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平安重大疾病保险跟直系亲属的病史有关系没
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的投保书中都会有健康告知选项,一般都会问直系亲属是否有重大疾病历史,通常会问是否有两位以上有重大疾病历史——目的在于判断是否存在遗传病史和遗传机率。
这个信息对重大疾病责任和身故责任的承保与否和以何种条件承保都是有影响的。
不过目前因为国内的信息网络并不健全,并不能够全面了解和调查出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是否有病史,所以,有些人没有如实告知,也承保了并且获得理赔。将来这方面会严格一些。
当然,也不建议刻意隐瞒,要知道,有时候人到了医生面前会知无不言,一旦落在病历上,申请理赔时将成为很不利的证据,影响获得赔偿。
我就是平安的,你的情况应该可以正常承保的。
『贰』 保险人直系亲属去世的可以投保
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不能隔辈,就是说,爷爷不能为孙子当投保人,除非外孙子被保险人,女儿投保人,
『叁』 有社保的人去世了其家属有没有赡养费
有的,具体的赡养费给付规定及标准,当事人可以参看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肆』 养老保险人如果不到60岁死亡了,那么他所交的养老金怎么处理
看你买的养老保险类型是社保还是商业保险,社保的话,只有少许的丧葬费,商业保险的话,要看你具体的险种类型,每一个险种的保险责任不一样,有的养老保险是保证领取十年,也就是说到了领取年龄,领取人没有领满十年就死亡了,那么他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代替他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保险合同终止,另外一种是有身故责任的,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到领取年龄或者领了多少年,只要身故(也就是死亡),就可以进入理赔程序,由法定继承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领取身故金。
『伍』 人去世 领人寿保险
没有填受益人,按法定继承人处理,钱不会让你独自领的,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平分
(1)必备材料:
保险合同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原件、您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最后一次交费凭证、《理赔委托书》(采用委托他人办理时)。
(2)其他相关材料:
A、意外死亡申请应备材料
公安部门或我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如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死亡,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被保险人因失踪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我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B、疾病死亡申请应备材料
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
被保险人在所有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我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陆』 60岁之前去世了,养老保险怎么办
经查询相关法律,《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而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也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并不存在还没有领完就充公的问题。若是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当然全部可继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额同样可依法继承。
『柒』 如果保险人因病去世家属有多少钱拿
你的问题概念比较模糊。保险单中主体分别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一般指承保主体法人,即保险公司。投保人是缴纳保费的人,被保险人是享受保障的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出险后获得理赔的人(其中很多保险产品要求保险满期受益人只能是自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需有法律上直系亲属或法定抚养关系,两人可以是同一人(即自己给自己投标)。根据你的问题,应该是被保险人因病去世,受益人能获得多少理赔。
这就要考虑你投保产品是什么的产品,如果是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大病险等包括疾病身故责任的险种,可按照保额获得赔付。
希望对你有帮助
『捌』 不到60岁死亡,养老金怎么退
可以作为遗传继承。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如大连,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外,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以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领取亲属救济费。
『玖』 意外死亡保险跟每个直系亲属有关系吗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计发。供养的直系亲属在领取生活救济费期间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按我市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相应的项目标准执行,费用列支渠道不变。
三、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救济费标准、供养期限、领取形式:
(一)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生前收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收入,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二)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救济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
(三)供养期限: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死亡时仍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供养条件失去或者本人死亡止;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劳动合同期满止。
企业关闭、破产或被撤消的,在清偿债务时,应留足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企业被兼并或与其它企业合并的,由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
(四)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其生活救济费可按以下办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生活救济费=领取时的月生活救济费标准×符合规定的供养月数。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供养月数最多可按120个月计算。
四、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或者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救济费待遇。
五、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按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执行。
六、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退休人员死亡后所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七、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中方职工)、联营、股份制等其它类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拾』 参加社会保险,办理退休后意外死亡,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应该是有一定的抚恤金的。一般是20个月到40个月的工资。
同时还有丧葬费,有未成年子女的和抚养人的,要给抚养人一定比例的抚养费或者每月一定数额的抚养金。具体要到当地社保去或劳动局去问。我这里给你一份河南省的规定,其它地方大同小异。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发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