性。因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涩难懂,也无法进行比较。适当性是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将全部信息一一比较,只能是对最重要的内容进行比较,因此应该防止重要信息淹没在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中。也正因为以上的原因,需要将标准化固定在一个可实行的范围中,由此产生了关键信息披露,要求对消费者最重要、需要进行比较的最关键的信息按照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是总的原则,而关键信息披露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途径。
(二)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内涵
标准化原则是促进金融产品按照同样的规范进行信息披露,促进相互之间进行比较,进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必须明确标准化所具有的内涵。总结和研究各国的经验,可以将标准化的内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读性和适当性。
1.可比性。所谓可比性,是要求金融产品之间具备基本统一的披露规范,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及时、相关和完整、促进对产品的理解、促进产品间的比较、重点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应该准确、真实、可理解和非误导性。应该尽最大可能,采用销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于相同类型的产品之间的比较。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应该促进产品间的对比,使得消费者在不同产品中间,更容易的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尤其当产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规则可能给包括保护消费者在内的监管目标带来风险。为达成金融产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规范,需要更多的规则来统一同类金融产品的信息规范的途径、格式、内容。消费者获得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会带来进行比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读性。所谓可读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够被消费者所理解。金融产品设计比较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判断其蕴藏多少潜在风险。大多数消费者欠缺金融知识,很难真正了解复杂和高深的金融术语。而为了逻辑严密,又很可能出现用一个术语去解释另外一个术语的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消费者无法理解具体含义。为了达到可读性的目的,采用的表达方式,不仅要能够准确的反映专业含义,同时要使得即使是没有经验的消费者也能够理解其含义。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明确、公平、非误导的,以平实的语言表达,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金融服务和产品是非常的复杂的领域,对于一些金融领域的专家,有些数据非常有价值,但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这些数据可能是无法理解的,对其做出决定没有什么价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顾含义准确,逻辑严密的前提下,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应该将目标着眼于消费者的可理解性。因为无法被消费者所理解的信息,无论其披露的内容如何真实,如何全面,最终的效果都是不尽如人意。
3.适当性。所谓适当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数量和范围应该适当,应该将最受消费者关心,对决策最具意义的关键信息,重点披露给消费者。银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对于消费者应该有所区分,总有一些信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根据信息重要性,将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做出决策的影响自然不同,消费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学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虑在于,虽然银行向消费者披露了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方面,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条件等,但不强调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说把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没在产品或服务的各种重要或非重要、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信息中,许多消费者照样会将银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阁。”
(三)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和内容
如何落实标准化的原则,关键在于将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重要事实反应在信息披露中,消费者比较金融产品的信息,重点也是比较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信息。标准化应该将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费者关心的信息方面。这也就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关键信息披露的做法。
1.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
基于金融产品关键信息的重要作用,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赋予关键信息披露足够的重视。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其中第四条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该原则认为,金融服务提供,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关键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优势、风险和条款。应该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实质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为解决重要事项披露的具体方式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是采用关键事实说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简单平实的语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关键条款和条件。关键事实声明的要求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建议金融机构使用。该文件需要使用平实的语言,在一或两页纸的篇幅内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条款。英国早已开始实行“重要事实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称KFD)的制度,重要事实文件(KFD)在销售产品前提供。欧盟2012年发布《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这份监管指引建议稿目的在于尽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得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让零售投资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
2.关键信息披露的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产品关键信息,以精准的书面语言表达风险、优势和其他特征。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应该考虑要求销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关键信息,包括成本、风险、收益以及其他特征。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精确,并且列明产品的关键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00年对金融机构的重要事实文件进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实文件必须包括描述产品的关键标题、风险、消费者的承诺、费用。在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事实文件。重要事实文件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产品目标,风险因素,收费和费用,未来受益的范例或者阐释,收费的效果影响。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立法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的思考,我国应改进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规则,采纳标准化和关键信息的做法。
(一)促进信息披露标准化
在确保真实有效全面地基础上,遵循标准化原则,围绕关键信息,统一格式和范围,促进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比较。银监会可以通过修改规章,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可以考虑将产品信息披露,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键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标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标准化,各银行产品之间要竞争,必须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则同质化的竞争,最后就只剩下了价格的竞争,不利于整体的发展。但是要让各个产品之间能够进行比较,必须要有比较的基础,将需要比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类型的产品,要将进行比较的内容进行统一。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有不同的关键信息。关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完全标准化,不允许增加,不允许私自改变。如果消费者感兴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进一步去查阅各个销售文件的内容。而基本信息,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银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权,可以更加详细,更加体现各自的风格。但是,同一家银行内部的这些销售文件,必须采用同样的格式。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可以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用范本进行统一,确保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都能够遵循同样的格式进行披露,建立起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
(二)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应该将金融产品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予以明确,确定必须进行披露的内容。为同类金融产品,设置最低的关键信息披露标准。所谓最低程度的关键信息,应该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关键信息的披露必须以规范的模式来进行,这也是落实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重点。因此,应该明确关键信息的披露范围,同时要规范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例如,欧盟《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关键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内容。我国可以通过在银监会公布的规章中,具体规范关键信息的披露形式,达成银行间关键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虑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体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结语
强化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银行业以往的实践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和加强关键信息的披露,必然会改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将会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B. 什么是理财产品同质化
就是都一样,没有新意。
C. 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趋势怎么样
在互联网理财冲击下,银行理财产品暴露出了诸多问题。首先,过高的门槛,难以满足中低收入客户的理财需求;其次,创新性不足,同质化现象严重,在客户市场细分方面不够;最后,银行理财产品结构失衡严重,刚性兑付问题的普遍性与严重性突出。
为了解决目前理财产品业务的问题,前瞻产业研究院《银行理财产品行业运营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提出如下对策:
提高服务质量,分层次细化服务。银行的工作人员是直接和客户接触的,能够面对面地进行相关咨询服务,比起手机app来说,安全性得到了很大提升,同时客户也能享受到贵宾级的待遇,在舒适的环境中解决自身的疑惑。另外,很多客户不知道理财产品的投资细节,这就需要银行工作人员耐心和专业的指导,购买不同产品的客户服务应该分层化。
拓展产品种类,创新用户模式。银行要想使得自己的理财产品和别的银行不同,就应该从产品自身入手,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私募机构、投资咨询公司等的合作可以更加细化,开发新的用户模式。
改变销售思路,大力开发业务。传统的销售方式是电话、短信营销和现场推销,以及网络的宣传,其实从用户的角度讲,应该更加个性化和系统化,如果建立一套客户服务体系,根据收集到的用户资料和使用数据,定制属于客户自己的理财产品。
营造正确的监管引导。监管机构流于形式的东西太多,应该加强监管人员的素质和修养,真正地监督理财产品的去向和收益情况,这也是为了服务未来潜在用户做铺垫。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出现,使得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更加广泛,存贷差不是盈利的唯一途径,其次,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的合作,开发出新的业务模式,能够依靠其网点规模的优势来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与保险公司等的协同效应也非常明显,如果对理财产品能够更进一步地完善,那么理财产品市场未来将会呈现欣欣向荣的一番景象。
在互联网理财冲击下,银行理财产品暴露出了诸多问题。首先,过高的门槛,难以满足中低收入客户的理财需求;其次,创新性不足,同质化现象严重,在客户市场细分方面不够;最后,银行理财产品结构失衡严重,刚性兑付问题的普遍性与严重性突出。
为了解决目前理财产品业务的问题,前瞻产业研究院《银行理财产品行业运营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提出如下对策:
提高服务质量,分层次细化服务。银行的工作人员是直接和客户接触的,能够面对面地进行相关咨询服务,比起手机app来说,安全性得到了很大提升,同时客户也能享受到贵宾级的待遇,在舒适的环境中解决自身的疑惑。另外,很多客户不知道理财产品的投资细节,这就需要银行工作人员耐心和专业的指导,购买不同产品的客户服务应该分层化。
拓展产品种类,创新用户模式。银行要想使得自己的理财产品和别的银行不同,就应该从产品自身入手,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私募机构、投资咨询公司等的合作可以更加细化,开发新的用户模式。
改变销售思路,大力开发业务。传统的销售方式是电话、短信营销和现场推销,以及网络的宣传,其实从用户的角度讲,应该更加个性化和系统化,如果建立一套客户服务体系,根据收集到的用户资料和使用数据,定制属于客户自己的理财产品。
营造正确的监管引导。监管机构流于形式的东西太多,应该加强监管人员的素质和修养,真正地监督理财产品的去向和收益情况,这也是为了服务未来潜在用户做铺垫。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出现,使得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更加广泛,存贷差不是盈利的唯一途径,其次,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信托机构等的合作,开发出新的业务模式,能够依靠其网点规模的优势来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与保险公司等的协同效应也非常明显,如果对理财产品能够更进一步地完善,那么理财产品市场未来将会呈现欣欣向荣的一番景象。
D. 银行理财产品同质化导致什么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同质化风险:
1.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 片面夸大收益隐瞒潜在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的激增,看似设计“花样百出”,实则同质化日趋严重,且不同银行间的地盘争夺战也呈白热化。在考核压力驱动下,部分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业绩,向投资者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潜在风险。
2.小银行理财产品猛增万亿 整体风险加剧
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由银行自行决定,而随着银行揽存的竞争加剧。朱夏莲认为,资产规模较小、抵御能力较弱的银行主导理财产品的发售,表明整体的理财产品风险在上升,流动性风险是理财产品面临的最大的隐患,但产品的信用风险依然不可忽视,她认为,大量的信贷类资产伪装成非信贷资产的问题仍然存在。
3.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鲜有5% 长相厮守更划算
E. 如何看待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和未来发展趋势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银行理财业务规模快速增长,迅速成为国内财富管理业务中的中流砥柱,也充当着商业银行转型的急先锋。但是,随着社会融资结构的深刻变化、利率市场化的持续推进、大资管时代的到来,银行理财业务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商业银行将如何进一步激发银行理财的活力,未来银行理财业务的创新方向又在哪里?
由于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承担稳定存款、腾挪信贷额度的角色,再加上分业经营格局和刚性兑付的约束,各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难有差异化的动力,理财产品同质化现象非常明显。从产品类型看,银行理财主流模式还主要是类存款型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期限、风险特征描述都高度相同;在类基金产品和结构化产品方面,国内各家银行也基本上是大同小异。从资产配置看,投资品种主要集中在债券、信贷资产等,甚至连规避监管的路径也都高度一致。
理财业务高度同质化,必然引发激烈的价格战,目前国内银行理财市场上的硝烟四起便是明证。造成理财模式高度雷同的本质原因是,国内理财市场发展的时间较短,技术含量不高,理财产品主要集中于类存款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运作模式容易复制。
从2012年央行非对称降息,以及央行多次的政策表态来看,利率市场化已是离弦之箭,存贷款利率的完全放开已渐行渐近。一旦存贷利率彻底市场化,银行理财业务反过来就面临存贷款的更直接冲击,不得不改弦易辙,向结构化、基金会和证券化方向转型。
此外,自2012年5月份以来,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权益类和另类投资领域处于优势地位,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成熟和依托其上的衍生工具层出不穷,这些产品在收益方面较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竞争力更强,势必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形成巨大冲击。
所谓“核心”,就是指银行要紧紧围绕“固定收益”核心业务领域,开展理财业务。在固定收益领域,国内市场有两个大的发展方向,一是债券市场扩容,二是资产证券化。在债券市场,银行具有传统优势,无论是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债券,还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债券,银行都是最具市场影响力的参与主体。对于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在贷款提供、资产支持债券发行、会计清算、资产支持债券交易等方面都是最广泛的参与主体,同时,银行还具有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这一切均为银行发展固定收益类的理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鉴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复杂、涉及面广、风险点多等特点,易于监管、可紧可松、具有“试验田”性质的银行理财产品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创新载体。目前商业银行推出了一些“类证券化”的理财产品,其主要体现为银信、银证等通道类业务,未来将逐步向真正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转变,体现为风险的结构分层、现金流的结构重组等多种形式。
F. 网络贷款合法吗
看到这样的回答,小贱心里踏实了,提交了自己的贷款资料。最后在中介专业的指导下,如愿贷了30万。随着小额信贷的普及,办理贷款的机构越来越多,那为何还需要中介呢?
省时
自己去银行办理贷款,一个月的审核时间,焦急等待,结果被pass;急急忙忙找其他地方贷款,又被pass……折腾来折腾去,两个月的时间没了,征信也花了,钱更是没着落。
这时候你需要一个中介,因为:他们有自己的关系网,在你资质稍差一点是也可以帮你把贷款批下来,避免了自己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的尴尬局面,也避免了白白浪费时间。花钱买时间,很值得。
省钱
贷款产品琳琅满目,你知道哪一款适合自己吗?中介知道!他们手上资源众多,额度从几千到几百万,利息从几厘到几分,当你去办理贷款是会为你匹配最优的融资方案,将利息降到最低。少还的利息有多少,心里应该有数,比起中介费简直省大发了。
省心
为了贷款跑上跑下,一会要这个资料,一会要那个资料,累的不成样还被拒贷,原因是资料不齐,是不是瞬间心塞了?
中介存的存在价值出现了,他们会给你“保姆式”的服务,会给你说清楚所需资料,让你一次搞定,其他的都不用担心,只要有适合你的产品,就坐等签字就好,一切的“跑腿”工作中介都给你办了。
专业人办专业事
就像家里的冰箱坏了,自己不会动手维修,需要专业人员一样,贷款也需要专业的人士来帮你。有人中介,你不用担心被骗,不用担心付出高额的利息,只要有适合你的产品,后续问题他们帮你解决。
就像所有的服务中介一样,贷款中介的存在必然有其意义,特别是对融资经验不足的普通人来说。但贷款中介造假骗贷乱象,这些严重涉嫌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G.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哪里同质化了
你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同质化主要体现在:收益方式、投资方向、预期收益率、期限结构、发行币种等五个方面。
(一)收益方式
根据理财产品收益方式的不同,将其划分为非保本型、保本浮动型和保本固定型三大类。本文收集 2010 年到2014 年我国商业银行不同收益方式的理财产品数量,从这五年数据中,发现近几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以非保本型为主,特别是 2013 年推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31208 款,占理财产品的 70. 14%。由此从收益方式的角度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具有同质化趋势。
(二)投资方向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股票、债券、信贷资产、利率、汇率等标的资产,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可供选择的投资标的资产单一,因此,各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收益来源总是相近的。具体而言,分为利率类、混合投资类、融资类和结构性产品。结合2014 年数据,利率类产品占53. 08%,增长5. 55%;混合投资类产品占42. 26%,融资类产品有所下降,仅占 0. 27%;结构性产品占比上升0. 27%。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以利率类和混合类产品为主,其投资方向具有同质化趋势。
(三)预期收益率
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主要由投资标的资产市场的情况、理财产品设计的收益风险结构以及资金管理者的投资管理能力决定。按照惯例,将收益率划
分为(0,2%],(2%,3%],(3%,5%],(5%,8%],(8%,+∞]等五档。根据2014 年具体的收益率分布,我们发现收益率大多聚集于5%~8%区间内,占比 72. 13%;其次聚集于3%~5%,占比25. 33%;收益率大于8%的产品仅占比0. 62%。因此银行理财产品在预期收益率方面也具有同质化趋势。
(四)期限结构
产品的期限越长,未知的风险越多,对于资金管理者的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越严格,因此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多以 1~3 个月期理财产品为主。2014 年我国商业银行共发行 1~3 月期理财产品35780 款,占比54. 9%;3~6个月期的理财产品 1266 款,占比27. %;1 个月以内、6~12 个月和1年以上期理财产品分别占比 1. 94%、13. 83%和1. 73%。单从2014 年的数据来看,1~3 个月期理财产品仍为主流。可见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趋于短期化。
(五)发行币种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人民币理财产品也在此期间慢慢吞噬外币理财产品的市场份额,并取得了绝对支配地位。从2014 年的银行理财产品来看,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 63445 款,增长至97. 23。外币理财产品美元、澳元、港币、欧元占比分别为1. 58%、0. 46%、0. 15%和0. 25%,英镑、加元总和仅占0. 11%。由此可见,人民币理财产品在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体现出理财产品币种发行的高度同质性。
H.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同质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很正常,有需求有利润,谁都想分一杯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