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全交和一点不交有什么优越性
退休职工医保全交和一点不交优越性很分明。
全交,就可以享受住院费用的报销,不交,就一分没人给你报销。
所以,交与不交,差别太大了。
⑵ 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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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员工退休时需要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才能在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以需要缴纳该笔费用。
你的问题看来是:
1,退休职工是在企业退休,而不是个体自由职业者退休。
2,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时,不够应缴的年限,需要缴足才能在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针对这种情况,每个地区处理是不一样的。这个必须询问当地的医保机构。有的地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因为企业职工退休后已经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不能再由企业缴纳。但有的地市规定应由企业缴纳,理由是,员工在企业退休,为企业做了贡献,同时退休人员相对于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应由企业缴纳。还有的地区采用折中的办法,只要企业继续缴纳医疗保险,退休职工就可享受医疗待遇,不用补缴这部分费用,但企业倒闭清算时,必须为退休职工补足这部分保费。
⑶ 让退休人员交医保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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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该企业员工是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亦是如此。只有补足费用和滞纳金后才能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种做法,对该企业员工和退休人员貌似不公平,但对全体按时足额缴纳医保的企业和人员是公平的。
⑷ 关于退休人员交保险对医保的评论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各地方的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政策,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但是,普遍地都规定有参保职工的参加医疗保险及缴费的累积年限的具体要求,如果参保职工的累积缴费年限少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所规定的年限的话,则即便职工要退休了的话,也必须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者一次性缴清,否则,视为中断缴费,不能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这个原则,各地几乎都是如此规定的!
既然楼主是天津的,鄙人就结合天津的城镇职工医保政策的规定,加以解释和解答:
1.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11月01日颁布、实施)的规定(楼主可以查询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查看该文件内容,网址:)
第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施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显然,天津市规定的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的“累积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最少不得少于“男25年,女20年”
2.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来看——
AAA.如果参保职工在退休时(目前的规定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保且缴费的累积年限少于最低限定年限的话,则,或者要一次性补缴(含单位应缴的部分以及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或者退休后继续缴纳直至符合最低限定年限(恐怕是不会有单位愿意承担后续缴费的吧),一般就是从应发给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中划扣。否则,退休职工就不能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职工退休后,年老体弱、疾病缠身,恐怕是不争的事实!没有医疗保险待遇的保障,真的很难!
BBB.根据第八条的规定“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随着本人的工龄延长、技能的提高、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的普遍提高,想必自己的工资水平也是会逐步提高的,如果到了退休时再想一次性补缴或者退休后继续缴纳的话,则因为缴费基数(也即“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提高,自己实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也就“水涨船高”,实际缴费额要远远高于逐年缴纳的累计数额。况且,退休后退休金没有增长机会(全国性普调的情形暂不讨论),继续缴纳医疗保险缴费,不能不说是一种负担(毕竟退休后的收入条件固定,增加收入的难度很大呀!)。
CCC.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交纳滞纳金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中断缴费的话,一是会影响本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二是会发生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费时需要额外缴纳的一部分金额,也是一种额外负担)。所以,也只有在政府的社保机构核准同意“缓缴”的情况下(一般是针对“特困”国有企业的暂时性优惠政策),才可以暂时中断缴费,不过,以后还得补缴的。
综上,医疗保险中断的话,不仅影响到本人的医保待遇的享受,也会影响的累计缴费年限,对于退休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建议:楼主不要中断(尤其是不要长时间中断)医保缴费,如果确实因为失业、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导致医保缴费中断或者经济收入状况失常,也应考虑依据《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自己安排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及缴费。当然,个人参保的缴费数额(绝对数额)较低,但也不享受“统筹基金向个人账户划入资金”的医保待遇。关于此问题,楼主可以查看鄙人为其他网友解答的问题。
以上的解释和解答,是根据天津的、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文件而作出的,如果天津市政策调整,或者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或许应有新的说法,也未可知的!不过,这种医保模式,全国各地大同小异的,变化也不会很大!毕竟需要吸纳职工缴费、充实医保统筹基金账户,医保统筹基金才有能力支付(报销结算)患大病职工的医疗费用的!这是职工医保制度基本模式的设计。
其实,这也并不仅仅是天津的情况,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上海市规定15年,南京市规定男满30年、女满25年(似乎比天津的规定还长呢!)。其他网友有类似疑问的,也可以参考鄙人的意见。道理是一样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⑸ 退休人员应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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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国家规定,医疗保险需累计交费满25年,退休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本通知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参保后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1、本通知实施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自本通知实施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2、本通知实施后失业的,自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办理参加(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后每月需缴纳15元医疗救助金,享受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的同等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