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黑龙江省医保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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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很高。对农民补贴力度大。 凡户口在本省的农业人口(包括镇、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的农民职工,外出农民工、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渔民、城市建设征地农转非、村改居后没有工作且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城区居民,均可以家庭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符合参合条件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在当地市县(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属的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登记申报,并向乡镇农税所每人每年缴纳10元参合金(可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收后统一缴纳),在乡镇办理参合手续,领取《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即可享受下一年度(保障年度)的看病报销待遇。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参合金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金中统一代缴。 参合居民凭《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可自由选择在所在市县(区)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所花费用可直接从《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的家庭账户中核销余额、兑现补偿,当余额不足看病费用时,须缴纳缺口部分差额。家庭账户由家庭成员包干使用,结余资金滚存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的参合金,也不得返还现金。 参合居民凭《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薄)可自由选择所在市县(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在该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按市县(区)规定给予的费用报销补偿 一、个人交10元,就可获得政府42元以上的补助,建立年人均52元以上的农民看病报销基金;个人交10元主要用于建立家庭账户,由参合农民自主用于门诊看病或购药;三、住院费用可以按规定获得报销,最高每人每年可补偿1万元以上;四、患规定的慢性病或大额门诊费用,也可获得报销;五、在超出封顶线、且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情况下,还可申请大病风险金补助。
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医保跨省居住卡内个人医疗弗,门诊治疗可否在医保所在地报销
❸ 2020年医保新规定pet ct黑龙江省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之内吗
黑龙江省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之内的
❹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医疗报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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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可以报销,详细请咨询本地专管部门。
参考:
以前在享受社保待遇时,医药费票据丢失将不予以报销。但自2014年1月1日起,随着《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药费票据丢失补办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施行,省直参保人员如果将医药费票据丢失,也可以申请报销。
票据丢失先填申请
参保人员医药费票据丢失,应先填写《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补办报销申请》,由本人签字确认和所在单位盖章证明。申请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参保患者到医院或药店办理票据丢失补办手续时使用,一份用于单位代办员到省医保局申领参保患者医药费使用。
参保人员持申请到费用发生所在医院或药店办理票据丢失补办的相关材料。
医院和药店出具证明
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参保人员出具申请后,为参保人员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底联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票据丢失补办,仅供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报销使用”的字样。
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票据底联复印件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核对证明》,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但住院票据丢失必须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底联复印件。
用人单位持材料申报
参保人员办理上述事项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医保局规定的医药费申报时限持申请;医院或药店提供的医药费丢失补办材料;符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医药费明细、处方、病历等其他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❺ 哈市退休关于医保规定
哈尔滨退休职工是可以进行医疗报销的。
报销范围为: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报销比例为:在规定起付标准以上0-1万元的,报销比例为50%;1-15万元(含15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0%。起付标准为:按上一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2015年起付标准为1.4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报销累计计算,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依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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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退休医保新规定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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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退休职工是可以进行医疗报销的。
报销范围为: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报销比例为:在规定起付标准以上0-1万元的,报销比例为50%;1-15万元(含15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0%。起付标准为:按上一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2015年起付标准为1.4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报销累计计算,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依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❼ 黑龙江省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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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综合考虑城市公立医院改革配套和大病商业保险工作基础上,决定新增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伊春市、七台河市、大庆市5个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并在2014年年底前启动。同时要求其他市(地)2014年年底前也要制定出台当地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有条件的也可以启动大病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