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境外旅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谁,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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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境外旅游保险在投保时要格外关注保险合同的签订问题,以免后期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问题。
境外旅游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谁?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什么
主要包括旅客、保险公司,如果您是跟团出国旅游,那么当事人还会涉及到旅行社。其合同关系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如果您还想获得更多的保险知识,不妨到的学堂栏目进行交流。
投保合适的境外旅游保险,您需要格外关注保险合同的签订问题,通过投保境外旅游保险一旦不幸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专业的旅游保险将全程协助您理赔到底。
『贰』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关系人
保险合同中,利益关系有三方,一是投保人,也就是,缴纳保费的人,也是保险合同的持有人;二是被保险人,也就是,给谁投保,是保险合同的标的,被保险人出险了才可以获得理赔;三是受益人,也就是,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金给谁?健康险,包括重疾险,医疗险,等,补偿型险种,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寿险,意外,凡是包含身故的给付型险种,受益人需要指定。,受益人也需要指定。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受益份额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需要专业设计。
保险合同的利益三方,也就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架构,应该合理规划。既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可以过于集中一人,要合理规划,风险(缴费和出险)分散分担。
保险合同有明显的个人属性,也就是,被保险人是谁,保险标的就是谁。比如,孩子是被保险人,父母不幸出险,即便这张保单保额再大也毫无用处,还面临着孩子的保单缴纳停滞的风险。所以,要合理规划,切不可过于集中!
『叁』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有哪些主体构成的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主体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其中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也可以是他们指定的第三人。如果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是受益人。招商信诺温馨提醒,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即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保险公司。
『肆』 保险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A.投保人B,受益人C,保险经纪人D,保险代理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我国台湾地区,将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中,一般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theinsured),故没有专门投保人的概念。依我国《保险法》之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对于投保的资格,有学者认为仅需要两个条件:权利能力与保险利益,至于讲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作者认为,投保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还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法律定义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当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除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尚有其他,如修复等。
被保险人、受益人会出现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之中,但他们并非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注意,在我国《海商法》中,仅规定有被保险人的概念,而无投保人之概念。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辅助人,本身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但却是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也有观点将保险辅助人成为保险中介人。
在以上介绍的各类保险法律主体中,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尚好界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则容易产生混淆。在保险诉讼中的混淆,往往又直接导致诉讼主体地位的错误认定。特别是在人身保险诉讼之中,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时容易产生混淆。依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注意,此时继承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继承人接受保险金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于受益人接受保险金。也就是讲,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接受保险金,同时也要承担被保险人死前所欠的债务;而受益人接受保险金,则无须承担任何债务。
此外,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容易理解,对于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则存在争议。
保险经纪人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单位。直接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有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且按照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再保险经纪是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订立委托协议,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有观点认为,保险经纪合同可以分为居间性保险经纪合同与代理性保险经纪合同。目前实践签订的多是代理性保险经纪合同。大多数的保险法书籍认为,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进行保险中介活动,不论保险经纪人事实上是否接受投保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委托,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实上述观点与保险实践并不吻合。在司法实践之中,法院倾向于认为保险经纪人在具体保险义务中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但是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
在保险诉讼中,一定要准确区别不同主体,准确界定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把握不同主体在保险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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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哪些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拓展资料: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