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理赔服务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我是来自收展部的。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让诚信与我们同行》。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是个人修养,又是道德准则。有句话说得好“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在商业社会中,诚信也是企业的生存之本,对于保险业而言,诚信更是生命线,是发展的基石.
诚是基,信为本,诚信支起我们平等交流、和平友爱的擎天大厦;诚是纲,信为常,诚信谱写出一曲曲幸福美满、荡气回肠的生命凯歌。诚信是个人、公司乃至国家的生命之源、立身之本。有谁离开了诚信而能立足于社会的大家庭呢?
小时候谁没有听过“狼来了”的故事呢?这个流传最广又最简单的故事,却足够分量地告诉了我们不诚信可能付出像生命一样的代价。曾几何时,人们认为“保险业务员就是从别人的口袋里骗钱”,曾几何时当我们进入保险公司,身边的某些朋友改变了面孔,他们说业务员从身边人“骗”起,必须对我们敬而远之;曾几何时,我们吞下巨大的尴尬不厌其烦地和别人解释保险和非法传销的本质区别;保险公司无论资本实力、以及对于国计民生保驾护航的作用,都应是明明白白、堂堂正正。而诚信更是我们保险业的
为何在社会大众面前有如此大的反差呢?正是某些不诚信的行为引起社会极大的不满,当人们面对一些不良的现象,而无法指责具体的人的时候,便把矛头指向了整个职业,一句话,这是我们行业为曾经缺乏诚信而付出的惨痛代价!而作为保险人,我们深受其害,我们为此付出的泪水和汗水还少吗?长期以来,百万寿险营销员一直处于寿险业边缘人的尴尬地位,那么我们靠什么扭转乾坤呢?靠的只能是诚信,如果说诚信有标准的话,唯一的标准就是时间,因为诚信,我们会签订的是一份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良质保单,因为诚信,我们会执行的是一种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服务,做保险就是做人,对诚信不悔的坚持将终使我们的人格也得到提升!今天的我已经改变了对诚信泛泛的要求,而是在每天的展业中具体化规范化习惯化,是在经营我的个人信誉品牌。
目前,在保险的市场上还有许多与“诚信营销和诚信服务”背道而弛的现象:如投保易,理赔难;如为了保费而不惜误导客户,对保险责任夸大其词,对除外责任隐晦不语;如盲目做不可实现的承诺;收完保费难觅踪迹;挪用保费逃之夭夭,如此等等。就是这些人的急功近利、不讲诚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信誉。
试想一下,一名保险从业人员的不诚信,对于他自己来讲还可算是个人信用的缺失,那么对整个保险市场来说,将因使个人信用的缺失扩大为整个保险企业信用的丧失,任其发展将引发保险企业的生存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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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提高保险理赔服务
1.单证齐全的赔案必须按时理赔款到帐
2.单证不齐全的必须通知到客户,对于无法提供所需单证的案子,必须事先同客户沟通后才可以发拒赔通知
3.制定一个响亮的口号也是很重要的
3. 关于保险理赔服务的建议
保险理赔的流程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到报案、理赔资料整理和提交、核保人员调查等多个流程,这些流程对于普通人来说挺繁琐的,如果没有人专门指导着,很容易搞得焦头烂额,又浪费时间又影响心情。
在许多时候,保险公司都因为各种原因拒绝赔偿。一方面,我们个人相对于保险公司是弱势群体,我们的看法难以得到支持。另一方面,我们缺乏理赔、法律方面的知识,对相关程序不了解,保险公司的责任也难以得到追究。理赔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太多了,医学鉴定、理赔规则、保险法等各种知识,如果没有专业的顾问、保险律师的协助,我们很难处理。
而有了专业顾问的保险理赔协助,每一步该干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怎么配合调查都会很清楚,不会走冤枉路,即使遇到了理赔纠纷专业顾问也会协助解决,最大程度地争取客户的合法权益。
总之,有专业顾问提供保险理赔协助,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理赔,最快时间拿到理赔款。
备注:薄荷保平台严选全行业的优质顾问,为新生代家庭提供一对一保险咨询、方案定制、保单管理、理赔协助等全生命周期的高品质风险保障服务。
4. 寿险理赔分享怎么说
一、人寿保险应该如何理赔
寿险理赔,又称核赔,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寿险保单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和相关索赔资料后,经保险人审核、调查并做出赔付或拒赔的行为。同样,寿险理赔的查询也可以通过两条程序来进行:
一是联系所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代理人,由他作为中间桥梁帮您一起办理相关的理赔。
二是拨打保险公司全国服务专线来直接进行电话语音提示进行报案理赔。
二、寿险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寿险理赔需要分为健康险理赔、意外险理赔以及死亡理赔三种不同的理赔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理赔所需的材料也是不一样的。
1、意外伤害理赔材料:
(1)意外事故属于工伤或意外事故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如若身故,尚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2、健康险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表,门、急诊病历,医疗费用原始收据等医疗资料;住院的话还需要住院小结。
3、死亡理赔材料:
(1)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3)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5)保险公司所需的其它相关证明和资料,比如医院住院死亡的出院小结、抢救车死亡的抢救站相关抢救记录、门急诊病历等等。
4、另外,总的寿险理赔需要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由被保险人填写并签名;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保险单原件,包括最后一次交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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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公司如何提高理赔服务
国内财险市场当前出现了一个怪现象:一边是市场的激烈竞争对各家公司改善服务(尤其是理赔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为赢得竞争占领市场,各家公司在服务上不断推陈出新,一边是客户以及客户组织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不满意,指责、纠纷不断增多,要求保险公司改善理赔服务的呼声高涨,一边是保险监管部门乃至执法部门强令要求保险公司改善理赔服务,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可以说,保险公司改善理赔服务的源动力、外推力都十分强劲。而在此情况之下,理赔服务却成为了当前保险经营管理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一个阻碍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保险双方而言,理赔难实际上是一个保险双方利益之争的问题,出现这个问题不应该轻易地责怪某一方,而应该对实际情况实际分析。理赔难是站在被保险人一方对保险人经营行为的一个评价,事实上,这个问题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被保险人的角度看,产生保险理赔难的看法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保险投保交费容易,而理赔与投保相比显得手续繁琐,事情难办,被保险人期望保险理赔和保险投保一样出险后不需要这样那样的手续就可得到赔款,二是对保险理赔中的正常扣出往往不理解,足额投保经常不是客户理想中的足额赔付,认为保险公司惜赔,侵占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保险理赔难的成因在于:一是近年来由于道交法的颁布实施,赔付额度增长幅度远远大于保险费的增长幅度,保险公司出现了普遍亏损,这和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的内在要求是不相吻合的。保险公司经营难度非常大,各家公司对赔付控制都非常紧,期望努力挤干水分,降低赔付率。二是大多数保险公司资金管理循环链长,一笔保费从县—地—省—总,理赔资金从总—省—地—县,总部通过集中资金加强管控,基层公司对保费资金没有动支权,赔付资金又不易到位,直接影响保险理赔工作的效率。三是保险公司的确存在理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尤其是近年来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业所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很多公司很多机构理赔人员中的南郭先生不在少数,定损不准,核赔不准,有的思想素质低下,对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吃拿卡要、内外勾结的情况并不鲜见,理赔中要么拖赔惜赔,要么滥赔,要么人情赔款,导致理赔中的纠纷大量出现,或理赔水分的大量增加,行业形象遭受很大的损失。四是保险公司内部流程和管理问题,对理赔计算和理赔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在投保时或出险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以致被保险人对索赔要求一无所知。
从保险相关行业来看,有两个因素同样影响着保险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修理行业商品鱼目混珠,价格混乱,保险公司为了准确赔付,寻找质量好价格低的商品非常耽误时间,这种由于商品质量和价格的差异所带来的不便,客户往往表示不理解,产生扯皮现象。二是由于对代理索赔行业没有明确的代理佣金规定,造成代理索赔行为的不规范,他们不是按照正常代理或经纪提取佣金,而是直接克扣保险公司的正常赔款,导致客户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产生误解。
从保险市场秩序看,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以及对保险违法犯罪执法力度的不够,保险理赔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了较大威胁,骗赔行为屡见不鲜,使保险公司不得不在理赔工作中谨小慎微,严防假案错案的发生,要求客户提供的证据不断增加。这对保险正常理赔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从上述理赔难形成的原因看,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多方面下手。首先,理赔难的主要原因在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条款和费率的制定、执行应当市场化,运用精算方法进行科学测算,使条款和费率与保险风险实际情况相吻合,在经营中要理性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对理赔人员的素质进行严格把关,严格管理,而不是拿来就用,不合格就淘汰,对公司和行业都造成不良影响。理赔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才能上岗,对工作中的差错率建立档案和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就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公开各家公司的服务承诺、索赔须知以及保险赔款的计算方法,使客户在投保时或出险时对理赔要求了如指掌,特殊案件所需特殊材料也要提前告知,不得零散地向客户索要理赔材料;加强行业合作,建立理赔信息共享机制,使各家保险公司所需要的商品和价格能借助行业协会平台能够迅速得到,尽可能统一行业标准和做法,减少公司之间的差异。
其次,保险人乃至全社会都要加强保险工作的宣传,使之对保险理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所需材料等是合同规定的义务,是保险公司赔付是否准确的依据,是对保险双方利益的维护;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保险资金,属于全社会,而不是保险人自己的,一旦过多,保险人就要降费。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人履行的是社会管理责任,必须对全社会所有客户负责。因此,保险理赔所需要的手续就不如投保人缴纳自己的钱那样简便。
再次,保险监管部门为维护客户的正当权利,在监管保险公司偿付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应限定各家公司对手续齐全的赔案及时赔付的时间;监督检查各家公司的服务承诺、索赔须知、赔款计算方法等内容的公开情况,并对社会定期公布;制定明确的保险索赔中介标准,禁止侵占客户利益的行为;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保险执法,严厉打击保险骗赔案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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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险公司如何做好理赔服务
1、对于顾客交来的理赔资料进行及时的审核,做到当日收取的当日审
2、遇到特殊情况的,像是水淹车的案子,当日的天气必须是暴雨才可以理赔的,因此必须及时找齐理赔的资料
3、对于人伤的案子,请积极联系医疗查勘员,对顾客的药品清单等信息做好核实、跟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赔款
4、及时做好台帐,关注哪些款项已经赔付了,哪些已在系统做了赔付但仍转不出去的,及时与顾客取得联系,让顾客晓得是因自己填写信息有误导致赔款转不出而不是保险公司这边的效率低
7. 求保险理赔服务案例分析
一个货运险案例的理赔分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为其全年生产的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的货运业务由丙运输公司承运。丙运输公司与丁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向丁保险公司为其承运业务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货运业务仅是丙公司总体货运业务的一部分)
丙公司在承运甲公司的一批货物过程中发生了保险事故,丙公司被有权机关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甲公司通知乙保险公司发生货损,丙公司向丁保险公司报案。丁保险公司得知就该批出险货物托运人已经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后,向乙保险公司主张按照重复保险共同分摊损失。
问题:
一、该案投保行为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二、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分析:
一、该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保险法》第41条)据此规定,重复保险的构成包括三个因素,即保险标的相同、保险利益相同和保险事故相同,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结合本案,甲乙之间的保险合同与丙丁之间的保险合同相比较,保险标的相同、保险事故相同,但保险利益不同。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12条)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货物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货物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因而甲公司而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其职责是将甲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11条)因此,承运人对运输期间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甲公司投保的目的是转嫁其货物在运输中毁损、灭失的风险;乙投保的目的是转嫁自身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两个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各不相同,完全是两个投保人为转嫁各自风险而订立的两个合同,因此,也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
综上,对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情况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重复投保的情形。
二、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根据甲乙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乙公司可以先予赔偿甲公司的损失,甲公司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乙公司,并协助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偿。甲公司若放弃对丙公司的索赔,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过错致使乙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乙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丙公司也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有转嫁之处,乙公司可以在赔付后迅速要求丙公司赔偿或以自己名义提起保险代位求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