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助大神:1996年以前黑龙江省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文件。 本人1996年以前曾有八年工龄,但现在
不需要任何文件,仅凭你嘴说100年也无用。只要你能找到你的原始人事档案,档案中有当地当年劳动局,合同制招工登记表、有入厂登记表,以此为依据就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否则说破个大天也无用。除了档案任何文件证明不了你的工龄。
B. 2019年7月黑龙江省出台的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的文件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不值一两百元。
抚矿一负责人:“我是当地最大的丐帮帮主”
去年和今年春节前,《经济参考报》记者曾两次来到王秀杰家,看到房子孤零零地立在一个土坡上,屋内透风寒冷。“没有暖气,脚冻得像猫咬,晚上睡觉要戴上厚棉帽子。”说着说着,和王秀杰相依为命的70多岁的老母亲痛哭流涕。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为安置回城知青和职工子女就业,兴办了一批附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主要面向主办国企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随着国企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厂办大集体因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大量停产,大批职工下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和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经济补偿,并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辽宁老工业基地转型的振兴进程中,重点对国企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约180万名国企下岗职工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工程。但涉及数十万下岗职工的厂办大集体问题,一直未能根本破解。
“集体企业无力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还多年欠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无法获得养老金,有病没钱看,生活长期陷入困境,这日子真是难啊!”抚顺矿区集体企业一位负责人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说,“我应当算作当地最大的‘丐帮帮主’,要到各处化缘要钱、要物,帮助困难职工维持生活。”
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袁宝福一家纳入低保,但全家每月六七百元的低保金仍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每月买煤气罐需要80多元,儿子上学来回坐公交车、中午吃饭要300多元,每学期2200元学费可减免1700元,自己还要承担500元,再扣掉水、电、采暖费支出,全家剩下的吃饭钱已是紧巴巴了;更重要的是,看病无医保,退休无养老金。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了解到,辽宁厂办大集体主要集中在抚矿附企、鞍钢附企、阜矿多种经营公司等企业,总人数约20万人,是全省居住最集中、人数最多、生活最困难的一个群体。这些企业经营极度困难,拖欠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及工资等各项内债,其中以抚矿集体企业情况最为严重。
由于职工养老保险费被拖欠,许多集体企业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无法领取养老金,生活日益艰难。为了获得养老金,职工被迫东挪西借,除了补交个人缴费部分,还要缴纳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那部分保费,有人甚至要替企业垫交保费近2万元,他们要将养老金卡交给债主,逐月扣钱还债,一般要经过两年时间还完债务,自己才能领到养老金。
抚矿集体企业局副局长石英说:“到2010年末,集体企业职工替企业垫付的保费1.9亿多元,这些钱都是他们投亲靠友借来的,巨额债务压在他们身上,生活更是雪上加霜,今后5年还有上万人退休,解决困难职工的养老保险日益紧迫!”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抚矿集体企业建筑公司1700多名职工全部下岗,公司只剩几名留守人员。女职工王秀杰因车祸双腿瘫痪,与母亲两个人住在一处简易棚里长达十几年,每月靠500多元的低保金维持生活。去年和今年春节前,记者曾两次来到王秀杰家,看到房子孤零零地立在一个土坡上,屋内透风寒冷。“没有暖气,脚冻得像猫咬,晚上睡觉要戴上厚棉帽子。”说着说着,和王秀杰相依为命的70多岁的老母亲痛哭流涕。
袁宝福打开假肢上端,一些零部件已开裂。他告诉记者:“假肢正常应该2年一换,但换一个假肢需要一两万元,我哪有钱换啊,已有六七年没换了。”因拖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抚矿集体企业3万多名下岗职工基本没有医疗保障。
长年与下岗职工打交道的基层干部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因为没钱治病,很多职工小病拖成大病,因病致贫现象愈来愈突出。据鞍钢附企统计,下岗职工中患有肿瘤、脑血栓、心脏病等大病患者达6100多人,占职工总数的6%以上。据了解,鞍钢、抚矿集体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医药费达五六亿元,下岗职工平均死亡年龄向低龄化发展。
记者了解到,虽然辽宁省市各级政府部门多方采取临时性救助措施,但有限救助金,对于厂办大集体这一庞大困难群体,仍显杯水车薪。今年春节前,辽宁省政府继续拨给抚矿集体企业250万元救助金,人均才几十元,职工称为“吃饺子钱”。鞍钢附企节前也筹措了500万元救助金,分摊到每个职工头上,也不足百元。
年龄偏大、身体不好,缺乏技能使下岗职工生活困境一直难以得到扭转。鞍钢附企公司办公室主任汤旭东、阜矿多种经营公司副总经理张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下岗职工中绝大多数是“4050”(指女40岁、男50岁,下同)大龄人员,技能低,体力差,上有老,下有小,许多家庭又都是夫妻双下岗,虽然近年当地政府想方设法安排了一些公益岗位,但还是不能全部解决。
在生活的重压下,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离婚率上升,精神类疾病人数增加,一家大型厂办集体企业精神类疾病患者多达800多人。
改革成本巨大无钱买单
根据《经济参考报》记者对辽宁厂办大集体长达六年的跟踪调查,资金问题的确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因为缺钱,这一问题从2005年试点以来可谓举步维艰,一些地区虽已取得成效,但一些城市进展缓慢。
据辽宁省政府部门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关于厂办大集体问题相关解决方案已经基本形成,现在最核心的问题是“钱”,政府部门正在千方百计筹集资金。
根据《经济参考报》记者对辽宁厂办大集体长达六年来的跟踪,资金问题的确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因为缺钱,这一问题从2005年试点以来可谓举步维艰,一些地区虽已取得成效,但一些城市进展缓慢。
2005年11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下发,提出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并适时在全国推开。根据记者对抚顺、鞍钢、阜新等厂办大集体的调查发现,改革需要巨额成本,一些城市受困于资金无力大步推进改革。
一项调查显示,辽宁共有厂办大集体1400多户,亏损企业占七成以上,停产、半停产企业占一半以上。厂办集体企业资产质量差,难以为继,很多已是无资产、无经营活动,平均资产负债率高达143%。
截至2010年底,抚顺矿区集体企业局职工总数约6.7万人,其中在岗职工仅3300多人,下岗3.3万人,已退休3万多人。40多个二级公司的166个厂点中,仍有经营活动的仅10来个。抚矿集体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逾17亿元,欠职工医药费、取暖费、工伤职工工资等各种债务9亿多元。阜矿多种经营公司拖欠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超过3亿元,鞍钢附企拖欠下岗职工医药费、采暖费等超过8亿元。
抚顺市每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仅六七十亿元,而抚矿集体企业改革总成本则需四五十亿元;阜矿多种经营公司已有近2万名职工替企业垫交保费,垫交总额高达3亿元,这些钱都应偿还,加上补偿金等总体改革成本约30多亿元,但阜新作为资源枯竭经济转型城市,财政非常困难,一般预算收入在2009年才突破18亿元。
鞍山市近年加大集体改革力度,为此已投入数亿元资金。会同鞍钢拨出2400万元一次性偿还职工丧葬费、医疗费,通过构建合作医疗体系,解决鞍钢大集体无力缴纳医保费的问题;还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预先支付5-10年的采暖费,免除2亿元退休职工托管费;对困难家庭实行定期定额救助,对3800名大病职工、8500名特困职工和32850名困难职工给予特别救助。但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如果因为资金问题放慢改革步伐,就会陷入恶性循环,时间拖得越长,职工补偿金等解决成本就越高。
根据改革总体框架,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要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据鞍山市有关部门测算,鞍钢附企遗留问题每拖一年,解决成本就会增加两三亿元。抚矿集体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每年也以四五千万元的速度递增。
阜矿多种经营公司副总经理张华告诉记者,五年前他们根据当时工资基数测算,经济补偿金大约只需七、八亿元,若按现在标准测算,补偿金则要增加约一倍。此外,由此造成的不稳定压力也越来越大。
重点解决生活和社会保障接续难题
抚顺矿区集体企业一位基层干部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他们企业下岗职工平均年龄较大,如果按照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抚矿集体企业会有大量下岗职工符合纳入内部退养范围,但企业根本没有能力发放生活费,应该采取新的解决办法。
采访中,一些厂办集体企业的基层干部拿着从网络下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年18号文件),兴奋地告诉记者:“今年最新出台的改革意见,比上次出台的文件又增加了含金量,中央财政加大了支持力度,大集体问题解决有希望了!”
文件规定,厂办大集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由主办国企、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
为了加速推进改革,降低因时间拖延增加成本,文件还规定奖励政策,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提高补助比例。在2011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80%;2012年底前完成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底前完成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的不予奖励。
许多基层干部和下岗职工认为,这显示了中央解决大集体遗留问题的决心。他们建议,政府应组成精干办公机构,专门负责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考虑到厂办大集体企业的特殊性,对多数面临关闭破产的改制企业,政府应尽可能多地承担企业改革成本。
对职工安置和补偿问题,应尽可能地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抚顺矿区集体企业一位基层干部告诉记者,他们企业下岗职工平均年龄较大,如果按照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抚矿集体企业会有大量下岗职工符合纳入内部退养范围,但企业根本没有能力发放生活费,对此应该采取新的解决办法。
同时,应运用市场化办法,支持企业发展壮大。采取收购、兼并、重组等行之有效手段,对停产、亏损、半停产企业实施综合配套的改革改制,最大限度减少厂办大集体企业资产损失,力争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和逐步增值,扶持厂办大集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新发展。
此外,以人为本,重点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及社会保障接续问题。
在采访中,多位基层干部建议,当前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按照最新出台的政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特别要重点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切身利益。
相关链接
黑龙江创新四种方式改革“大集体”
□记者梁冬哈尔滨报道
厂办大集体改革首先面对的是改革成本严重不足的问题:经济补偿金自筹部分难以落实,“三无”企业问题突出,企业欠缴保险费数额巨大,企业无力承担职工欠款……
据黑龙江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天介绍,黑龙江省国资委在改革之初便确定了“中央补助一块,地方财政配套一块,主办企业筹集一块,集体企业出让一块”的资金落实办法,改革成本由国家和省级财政、主办企业三方共同承担。为保证改革稳妥推进、不留后患,试点的哈尔滨市根据企业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和职工人员等情况,还因企制宜,分类推进,创新了四种方式改革厂办大集体企业。
———重组改制。对于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将其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促进企业发展。哈尔滨市精密特种轴承厂系哈轴集团出资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经主办企业同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重组改制,脱离主办企业,利用新机制、新体制,促进企业自行生存发展。
———分立改制。对于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直接脱离母体,面向社会吸纳经营者、技术骨干、职工和社会资本,另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产权出售。对于生产规模较小、资产及债务比较清晰的厂办大集体,在妥善安置职工和处理债务的基础上,通过职工收购组建股份制或面向社会拍卖等方式进行出售。哈尔滨第九砖厂为哈尔滨道外区属厂办大集体,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609%,职工全部下岗,经道外区批准拟采取整体出售的方式,筹措改制资金妥善解决职工安置,稳定地推进了整体改革工作。
———清算解散。对于不具备改制重组或长期停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企业解散或依法破产。
C. 需要黑龙江社保自主缴费的红头文件,有的朋友帮帮我,谢谢了,急用,在线等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1995]74号
你可以在网上找一下,找不到的话,我发你,不过只是TXT文件,不是红头的。
D.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答复:黑劳社发[2007]52号文件《关于征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问题》中的第十一条有如下内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政府2000年第14号令)第十五条对此也做了相应规定。
E. 谁知道黑龙江省的养老保险是怎么办的,有什么政策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
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
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
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
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
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
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
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
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
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
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
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
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
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
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
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
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
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
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
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
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
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
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
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
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
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
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通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12月25日印发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政发 〔2005〕17号 】
颁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3-4
为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的,调整到20%.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12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执行和规范。
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实行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过渡期内对比时,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来计算新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取消统筹项目,完全按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执行,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改按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基金管理。
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确保发放的原则编制,报省劳动保障厅复核、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1.预算的编制。
(1)基金筹集计划,根据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同时考虑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等因素对养老保险费(含清欠)、利息、个人账户等收入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当年财政补贴收入,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确定。做实个人账户应由地方负担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各级财政负担数额。
(2)基金支付计划,根据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支出水平变化情况对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转出等支出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3)对各地未完成省下达基金征缴计划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动用历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补足,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分级征缴、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缴,省农垦、森工系统的养老保险费仍由本系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离退休人员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按省统一规定的计发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3.结余基金的使用与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当期结余基金,暂不上缴,存储于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需要动用时,由地市、县、系统提出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4.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上解运营。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核算,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记录要真实完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账核算,纳入省财政专户。各地市、系统按季度上解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运营办法投资运营。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为个人账户记息的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督。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1.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督促企业按月进行缴费申报,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征缴计划。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要公开、透明,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按政策规定执行。
2.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中心数据库随时掌握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成、退休人员自然增长、同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余基金支付能力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报告,保证省级统筹正常运转。
3.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将参保企业及各类人员全部基础数据进入省中心数据库,实行集中管理;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基础数据,使原信息系统能够实现与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全省基础数据的完整,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对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纳入省级预算。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省发改委的发展计划。省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划归到省。其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省劳动保障厅管理为主,地市县协助管理。农垦、森工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维持不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省、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称xxx(行政区名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机构规格,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局级单位,其他地市的为副处级单位,省森工、农垦的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区)的为副科级单位。现任干部职级高于新定机构规格的,可保留原职级不变。今后新配备的干部应按新建的机构规格配备。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省级统筹平稳运行。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组织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好企业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运营、职工退休待遇审核、业务稽核、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经办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地税部门提供基金征缴计划,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省财政厅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税局负责监督考核各级税务部门征缴计划完成情况,提高基金进账额。
(五)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80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F. 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个体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本省城镇采取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人员:
(一)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招用的雇工;
(二)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个体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不需要办理证、照的其他个体业者(以下统称其他个体业者)。
第三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规定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七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对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账户规模调整前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记入部分;
(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记账利息和运营收益。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
个体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人应当享受的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需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四)丧葬补助金。
第十五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原是企业职工,并在原企业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继续使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原企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予以保留,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止,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十五年。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基数的百分之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确定的计发月数。
第十九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为企业职工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在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缴费年限再乘以百分之一点二计发。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城镇个体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历年年缴费工资与当年的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第二十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年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劳动者,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规模调整前,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其个人账户中有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记入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六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有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从业地点在统筹区域内变动的,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不转移。城镇个体劳动者从业地点跨统筹区域变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为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随同转移;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基金随同本人转移。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个人账户内容,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提供查询服务。
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代办单位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本息,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截留、侵占和挪用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相关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据实核定、征收、划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号发布的《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2000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三号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G. 国家关于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养老保险:
一般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龄交养老保险不满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时候国家会把你个人帐户上存的8%的养老金全部退给你。那单位给你交的21%到哪里去了?国家把单位为你交的21%的钱全部划到国家的养老统筹基金里了。国家规定,退钱的时候只退给个人自己扣交的钱,单位为他交的钱全部都为国家做贡献。退休时候的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养老金的算法很复杂,国家每年都会把缴费基数变一次,:如果你现在30岁,你现在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而退休年龄如果是55岁的话,那你必须在你40岁以前就开始交养老保险了,而如果你现在从30岁就开始交,交到55岁是25年,那首先肯定你能享受养老金了,其次,如果25年后你交的3000块的缴费基数已经变成了6000,那你55岁的时候首先每个月可以拿到6000×20%=1200块的基本养老金,这是国家给你的,此外你的个人帐户上的钱在25年里也积攒了不少,把缴费基数平均一下好了,(3000+6000)÷2=4500,那么你这25年里个人帐户上应该有4500×8%(你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比例)×25年×12个月=108000元钱,除了之前的1200块以外你每个月还能拿到108000÷120=900块,这样你55岁开始每个月起码可以拿到1200+900=2100元的养老金,当然每年国家的基数还在往上涨,这样每年除了你自己的900块,你退休以后每个月都会拿到比1200块更多的钱,那你的养老金当然也会越来越多的所以说交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越好,你交得越多你退休以后享受的也越多,而且,国家每年调整基数以后你拿的钱也会越来越多,现在交1000十年之后拿1500都是有可能的。但是,不管你在哪里交社保费,等你退休的时候你都只能回你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所以,在基数高的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回基数低的地方享受养老金的人那就亏大了。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你年轻的时候在南京工作,交了20年的社保然后退休了,但是如果你的户口在黑龙江,那你必须回黑龙江享受养老金.如果你在南京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而当你退休的时候黑龙江的缴费基数才1000,那么你退休的时候只能享受1000的待遇!这是很亏的!一句话,如果你在富地方交社保但是退休的时候回穷地方享受社保,那你一辈子交的很多但是享受的很少!交3000块可能只能享受1000块!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但是没办法,国家就是这个政策,所以请所有目前户口在基数低的地方但是在北京或上海等基数高的地方工作交社保的注意了,你要么就在西部交社保,要么就在退休前把户口迁到北京或上海,否则你就是在做人生一笔巨亏本的买卖。也许你会说,如果在基数低的地方交钱,退休的时候回基数高的地方享受高福利。错!你以为劳动保障部门会随随便便就让你享受么?一般这种情况下政府会找个理由直接拒绝你转入!到时候你就聪明反被聪明误了:在黑龙江享受不了,在南京也享受不了!不过有些地方对这样的情况有了一些缓和的规定,比如南京允许你在退休前5年从基数低的地方转回南京,再在南京继续交5年南京的高基数,之后允许你回南京享受养老金.这个政策各个地方估计都不一样,有打算转的人最好现在就去你当地的劳动局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免得退休时候发生你意想不到的意外!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