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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违法行为吗

发布时间:2021-07-19 10:42:40

Ⅰ 保监会关于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其实已经是禁止了内地人购买香港保险了

朋友圈出现了这样的“通知”:今天起,英国保X暂停接受内地客户的保单签约,也就是说,“隽X”这个极品保险产品暂时无缘中国内地客户了!
告诉你事情的真相就是绝!不!是!
香港保险巨头保诚保险公司,受香港保监会和法律的严格监管和保护,所以,保X本身是不跟国内任何一家机构或公司合作的,只授权保X自己的理财顾问(公司代理人)销售产品。另外,保X也把代理权给了一些香港的经纪公司,这些公司再跟国内的机构合作,一个有产品,一个有客户,合作就这样产生了。 最近几年,购买香港保险的内地客户呈井喷之势,几乎所有内地的投资机构都在代理香港保险,这些“香港保险代理公司”也是越做越厉(chang)害(kuang),受内地市场监管不严以及保险业的不良风气影响,出现了严重的恶意营销诱导客户等混乱现象。但是内地公司带来的客户有极高的风险成为孤儿单,损失客户利益。 保X公司及时做出了调整:首先,暂停了经纪公司的新申请预约,可以给市场明显的降温信号。并且叫停了部分经纪公司的代理权,因此国内相当一部分的“香港保险代理公司”无法继续代理保诚的产品了。同时,从5月16日起,全面降低销售佣金,用市场手段降温,更好地履行对客户的承诺。
WECHAT:Chan03043525

Ⅱ 香港保险的法律法规


买香港保险的弊端:

1.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香港保险业务员无法在内地直接销售香港保险,所以许多宣称与香港保险经纪公司有合作的公司或个人,他们的业务往往缺乏法律监控;

2.前期成本高

香港银行账户只接受港币或美元,办理的手续费较高。此外,境外刷卡付费、转账等流程较长,比较麻烦。

3.要提前预约

确定买香港保险后,投保人要提前一两天跟香港的保险公司预约。

4.体检严格

香港保险体检项目也比内地多,而且某些项目的体检很多医院都无法做检查,要么去香港体检,要么就去内地昂贵医院,检查费用较高,并且不在报销范围内。

5.汇率风险

香港保险保单通常以港币或美元计价,在10 年或20年的缴费期中,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走势如何,港币会不会改变联系汇率制度一直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6.理赔风险

香港医疗险理赔手续较繁琐,此外就医医院也往往是香港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才能获赔。由于境内外医疗判断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可能出现赔付困难。

7.理赔纠纷风险

如果对于理赔有纠纷,投保人需要在香港打官司,请香港律师,而且本人也得亲自赴港处理,需要付出的金钱和精力都比较高。

8.重疾险风险

香港保险的重疾险,必须在三甲医院就医才予以理赔。

9.保险公司破产风险

如果在香港购买保险,一旦保险公司破产,投保人很可能血本无归。不过,为解决投保人的后顾之忧,目前的香港保险法规也对此作出规范,即在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被合法破产后,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清盘,投保人可以通过登记债权获得一定补偿。


Beta理财师《成长手册》——保险篇里有一篇《港险Q&A》推荐你去看看,我摘了以下2点,希望对你有帮助。



据介绍,除了香港保险业监理处外,还有一个非政府机构的自律机构——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专责执行自律监管计划,向保单持有人或其受益人提供有效免费渠道,协调索偿纠纷。

与一般的香港网站提供英文、繁体中文网页不同,保险索偿投诉局首页还设立了“简体字”网页可供内地网友查看。并且,针对不断增长的内地人保单数量,自2013年5月1日起,保险索偿投诉局将处理索偿投诉的服务范围扩大至非香港居民,内地居民也可以享有同样的服务。如发生争议,可以选择向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提起索赔程序,而委员会做出裁决后,保险公司无上诉权,投诉个人如不满意可以另行起诉。

相比内地保险业违规多只用负担行政法律责任,香港在1983年出台的《保险公司条例》的基础上,对保险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违反诚信、违规经营等行为都属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向保监部门提交虚假材料者可在20万罚金之外另处监禁2年。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保险索偿投诉局实质上是各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它们的“诚意”更多的是让投保人放心,更是为促进香港保险行业的繁荣。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主任胡波:内地居民如果在香港购买保险,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如有纠纷,适用香港法律。

事实上,前几天,中国保监会公布了进一步支持深圳前海开发开放的八条意见,提到会积极探索在前海促进深港保险融合发展,这样,未来有可能在前海合法购买到香港保险企业提供的保险产品。不过,具体细则还没出来。

以前曾经有香港保险企业到内地开展业务,销售保险产品,这样的保单被称为地下保单,通俗地说就是“水货”,这个是不受保护的,因为《保险法》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必须获得保监会颁发的牌照。

Ⅲ 银保监会将打击哪些非法商业保险活动

打击无牌照金融活动的行动正延伸至保险行业。6月13日获悉,各地保监局已收到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相关通知,将开展2018年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持牌金融机构及业务等八大行为。

据业内人士分析,上述八大行为,有的是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不遗余力打击、违法违规情况有所好转的;也有的是一直处于灰色地带、较难定性的,比如部分“延保”疑为伪保险等可能会成为此次被监管的重点。

Ⅳ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中存在违法行为不予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违法行为吗扩展阅读: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的相关要求规定:

1、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2、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3、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Ⅳ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中存在违法行为不

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早在2013年1月份就发布了,并且该办法已于2013年7月1日生效了。
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席项俊波
2013年1月6日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从业资格2
第三章执业管理3
第四章管理责任4
第五章法律责任6
第六章附则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Ⅵ 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上有哪些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者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
《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监管部门一般按照此条处罚经常为虚列经营费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Ⅶ 邮政储蓄卖保险这是违法行为吗

邮政储蓄卖保险不是违法行为。

银行渠道销售保险是合法的。

目前,银行保险主要是在银行或邮储柜面代售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销售保险非常重要的一个渠道,一般而言,产品线也非常齐全,和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人)销售的保险产品、电话或网络销售的保险产品相比,在保险费高低、保险责任、理赔等方面并无本质区别。

2011年3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

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代理人,也应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认证。

Ⅷ 在中国,销售走私商品是否违法违反哪个法条

97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
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其中第三条规定: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补充:构成走私罪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禁止的走私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走私的商品或者货物,如果主观上不明知,或者受他人利用,胁迫,欺骗等均不构成走私犯罪或者其他走私违法行为。

Ⅸ 保险公司发现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有违法行为,应当报告给

从业人员所在公司或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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