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想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延续的公告登报,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对于很多人来说,他们就想要去了解这样的一个保险业务的办理,以及延续的公告登报需要去准备哪些材料。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来说,我们肯定知道,如果这样的一个业务办理延续的话,也会让他们感觉到十分的难以接受。所以说这个时候他们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才能够让他们能够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当中游刃有余。最主要的就是他们对于这样的一些材料应该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的申请,对这样的一个申请来说,也是能够去看出他们自己在这样的一份材料里面陈述的内容。
并且对于这样的一些相关的信息,包括这一些文件都需要去整理上交,这样的话才能够说明这样的一个公报是经历过我们自己的审核的。也是相对于更加安全,并且对于公众来说也是没有什么负面的影响。
❷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的流程
申请条件
(一)具备保险兼业代理的基本条件。
(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
(四)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一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均应持有《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3人。
(五)一级机构对所属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内部具有对保险代理业务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且无严重的市场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培训制度,具有相应的培训能力。
(七)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每个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均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代理业务档案实现电子化管理。
所需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可以提交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清单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六)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设施及电子化管理情况说明。
(七)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的清单和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八)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九)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保证书。
❸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采取
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种类包括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两类。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我国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必须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❹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必须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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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到期了怎么办要走什么样的流程 越详细越好 谢谢
银行、证券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需要自己去保监局办理,其他行业的比如车商等可以由保险公司帮代换证,保险公司也比较熟悉。
第三章 许可证的换发
第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保监局申请换发。
第十四条 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应交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换证申请文件;
(二)换证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及代理险种等情况);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最近两个完整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
(六)最近三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保监局应当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做出是否批准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监局不予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一)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欺诈、误导等严重违规行为;
(二)不具备与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