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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理财产品按照法律关系界定

发布时间:2021-07-17 14:36:31

A. 经济法律关系的界定

经济法律关系的界定:

  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

  3.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B. 理财产品根据银行和投资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分为哪些

您好,根据银行和投资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

C. 什么是理财产品

你好!

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产品,是指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根据币种分类主要是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以及双币理财产品;根据收益方式分类主要是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根据银行和投资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

人民币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D.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法律性质是什么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投资银行作为管理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对委托理财类合同性质的认定 由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金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争议也很大,正确理解和认定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认为,尽管委托理财类合同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从本质上看,委托理财合同是以财产的委托经营管理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委托代理、信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均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性质。 尽管以上观点,从总的认识上不能说是错误的,但是,这类合同毕竟表现形式多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也差别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尊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是我们认识这类合同性质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观点失之笼统。 分析委托理财类合同,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我们认为,可以将委托理财类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其本质上与借贷没有差别,应认定为借贷合同纠纷; 2、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介业务 委托理财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包括个人及单位)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即接受委托的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 一般而言,委托理财合同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理财协议。 2、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3、委托管理协议。 4、资产管理协议。 5、合作投资协议。 三、对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分析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者代为管理;专业投资者作为受托方,在一定期间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然而,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还是“资金信托”,都不能准确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担,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学说上亦指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项: 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取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取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 三是信托需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 具体来说,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如果委托理财不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此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是否妥当,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经营一项事业;虽然受托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资产,但这只是其个人的投资行为,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行为,且依照相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运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虽然同时进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实际不过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即使受托人额外承诺替委托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担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 因此,即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

E. 什么叫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没有保证不赔钱的理财产品。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QDII型。

(5)零售理财产品按照法律关系界定扩展阅读:

风险揭示

收益率

如广告中的收益率是年收益率还是累积收益率;产品是否代扣税、广告中的收益率是税前收益率还是实际收益率。

投资方向

人民币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将投放于哪个市场、具体投资于什么金融产品、这些决定了该产品本身风险的大小、收益率是否能够实现。

流动性

大部分产品的流动性较低、客户一般不可提前终止合同、少部分产品可终止或可质押,但手续费或质押贷款利息较高。

如果是挂钩型产品、应分析所挂钩市场或产品的表现、挂钩方向与区间是否与市场预期相符、是否具有实现的可能。

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只是一个估计值,不是最终收益率。而且银行的口头宣传不代表合同内容,合同才是对理财产品最规范的约定。”理财专家说,在当前弱市环境,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需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不要对理财产品的收益预期过高。[9]

理财产品市场运行的无序状态主要体现在金融同业之间的市场分割与同质化竞争。这种现象与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有关。大量同质化的产品往往具有不同风格的产品描述与监管规则。

常见产品

第一大类是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常见的有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

第二大类是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以银行发行为主。

第三类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主要分为银行理财产品和证券投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根据币种分类主要是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以及双币理财产品;根据收益方式分类主要是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根据银行和投资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固定的,到期后就可以获得协议上规定的收益,反之为非保证型。

非保证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反之就是非保本型。

一般银行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风险仅次于储蓄风险,是追求稳定收益的稳健型客户的最佳选择。

F. 人民币理财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要遵循什么原则

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G.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H. 理财产品根据银行和投资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分为哪些

根据银行和投资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

I.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遵循什么原则

基本原则

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2、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3、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4、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6、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9)零售理财产品按照法律关系界定扩展阅读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4、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5、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6、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7、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8、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9、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J. 理财产品的分类

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票据型、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信托型。这几类产品主要是中短期理财产品。

票据型产品主要投资于票据转贴现市场,用于购买金融机构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程度良好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型理财产品对于投资者而言,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且收益较为稳定。

债券型产品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具有较强流动性的国债、金融债和央行票据等,当然还会有一些信誉良好的企业债。从投资标的物来看,票据型产品的风险要略高于债券型产品。

挂钩型产品由于其特殊的运作结构,一般情况下保本无虞,并有获取高收益的可能。但近几年挂钩型产品"零收益"事件中偶有出现,所以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者若要获取高收益,则须根据挂钩的产品收益实现条件和挂钩标的物的市场走向做出综合判断。

信托型产品作为一种信托计划,一般投向一些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项目,以信托计划的形式募集资金收益较高,一般会高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因而,在当前市场条件下,信托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信托标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广,但是投资者所需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很高,因为信托公司都是由银监会监管的,而且信托公司发的每个项目都需要在银监会报备。

拓展资料

银行理财有什么风险:

信用风险

理财产品的投资如果与某个企业或机构的信用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发行的债券、投资企业信托贷款等,理财产品就需要承担企业相应的信用风险,如果这个企业发生违约、破产等情况,理财产品投资会蒙受损失。

市场风险

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将由商业银行投入相关金融市场中去,金融市场波动将会影响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造成 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很复杂,价格波动大,投资者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也大。

不可抗力风险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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