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由被保险人以填制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即承诺后),保险合同即成立。投保单中须列明货物名称、保险金额、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投保险别等事项。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指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险人。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货物,包括贸易货物和非贸易货物。
3.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说明所要投保的标的的价值,而准确地确定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很困难的,因此,保险价值通常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这个价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可能与实际价值有一定的距离。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为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为超额保险。财产保险中的保险金额通常以投保财产可能遭遇损失的金额为限,即不允许超额保险,因为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原则的,如果允许超额保险就等于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赚钱。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约定的危险事故”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可以分为保险单上所列举的风险和附加条款加保的风险两大类,前者为主要险别承保的风险,后者为附加险别承保的风险。
除外责任就是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保险所承保的是一种风险,所谓风险就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该风险必然发生则保险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损耗这种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人通常会约定不予承保。市价跌落引起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也往往将其列入除外责任的范围。此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等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约定的人为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也不予承保。
6.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也就是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责任的期间有三种确定方法:(1)以时间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期间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2)以空间的方法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责任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抵达目的地仓库止。(3)以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对保险期间进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规定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货物抵达目的地仓库止,但如在全部货物卸离海轮后60日内未抵达上述地点,则以60日期满为止。
7.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百分率。保险费率有逐个计算法和同类计算法之分。船舶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采用逐个计算法来确定,每条船舶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依该船舶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及经营费用的多少来确定。同类计算法指对于某类标的,保险人均采用统一的保险费率的方法。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保险费率。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在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中原约定的某些内容进行的改变。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修改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单,保险批单的效力大于保险单正文的效力。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然终止,指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已届满。(2)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依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已履行了赔偿责任,保险单的责任即告终止。(3)违约终止,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而终止保险合同。(4)因危险发生变动而终止。(5)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之外的原因而灭失,从而使保险合同终止。
(五)委付与代位求偿
1.委付。委付发生在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出现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求偿或按全部损失求偿。当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由保险人赔付全部的保险金额。这种转让保险标的权利的做法被称为委付。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2.代位求偿权。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是代位求偿权。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规定了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履行的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不得因放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等。在代位求偿的名义上,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贰』 在国际贸易中,被保险人和索赔人应该是同一个人吗啊在人身保险中呢
国际贸易中不一定被保险人是索赔人,保险单可以背书转让的情形下,有可能索赔人非被保险人。
『叁』 货物运输险中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是什么样的关系
楼主你好!货物运输保险为财产险,被保险人通常为真实货主,货主可以是卖家,也可以是买家,货物是随着提单的转让而转让的,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人或企业,可以是被保险人本身,可以是货物运输的物流企业,也可以是贸易企业,车主,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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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国际贸易当事人和国际结算当事人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主要指出口方(卖方)和进口方(买方);
国际结算的当事人,除了上述买方卖方之外,还可能有开证行,通知行,保兑行,保理行等
或者汇出行,清算行,收汇行等等
简而言之,国际贸易当事人,一般只有买方卖方的公司;
而国际结算当事人,除了国际贸易当事人外,还有金融机构参与。
『伍』 国际贸易中,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谁承担
准确地说,应当是卖方承担货物到目的地的风险!如果购买了保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实际由保险公司承担;
『陆』 有关《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 的问题
租船人应向船东支付的滞期费=(9-4-2)x2000=6000美元。
『柒』 出口一批货物,货物运输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应该是买方还是卖方
我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理由如下:
首先,进出口公司要得到运输货物的保险赔偿,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二,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其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
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索赔人都不会得到赔偿。
其次,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一般是以货过船舷为界限来划的。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如前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因此,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全部运输过程,若损失在装船前发生则索赔权仅在卖方,若损失在装船后发生则索赔权大都转到了买方。
再者,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不同的贸易价格条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仅就办理保险而言,如由买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因不具备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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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这个比较复杂。不是一两句可以说清的。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专业的商事合同,有保险法的特殊规定。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8)国际贸易运输保险中当事人的关系扩展阅读:
有效订立:
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
『玖』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三者的关系
不知道楼主具体需要的是哪种方面的关系解释?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指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险人。
『拾』 国际贸易运输保险的问题
属于全部损失中的实际全损。
因为要是共同海损前提要是部分损失,这个不是部分损失,所以不是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