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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避税的法律

发布时间:2021-04-14 07:04:13

A. 为什么说保险可以避税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人寿保险能“避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都属于人寿保险的范畴。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看。
一、寿险避债
1、指定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
A先生是个生意人,太太为全职主妇,有两个幼子,均未成年。这几年行情不错,A准备扩大生产规模,于是向银行借了500万。此外,A比较注重个人风险,为自己买了一份300万的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两个幼子。
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意外中,A不幸离世。离世时,留下450万欠银行的债务。与此同时,根据保险合同,A的两个幼子拿到300万保险赔偿金。
那么,这300万保险赔偿金,要不要偿还欠银行的钱?父债要不要子还?
答案:不需要。
指定受益人为两个幼子,幼子获得的300万保险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需要偿还A先生之前的债务。
2、指定妻子为受益人
还是刚才那个故事,如果指定妻子为受益人,结果就大相径庭了。
A先生是婚后向银行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妻子有连带清偿责任。妻子获得300万赔偿金后,银行可要求妻子承担A先生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所以说,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应遵守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孙女等。
3、“法定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
继续刚才的故事,如果受益人填写的是“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300万赔偿金将作为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A先生的继承人在继承300万保险赔偿金的同时,还要偿还欠银行的债务。
一句话概括: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可以有效“避债”,但未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遗产,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偿还债务。
二、刑事犯罪不可“避债”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例如:
1、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触犯了刑法,那么这笔钱基本上会被依法追缴;
2、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
3、洗钱是不容许的,保险费来自非法途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三、通过保险转移资产当“老赖”,不可“避债”
想通过保险转移资产当“老赖”的行为,是行不通的。
举个例子:
B先生是个“老赖”,赖功实力强,欠钱不还,能拖就拖,托不过就躲,躲不过就转移资产。
201X年,B先生欠某公司1000万,还了50万后就开始赖账。不仅不还,还在两年后还为自己的小孩买了700万的保险。
对方忍无可忍,将B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强制执行B先生退保。
B先生认为:《保险法》有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意思是“自己欠别人钱的时候,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保单来还债。
法律不是用来钻漏洞的,最终法院依法冻结了B先生投保的保单,并退保用以偿还债务。不过具体的案件还需具体分析,想通过保险来恶意避债,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B. 保险是否有避税、避债的功能。

保险除了保障功能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还具备以下功能:1、保险――全球公认的财产保全最佳方案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规定,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了业主的私有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案例:美国安然公司2002年破产,其主席及首席执行官肯尼思·莱夫妻2000年2月购买了370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公司所有资产被破产清算,但这些保险受法律保护。穷困潦倒的情况下两人按保险合同,每年可从保单中领取92万美元的年金安享晚年。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3、合法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合法保单财产私有化。《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其他理财工具决不具有的安全性能。4、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案例:家里的“顶梁柱”突然去世,后任妻子和前妻所生的儿子为“顶梁柱”留下来的巨额保险究竟属于谁对簿公堂。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按照《保险法》中不看“关系”而看“受益人”的原则,将价值2162010元的“天价保单”的赔付额判给了投保人滕某某在买保险时所指定的受益人:儿子滕某。《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 让您的财富按照您的意愿支配。5、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人寿保险的保险单,必须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可转让或者质押。

C. 保险法避税是怎么回事

理赔的金额可以不用缴纳遗产税等税负。但是分红未必以后能避税。
另外国外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也算是避税。不过国内只有社保能在税前扣除,最近推出的年金险职工工资的4%可以在税前扣除,其他的不能税前扣除也就不存在避税

D. 都什么保险避债避税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保险是一种金融理财工具,要想避债避税,要看具体怎么操作。法律赋予了保险避债避税的功能,但这种功能也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生效的。比如受益人选择法定,就不能避债避税,选择指定就可以避债避税。

E. 保险如何避税

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是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缴税额的税前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保险避税的法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F. 保险法哪条规定避债避税功能呢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G. 关于人寿保险避债避税的法律依据。请律师客观回答。保险营销人员勿答。

我是两者兼备职业,回答你有根据:根据2014年即将生效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捐赠和人寿保单等免纳遗产税。这是在原来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基础上修改的;至于避债不是绝对的,虽然不能直接执行保单但可以把你领取的保险金的除了生活必需的部分以外强制执行偿债尤其是税金等!

H. 保险到底能不能起到避税避债的作用

保险在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是有避税、避债功能。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如何将自己的资产有效隔离,不被侵蚀缩水成为重中之重,一般导致资产缩水的原因无外乎:创业失败、投资失败、政策影响、婚姻风险、子女挥霍以及生命风险等。风险主要集中在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的混淆,直接导致众多企业主被公司所累,而所谓的“无限责任”保护也根本没有起到作用。
商业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风险管控工具,无论《保险法》、《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对于人寿保险均有明确法条确定其资产隔离作用。从资产管理角度来看,不同寿险产品可以取得不同资产管理目的。例如终身寿险可以通过杠杆效应,放大寿险保额,起到资产传承、避税保值的效果;分红年金,可以通过缴费期、领取期的不同设置,起到资产隔离、按需补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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