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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

发布时间:2021-07-22 05:21:42

『壹』 中国保监会开展专项行动治理人身保险乱象吗

北京12月30日电中国保监会29日发布消息称,决定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集中治理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非法经营等各类市场乱象问题。

据了解,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四大问题:一是销售乱象问题。重点整治保险机构及销售人员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存单变保单”等问题,以及销售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非法经营问题。重点整治不具有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组织和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综合采取自查自纠、监管抽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等手段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除风险隐患,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

『贰』  低保高赔背后的套路

近期,短期健康险产品“百万医疗险”以低保费、高保额走红,然而其在设计续保和免赔额等方面的“套路”也日渐显现。

近来,一种短期健康险产品“百万医疗险”,以低保费、高保额等作为营销手段十分抢镜,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渠道迅速打开销路后,成为“销冠”。

那么,这种“低保高赔”的健康险靠谱吗?面对种类繁多的商业健康险,职工应如何选择?商业健康险又该如何更好地发挥“补充”社保的作用,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险需求?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有关方面。

“百万医疗险”和它的商业健康险“家族”

“每月一杯奶茶钱,就能换来百万医疗保障。”近期,“百万医疗险”成“网红”保险产品。

记者随机打开一些险企网站和第三方销售平台发现,“百万医疗险”类产品的保障期多为1年,保费通常在几百元之内,保额为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不等,有的甚至高达千万元级。据悉,“百万医疗险”于2016年8月首推后,多家险企相继推出类似产品。

中民保险网的业务员小枫告诉记者,“百万医疗险”其实是报销型医疗险。这类医疗险分两种,一种是按社保目录范围报销,另一种是突破社保报销范围进行报销,覆盖自费药品和治疗项目,“百万医疗险”就属于后者。

记者以个人投保为名义咨询发现,除了报销型医疗险,市面上可供选择的商业健康险还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重疾险”,这类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在于“确诊就可以赔付”。

据小枫介绍,“重疾险”有缴费年限和保障期限,如被保险人28岁投保50万元,年缴费5100元,缴费年限30年,那么,在30年里每年的保费均是固定的,不会因年龄增长而增加。保障期限有的是30年,有的是到80岁,有的是终身保障。这类险种中,还有针对特殊病种的“防癌险”。

税优健康险是商业健康险的一种“新玩法”。

根据政策,按照每年2400元或每月200元的限额标准,投保人每年可累计免税72元~1080元。保险公司的赔付案例显示,税优健康险二次理赔后,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从40%降至2%~5%。此外,税优险可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不得设置免赔额、犹豫期,不得在续保变更保险公司时收费。对于已有基本医保的人来说,投保税优健康险是不错的选择。

不过,小枫说,为降低风险,税优健康险目前主要是“个险团做”,尚未放开个人自主投保。因此,单位是否有意愿、有实力为员工投保成为影响税优健康险的重要因素。

“低保高赔”背后的“套路”

网络平台销售,无需体检,只需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即可在线完成投保,“百万医疗险”类产品的销售情况十分可观,公开数据显示,仅今年一季度,互联网健康险签单件数就近5亿件。

不过,细究“如何保,怎么赔”等核心问题后,“百万医疗险”营销噱头背后的“套路”也日渐显现,续保和免赔额成为主要的诟病点。

记者检索发现,目前并没有一款短期医疗险能一直保证续保,一般都是“交一年、保一年”,某款产品承诺“6年保证续保”,已是保证续保期最长的产品。

“百万医疗险属于短期产品,更新变化较快,随着市场、政策及投保人健康状况等变化,其条款或细则方面很可能产生变化,能否续保存在变数。”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对记者说。

事实上,针对“百万医疗险”的续保问题,6月,银保监会发出《关于互联网渠道短期健康保险续保问题的消费提示》,强调“连续续保”不等同“保证续保”,明确短期健康险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对于非保证续保的产品,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停售、调整费率或推出替代的新产品等情况,届时保险消费者将会面临不能续保的风险。

“除了续保问题外,这类产品最大的问题还在于是否可持续。”朱铭来表示,由于多数短期健康险产品设置了1万元的免赔额,如果是小病,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再扣除1万元免赔额,实际理赔金额并不大,很多人可能都达不到理赔标准,如果患大病或慢性病,第二年又会因既往症不能再保。这就造成年轻人容易投保但出险率低,中老年人需要但无法购买。

此前,银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禁止保险公司设计这类保险时,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

应充分了解产品再投保

无论是“百万医疗险”的走红,还是人们对健康险种的密切关注,都源于对因病致贫的焦虑,希望商业健康险能够发挥“补充”医保体系的作用,解决“看病贵”的现实问题。

“无论是基本医保还是商业保险,缺少哪一个环节都很难解决好看病贵的问题,因此两者融合很重要。”此前,卫健委体制改革司司长梁万年从医改的角度建议,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面着力,考虑如何满足百姓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建设延伸性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朱铭来表示,目前,商业健康险的发展还存在医疗费用管控能力不足、健康管理服务开展不足等问题,如何衔接好商业保险体系和社保体系,配合政府构建“基本医疗+大病+补充+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健康管理”的多层次保障链条,是发力的方向。

他举例,2016年人社部试点长期护理险。这一过程中,多数社保经办机构选择把这个险种交给商业险企运作,这样一来,保险公司跟医院有了密切合作,便于掌握医院一手资料数据,对于医疗费用管控很有帮助。

朱铭来还建议,统筹推进“社保+商保”一体化经办,打通保险、医疗、健康管理资源,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一揽子的健康保障综合解决方案,避免目前“单一险种保障不足、多类险种保障重复”的问题,提高保险保障的性价比。

对于如何选择商业健康险,朱铭来建议,不能只看保额高低,应在充分了解产品基础上进行投保。首先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等,多向保险业内人士询问条款细则;同时要评估自身保险需求和家庭风险状况,量入为出,认真了解拟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期限、免赔额度、除外责任、续保须知等内容;此外,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将自身的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免理赔时产生纠纷。

来自人民网

『叁』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分类自查整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稽便函[2008]21号200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08年3月3日起对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税收专项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集团控股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
集团共为约3,975万名个人客户及约195万名公司客户提供了保险保障、投资理财等各项金融服务。集团拥有约24.4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及5万余名正式雇员,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门3,000多个。2007年上半年集团实现总收入为690.21亿元,净利润99.69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三大产险公司。2004年6月和2007年3月,公司先后在香港和上海上市。
二、组织领导
1.总局稽查局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导全国专项检查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地税稽查局成立联合检查组,负责对各省级分公司的专项检查工作,并指挥、协调和督导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工作。
三、检查分工
1.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地税稽查局)。
2.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地营业部(各地国、地税稽查局)。
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国、地税稽查局)。
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各地国、地税稽查局)。
四、检查时间安排
2008年2月,进行查前的准备工作。
2008年3月3日,各地国、地税稽查局统一开展全面检查工作。
2008年6月30日,检查工作结束。
2008年7月,进行工作总结并向总局报送总结报告。
五、查前准备工作内容
(一)业务培训
2008年2月中下旬对各省国、地税带队检查的人员进行保险业务、财务核算原则、会计记账方法及税收政策等业务进行专项培训。
(二)调取有关征管资料
检查前,检查人员首先要到征管部门调取被查对象的征管资料、数据,并对所调取的资料进行深入了解,把重要的数据、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从中找出异常变动的指标,作为下一步检查的重点。
(三)制定检查标准
各级检查部门应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阶段,明确检查的方法、内容、工作流程、日程安排、取证的标准、证据的保管、检查文书的填写等要求,使此次检查统一规范、步调一致,保证全国检查的顺利、有序进行。
六、检查年度及检查内容
主要对纳税人2004年至2006年度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涉及重大税收违法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根据保险业务的特点,各级检查部门应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检查。
(一)收入类项目的检查
保险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入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等。重点检查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少报、瞒报收入,长期挂帐的问题;有无假退保问题,是否收到退保手续费;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等。
检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采取分次交费或分期收取保费的,保险业未按规定将保费收入全额记入“保费收入”进行核算,而是分期核算或将其长期挂账不结转。
2.按合同规定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是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保费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3.保险业对全保险业务的保户储金利息收入和运用保户储金进行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未按规定将计提利息和投资收益并转入保费收入核算。
4.以保单作担保的质押贷款业务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
5.有无按扣除无赔偿奖励后的营业额计税的问题;有无将一般保费收入作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来处理。
6.保险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分保费支出;付给分保人的保费是否代扣代缴税款。
7.收取保费挂账和以假退保的形式骗取退保收入,用于支付代办保险单位手续费或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返还、回扣,或用于员工福利,少计保费收入。
8.从事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有无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9.证券交易手续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和返还给客户手续费。
10.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是否反映在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有否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11.证券公司有否将自营证券(或将自有资金转到个人帐户上进行证券投资)取得的买卖差价收入不入帐。
12.证券公司有否以自有资金用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然后将中签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取得的差价不入帐。
(二)成本费用类的检查
应重点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对计税工资及三项附加费、代理手续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修理费、长期待摊费用、融资租赁、各项准备金、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等内容。
检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赔款支出是否手续齐全,计算合理,有无超比例赔付的情况;有无关系理赔,用于支付手续费(回扣)或向本单位职工理赔,套取资金发放员工奖金、福利。
2.多计提准备金或发生损失时不冲减准备金,直接在税前扣除造成重复在税前列支。
3.不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一是超过税前扣除项目规定标准的,是否作了纳税调整;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在税前列支,且不作纳税调整;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费用项目挤占非限额扣除的费用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三是虚列费用和列支非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四是列支的各项费用票据不符合规定;五是不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按规定进行管理,而是将其视作为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税前摊销。
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或残值从而多提折旧。
5.保险业违规支付佣金、手续费。一是保险公司在支付中介机构代理手续费时,使用领款单等自制凭证,未能取得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二是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变相支付保险营销员佣金。
(三)、个人所得税检查?
可以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工会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线索。主要检查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保险、有价证券、实物等其他应税收入是否与工资薪金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否超标准列支单位负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营销员(非雇员)从本企业取得的佣金、奖励、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是否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出于开展业务、年终总结或庆典的需要,发放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的检查
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的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鉴于平安保险集团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业务繁杂、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特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稽查局分管领导担任检查组组长,抽调骨干力量,特别是有相关行业检查经验的人员组成检查组。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平安人寿、平安财保、平安证券在深圳汇总缴纳,深圳市国、地税稽查局与其他税务机关要密切协作,信息共享;特别是保险业的检查,由于保险业以红字冲减保费收入、手续费、佣金,既涉及到地税业务,也涉及到国税业务,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要成立联合检查组,联合进户,做到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检查过程中要做好与平安保险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检查对象的理解和配合。
(三)及时总结、上报有关材料。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总局稽查局报送检查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明确的政策)。2008年3月1日前报送检查工作方案;检查过程中每月底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报告;2008年7月3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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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险公司“开门红”就遇强监管了吗

每逢岁末年初,保险公司都会开展“开门红”活动。“开门红”是现有销售行业中特有的一个销售节点,为促进产品的销售,在此期间产品的宣传推广以及销售推动力度相对较大。“开门红”对于保险公司十分重要,从往年的情况看,“开门红”业绩甚至会占到全年保费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的比重,业内一直有“开门红则全年红”的说法。

而在元旦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保监会还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表示将重点治理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非法经营等各类市场乱象问题。由于各保险公司的“开门红”产品大多为寿险产品,因此《通知》也被看做是专门针对“开门红”的监管加码。

『伍』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书
作者:安全文化网 文章来源:安全文化网

本合同由****(简称企业)与***工会代表职工(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安全工作做为一项硬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集团所属各分厂、分公司、生产基地、处室、厂区等均须遵守本协议:
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企业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
5、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9、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本协议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协议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企业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落实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动火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方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基建、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尤其是分公司生产新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须向安全环保处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市职防所的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休息;对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职工,调离原岗位。
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也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行政方应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
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企业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工特殊权益维护,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企业在女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三条: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 “安康杯竞赛” 、“安全生产月”、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初期火灾,要积极进行灭火并报警,当火灾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伤害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撤离作业现场,同时千方百计尽快报警。报警电话:*******
第三十条: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字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检查组(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代会对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消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企业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同时上报上级工会、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九条: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文化网)

『陆』 为什么有的保险要停售

保监会规定的 没办法啊

『柒』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
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
2-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
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
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
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
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
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
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
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
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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