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税前扣除的保险有哪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对于上述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的范围,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根据相关的规定及企业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
(一)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这类保险费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而不是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
例如: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必须或应当为职工办理的人身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哪些属于“特殊工种职工”,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如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二)其他商业保险
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的规定购买的保险,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的解释,属于按国家规定购买的保险,应可以税前扣除。例如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客车购买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很重要的一点,购买这些意外险,是公司经营的需要,而不是单纯员工个人受益。
二、常见问题分析
(一)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等各种意外保险、财产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购买的各种意外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为减轻企业的负担而购买的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企业购买该险种是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减轻在员工发生意外时企业的财务压力,实际是国家规定工伤险的一种补充,不属于员工的福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参考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商业保险能否计入福利费、工资税前扣除?
除了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以外,为全体员工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使计入福利费、工资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可考虑向员工发放补贴,员工自己购买或者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手续。
② 哪些商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税前扣除是针对有税优识别码的保险产品推出的个税减免优惠,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每人每年享受的税前扣除限额为2400元。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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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哪些商业健康保险可享受税前扣除
没有具体的商业健康保险名称,有以下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四、关于税收征管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五、关于部门协作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保监部门要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服务。税务、保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商业健康保险涉税信息。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六、关于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
2.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
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示范条款
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示范条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
2017年4月28日
④ 如何识别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属于允许个税税前扣除的保险产品
根据《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综上所述,属于允许个税税前扣除的保险产品,在保单凭证上有唯一的税优识别码作为标记。
⑤ 商业保险税前扣除的有哪些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那么,商业保险税前扣除的有哪些?主要包括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其他商业保险,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一)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这类保险费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而不是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
例如: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必须或应当为职工办理的人身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二)其他商业保险
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有哪些带意外医疗的意外险?哪款保障更多?哪款更值得买?我们一起来看下最新榜单!全国保险公司热门意外险排名!
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的规定购买的保险,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的解释,属于按国家规定购买的保险,应可以税前扣除。例如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客车购买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保哥提示:以上是对商业保险税前扣除的有哪些介绍,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购买的各种意外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为减轻企业的负担而购买的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⑥ 哪些商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这类保险费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而不是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必须或应当为职工办理的人身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二)其他商业保险
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的规定购买的保险,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的解释,属于按国家规定购买的保险,应可以税前扣除。例如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客车购买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⑦ 允许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有哪些
一般而言,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根据具体情况,在6种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1、《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交通意外险仅针对交通事故,一般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造成的意外伤害。
在交通工具内部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意外不在保障范围内,比如在地铁站被挤落站台、在公交车内被精神病患者扎伤等。
(7)税前扣除的保险产品扩展阅读:
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