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凭证和保险单的法律效力
1.
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一致。
2.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其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保险凭证效力等于保险单的效力。
B. 保险单是否有法律效益
保险实践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签发保险单,但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愿意事先签发保险单,允许投保人在事后一段时间内交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为了挽留住大客户,允许其在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多少天内交纳保险费),其在保险单中对投保人的交费情况与保险单的效力也作了相应的说明。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就上述事项的说明有几种不同的表述,虽然字词相差不大,但对保险单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继而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该特别约定为免责条款,投保人交清保费之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有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此免责事由拒绝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生效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继续索要保险费。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对之后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责条款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该特别约定为附生效条件的条款,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已经成立,但是并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险费,保险单才生效,保险单生效的条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的事故,由于保险单并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也不能以没有生效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无效该特别约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的结果,保险单是否无效,只能看保险单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是,则保险单无效,否则,保险单不会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保险单的无效不是当事人所能约定的,其只能根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来判断。实践当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解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费交清之前,保险单不生效的,则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险合同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内交清保险费该特别约定为合同终止条款,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时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险单签发之日)五日内没有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还是生效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还没有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就终止了,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也无权向投保人索要保险费。
将保险单质押获取融资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截至2013年,我国法律对此类业务采取不明确反对也不明示支持的隐晦态度,这种情况阻碍了保险单质押业务的发展。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说都认为保险单质押仅限于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而否定保险单下的保险金请求权的可质押性。
保险单分为财产保险单和人寿保险单。
关于财产保险单,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法函(1992)47号《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函》明确禁止财产保险单质押。质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质押。
关于人寿保险单,《保险法》第55条第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这几乎是惟一的一条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从反面推导出人寿保险单可以质押当属不争的事实。保险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个人人寿保险单为质押物,通过保险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的短期融资手段,是保险公司为解决客户在购买保险后短时间内急需用钱的燃眉之急,避免客户因非自愿退保产生经济损失而推出的一项全新服务措施1.然而,人寿保险单质押不是没有法律上的问题的,一是依据人寿保险单确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期限与质押贷款期限的关系问题,人寿保险的投保和保险金支付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很难和贷款期限相衔接,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贷款的管理。二是保险单的财产权利属于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是保险单质押贷款的出质人,应由受益人和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但根据保险法规定,不仅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而且投保人还可以中途退保,显然银行的债权难以得到保障,风险是较难控制的2.三是关于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规定的缺位,在实务中操作起来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混业”的冲动可以带来彼此的双赢,人寿保险单质押不会因担保法没有规定而失去市场空间。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这对受益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中,一般还做了分类。保险公司对人身保险业务中的受益人分为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前者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后者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
C. 暂保单投保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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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最强的保险合同形式是:1.批单2.暂保单3.保险单.4投保单
是吧。
最强的应该是保险单吧
D. 保险批单有什么用
它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补充或变更保险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同意后向投保人另出一种凭证,注明保险人对保险单的补充或更改内容。
一般保险批单须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保险批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一经批改后,保险应按批改后的内容承担责任。
(4)保险批单法律效益扩展阅读
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一种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批注,另一种就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单。
在保险合同中,批单具有和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2009年修订)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险批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批单
E. 法律效力最强的保险合同形式是:1.批单2.暂保单3.保险单.4投保单
法律效力最强的保险合同形式是:1.批单2.暂保单3.保险单.4投保单
是吧。
最强的应该是保险单吧
F. 保险合同的批单
批单(Endorsement)指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一种书面证明,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一种是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批注,另一种就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单。
在保险合同中,批单具有和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2009年修订)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G. 保险合同补发批单和身份证号变更批单的保险合同章为什么有一个是黑色的黑色的起法律效益吗
1、业务员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一方面她可能是新人,对规定不是太熟悉;另一方面可能是怕麻烦;
2、姓名错误是可以变更的,可请业务员代办,也可由投保人自己去保险公司亲办;
3、由投保人带上自己的身份证、保单、被保险人的有效证件(成年的是身份证,未成年的可以用户口本),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户口不在一个本上的话,是看不出监护关系的,最好再带上其他能证明其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等到平安保险公司的柜面去办理;
4、有不清楚的地方,可随时拨打平安保险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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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5、你说的那张纸叫“批单”,只要上面有公司的章就有效,在法律上叫“批注”,按有关法律规定,批注大于原合同,后批注大于前批注,手工批注大于打印批注。就是说,经过投保人申请,现在保险公司用“批注”的形式修改了原保险合同,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你放心吧。
6、你如果不放心的话,投保人带上身份证、保单,可以到平安保险公司的柜面上查询,你现在在电脑中看到的名字肯定是对的;投保人打电话到95511,查询到的名字也肯定是对的。
7、你实在不放心的话,还有一个办法,就是花十元钱,由投保人带上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的柜面,就说保单丢了,要求补发一份保单就可以了,一般当场就能办好,一般是交费10元就行了。这样补发的保单上姓名是按电脑中的姓名打印的,上面肯定是改正后的姓名了,这样你看着就放心了。其实这种方法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只不过让你看着放心罢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H. 保险合同中的批注是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批注与保险合同有抵触的,以批注为准。在保险合同中,手写比打字的效力高,投保单的效力比保单高,批注比保单高。所以一般批注上都有这么一句:本约定(或批注)与保险单约定有抵触者,以本约定为准。
I. 保险批单的定义
保险批单是指保险人签发的同意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书面文件。它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补充或变更保险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同意后向投保人另出一种凭证,注明保险人对保险单的补充或更改内容。
一般保险批单须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保险批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变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一经批改后,保险应按批改后的内容承担责任。
(9)保险批单法律效益扩展阅读: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J. 投保单有没有法律效力
投保单是进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的申请书,也是保险公司据以出立保险单的凭证,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单后即缮制保险单。
投保单有法律效力。
投保单的法律意义: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