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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业务向外资进一步开放

发布时间:2021-04-16 14:06:49

1. 2017年我国积极主动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7〕5号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一)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在华创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
(二)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
(三)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石油、天然气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

2. 13位高管直接在保险持股,这个行业未来有多大机遇

招股书显示,江泰保险已在风险管理、保险采购、保险索赔等方面奠定了一定程度的行业优势。特别在企业财产险方面,在国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江泰保险的市场占有率处于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前列。

其根据中国保险年鉴数据计算,江泰保险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市场份额分别为4.35%、3.47%。

其中,2018年度市场份额较2017年度有所下降,主要系近年来国内保险经纪市场中的私人保险经纪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而江泰保险主营业务集中在财产保险领域,从而整体市场份额下降。

招股书称,江泰保险的竞争优势在于: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优势,自主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人才优势,契合行业发展特点和市场需求的技术创新优势,满足客户需求的全天候一站式专业服务优势,覆盖区域广泛、境内境外联动的业务布局优势,客户结构完善合理的市场化运作优势,基于创新服务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而构建的品牌优势。

而其竞争劣势在于两大方面,一是资本实力相对有限,二是私人保险经纪业务发展不足。

招股书显示,未来,江泰保险将积极布局私人保险经纪业务领域,提升私人保险经纪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以巩固自身在保险经纪市场中的整体市场份额和行业地位。

提示六大风险

对于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江泰保险招股书提出四点:

(1)不断强化监管,促使保险经纪行业向更加规范方向发展;

(2)保险经纪机构将在保险行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3)互联网已逐渐成为保险经纪行业的技术驱动力;

(4)保险行业的全面开放将为保险经纪行业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全球前三大保险经纪公司分别为威达信、怡安保险和韦莱韬悦。2018年,三大保险经纪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68.39亿美元、107.17亿美元和84.13亿美元,大型保险经纪公司规模优势较为明显。

江泰保险特别提到的主要风险因素在于:

(一)行业监管风险

如果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现变动,公司的原有业务模式可能会受到影响,将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地位发生变化。

(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风险

保险经纪机构一方面将面对内资机构竞争升级的局面,同时,随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外资保险经纪机构也将加速进入国内市场,进一步加剧国内的市场竞争。

(三)互联网保险冲击的风险

公司未来如果无法通过调整发展战略和业务模式适应互联网的冲击,则将会面临客户流失和竞争失败的风险。

(四)保险公司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对于保险公司较高的集中度客观上是由保险行业自身市场相对集中所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与该等保险公司的业务依存关系。尤其是对于大型保险公司而言,公司在与其谈判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未来该等保险公司经营不利,将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构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将损害公司所服务的投保人的利益。

(五)保险经纪佣金率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保险经纪佣金,公司直接保险经纪业务的平均佣金率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高低。报告期内,公司直接保险经纪业务的平均佣金率分别为14.92%、15.81%、16.08%和14.78%,整体较为稳定。未来,若因市场竞争加剧,则将可能导致公司的保险经纪佣金率水平下滑,从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疫情对公司海外募投项目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海外代表处建设项目拟在越南、柬埔寨等12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3个发达国家以及墨西哥、巴西等6个海外其他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共设立22个海外代表处。

2020年1月以来,全球多地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疫情持续蔓延,其中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疫情相对严重。如果未来疫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将会影响公司在该等地区设立海外代表处的进程,进而影响公司国际业务的开展,从而对公司海外代表处的建设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3.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行业开放时间表
银行及证券2003年开放银行间人民币往来
2004-2005年,A、B股合并,并允许外资参股中资银行、基金管理;开放人民币汇率政策
2006年,外资银行获准全面进入市场,地域限制及顾客限制将撤销
电信2002年逐步开放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
2003-2005年逐步开放光缆、固网服务,提高外资在基础电讯中持股比重至49%
农业2004年农产品(新闻,行情)平均关税率要降至14.5%至15%、进口配额要逐步交给私营部门支配
保险入世即起,外资财产和寿险公司立即在中国进行高风险项目的保险业务、增发保险营养牌照
纺织2002年在设限国的配额在现行配额增率基础上再增长27%
零售入世后允许在京、津、沪、广州、大连、青岛等经济特区成立合资零售企业
2002年允许外资拥有控股权
2003年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家电2005年平均关税税率降至10%
汽车2005年前汽车配额将逐步取消
2006年前将汽车关税、零件关税分别下降至25%及10%
交通履行最惠国待遇条款、透明度条款
2002年中美在各境内增加通航站
2003年允许外商独资运营公路
医疗2003年开放药品分销服务
入世后取消进口大型医疗设备的行政管制
旅游2003年允许外商控股旅行社
2005年允许外商独资控股合资旅行社,但不允许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人民出境旅游业务
中国入世各行业开放时间表
1.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在加入WTO后,立即取消在下列城市的限制,即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在加入WTO1年内,取消在广州、青岛、南京、武汉的限制;在加入WTO2年内,取消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的限制;加入WTO3年内,取消在北京、珠海、厦门、昆明的限制;在加入WTO4年内,取消在西安、沈阳、宁波、汕头的限制,加入WTO5年内,取消全部的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到时候可以遍地开花。
2.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在加入WTO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批发业务放开;在加入WTO5年内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零售业务放开。
对策:对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治理结构进行改造;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环境;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
商业服务业市场开放时间表
批发服务:2001年1月前,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占大多数股权,届时,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2003年以前,取消企业股权及形式限制;2002年1月以前,允许外资拥有控股权。允许在所有省会城市、重庆及宁波成立合资企业。
零售服务:在入世后,合资企业允许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在北京及上海,允许设立4家合资零售企业,在其他地方,可最多成立2家合资企业;北京的2家合资企业可在市内开设分店;在2003年1月前,取消所有地域、数量、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2万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店、分店在30家以上的连锁店,仍允许外资持有50%以下股权的合资企业经营。
对策:国有零售业要发展统购分销、连锁经营;合资零售业投资重点向中小城市转移,调整不同商业业态的投资比例。
旅游业开放时间表
旅行社在入世3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旅行社中占有多数股权,6年内允许外国设立独资旅行社,并取消地域限制和对成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饭店业入世后,外资可以占有合资酒店的多数股权,4年内准入不再受限制,且可由外资独资。
中国电信服务业开放时间表
入世1年内,初步开放网络服务(主要是ISP);入世第2年,逐步放开增值服务的地域限制,重点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Internet服务;入世第3年,有线网及光缆开始放开、全面取消增值服务地域限制。取消半导体、计算机、计算机设备、电信设备和其他高技术产品的关税限制;入世第4年,允许外资在基础电信中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25%逐步提高到49%;在寻呼业务、数据压缩转发等电信增值服务领域,外资持股比例由放开初期的30%逐步提高到50%以内;入世第5年,逐步取消外资在寻呼机、移动电话进口,以及国内固定网络电话服务等领域的地域限制。完成开放网络服务;入世第6年,有线网及光缆完成全面开放。中国电信服务业传统垄断格局基本打破,形成竞争性市场。
对策:有选择地建立区域性的电信联盟;体制创新等。
(以上内容及数据仅供参考,如有出入请以外经贸部12月11日公布的承诺为主。)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中国政府开始行使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的权利,包括享受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等,同时也将承担起世贸组织正式成员的相关义务,包括按照入世时间表的安排,取消一些限制、开放一些经济领域。
根据中国此前公布的入世承诺,于2001年12月11日起实行的条款包括:
银行保险业:
中国政府将在12月11日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管理办法,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的各项申请。外资金融机构已向人民银行递交的设立机构等申请仍然有效,但申请者须按修订后法规的规定补充申请材料。
此外,还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它们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
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
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保险公司的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即数量限制)。
关于保险"统括保单"经纪业务,将实行国民待遇。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地域范围可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范围内办理业务。
零售服务业:
中外合资企业可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
电信业:
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
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
资产管理业:
外资占少数股权(33%)的合资企业可以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外方可在合资管理咨询公司中占多数股权。
会计业:
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
建筑业:
外资可在合资建筑企业中占多数股权。
旅游业:
外资可占中外合资饭店多数股权,四年内准入不受限制,且可有外资独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四个方面的承诺,即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农业方面的承诺和服务业的开放。
在降低关税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把15%的平均关税水平降到10%。降低关税是我国改革开放自身的需要,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补课”,同时也是生产全球化的一个趋势。
在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也就是进口配额、许可证问题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全部取消400种进口配额。因为在200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我国承诺取消也是应该的。
在农业方面,根据我国同美国达成的中美农业合作协定,我国承诺:取消对美国7个州的TCK小麦出口禁令;放开美国6000多家肉类加工厂对我国的出口等。
在服务业方面,我国承诺:逐步放开银行、保险、旅游和电信等服务业市场。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各行业开放一览表
银行业:根据入世承诺,中国政府将在今天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保险业:中国政府将从今日起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他们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
电信业:两部限制外资进入中国电信业的法规今天正式作废。即《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今天开始,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
建筑业:从今日起建筑业将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并在3年内开始享受国民待遇,3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高档房地产项目?高档宾馆、高档公寓、高尔夫球场等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其他项目没有限制。零售服务业:中外合资企业可在5个经济特区,以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立。
会计业: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
加入世贸3年后中国重点行业开放进度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5年中国关税总水平将降至10.1%,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降到9.3%,农产品降到15.6%;所有非关税措施都将取消;银行、证券、保险、分销等重要服务部门所享受的过渡期将逐步结束。
汽车:2005年1月1日,中国将取消汽车的配额、许可证管理,汽车关税降到30%,汽车零部件关税降到13%。2006年7月1日,汽车关税将降到25%,零部件平均关税降到10%。农业:2005年,中国农产品关税水平将降至15.35%,关税配额数量达到最高点,其中小麦和玉米的关税配额量达到国内生产量的10.7%和6%。
银行:入世3年后中国将向外资银行开放昆明、北京、厦门等城市的人民币业务。2006年,取消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经营和设立形式,包括对分支机构和许可证发放进行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
证券:自加入世贸组织起,中国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最多可达33%。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外资可增加至49%,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拥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少数股权,合资公司可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保险:2005年后,中国将取消对保险业务的地域限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取消再保险的强制分保规定,降低对外资经纪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设立独资的保险经纪公司。
电信:在个人通信服务领域,自加入世贸组织时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25%;加入后1年内,地域扩大至17个城市,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5%;加入世贸组织3年后,外资不得超过49%。2007年,中国将取消基础电信的地域限制,外资股份将允许达到49%。
零售服务:加入世贸组织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取消对特许经营,以及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限制。除上述服务贸易领域之外,2005年后,建筑、旅游、运输等行业也将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4. 外资如何在中国注册保险经纪公司

保险中介目前独资不行,你可以合资收购融资等方式
我是保险经纪人,经历过中国众合集团收购联众保险代理(中国最大的保险代理机构)后成立了众合四海保险代理公司及众合保险经济公司,目前在这家公司任市场大客户总监,如果有合作的可能可以QQ加我870408157.我是谁回答jessie
关于这个问题你指靠网络留言想知道到什么成度?不太可能吧?
换句话说北京又有几个人知道?

5. 中国何时向国外开放金融业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在金融服务业之中,银行业的开放承诺最为彻底:
(1)审慎性发放营业许可证。即在营业许可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数量限制。加入WTO5年内,取消所有现存的对所有权、经营方式、外资金融机构企业设立形式以及对分支机构许可发放方面的非审慎措施。也即当外资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人民银行除了遵循审慎性标准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资银行在同城设立营业网点,审批条件与中资银行相同。
(2)外汇业务及时开放。中国在加入WTO之时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全面放开外汇业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也就是说,一入世,中国将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包括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经营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公司业务和零售业务)。
(3)人民币业务分阶段开放。对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中国将在四年内分五批放开20个城市 的地域限制,五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务对象上,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可在12个城市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
(4)金融咨询类业务及时开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得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款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服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服务。
简单地讲,在加入WTO 5年之后,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什么两样。中国在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遵循国际惯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诺,其影响之深刻、之广泛超出了人们的一般预期。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这一天起,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将开始施行,据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转制为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可同时提出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解除了对外资银行所有非审慎性限制。在五年过渡期内,中国认真履行承诺,有序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先后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全面外汇业务及25个城市的对中、外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同时,中国银行业进行了举世瞩目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按市值计算均已成为全球十大银行。我国放宽市场准入,使得外资银行可以接触数以百万计的潜在零售客户,并增加他们在分支行选址方面的自主权中国银监会批准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恒生银行、日本瑞穗实业银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花旗银行、荷兰银行9家外资银行将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法人银行,实行外资银行法人化答案补充
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其次,人民币业务,2006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证券业,QFII制度超出了入世承诺范围,外国证券机构可以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可以达到33%,2004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可以提高到49%.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可以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答案补充
保险业,保险市场已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就寿险而言,允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就非寿险而言,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2003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就保险经纪而言,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2004年12月11日,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1%。2006年12月11日,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就再保险及法定保险而言,加入时,允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答案补充
再保险业务;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强制分保比例为20%,加入后4年内每年降低 5%,2005年12月11日取消强制分保。外汇管理,超过一半的资本项目已实现可兑换。我国接受IMF第八项条款,在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已经实现可兑换

6. 纵观国际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的经验,其中保险中介市场成熟发展的必然选择是 () 选项A:专业化和职业化 选

纵观国际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的经验,其中保险中介市场成熟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专业化和职业化)。
1、国外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和开放的经验: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别是随着WTO后过渡期保险中介市场的开放与融合发展,“十二五”期间中国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和开放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中介行业发展之路。
2、国外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从各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结构、功能和模式来看,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不同,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各具特色,同时也呈现着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趋势,保险中介行业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世界保险中介市场开放的不同模式
纵观世界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历程,其开放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场完全开放模式,在法律上对外国保险服务商给予充分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完全的国民待遇。
二是以欧盟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限开放模式,在保险中介市场开放的态度上比较犹豫,严格限制外国保险中介公司介入本国市场。
三是以智利、南非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充分开放模式,这些国家受自身保险资源缺乏和外国开放压力的影响,在开放程度上给予外国保险中介公司较为充分的国民待遇和开业资格。
四是以韩国、泰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有限开放模式,采取的是有条件市场准入和部分国民待遇原则,在充分考虑国情的条件下给予灵活安排,在实际业务中,往往采取限制外国保险中介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等方法来防止外资对本土保险中介市场的冲击。

7. 我国保险中介公司管理水平低的表现

保险营销是关于保险商品的构思、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推销及售后服务等的计划与实施过程,也就是保险公司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求为目的,实现保险公司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或者说是一个险种从设计前的市场调研最终转移到保险消费者手中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营销有利于了解市场需求,从而推出针对性的保险商品,进而达到占有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相比较而言,我国保险公司无论在保险营销的意识、保险营销的理念以及保险营销的手段上都跟国外同行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其中又以财产保险公司的差距尤为巨大。在国内,寿险公司率先引进国际先进的营销理念与营销机制,使其业务经营日新月异,业绩明显提高的时候,财产保险公司仍沿用传统的经营方式,导致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力下降,业务徘徊不前,经营陷入困境,行业地位下降。为了摆脱困境,寻找新的发展出路,一些有远见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着手探索财产保险营销方式。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国内财产保险公司探索营销之路注定是漫长和艰辛的。

一、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营销的必要性分析

(一)巨大的市场需求潜力需要财产保险公司去挖掘

众所周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无论是从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还是保费占居民储蓄的比重来看,我国和世界平均水平都有着非常明显的差距,更不用说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了。巨大的差距昭示了我国保险业的落后,同时也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巨大潜力。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国内保险需求将进一步增长,而最近几年我国保费收入一直以高于GDP增长率的速度增长也表明了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势头。面对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面对行业从新洗牌的机会,各保险公司只有采取积极主动的营销策略,变潜在需求为现实需求,变现实需求为对自身产品的需求,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乃至在竞争中进一步发展壮大。否则,将逐渐失去市场份额,并被市场所淘汰。

(二)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剧了财产保险市场竞争

在保险业开放之前,我国产险市场只有寥寥几家财产保险公司,而且市场份额也基本上由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太平洋财险三家保险公司垄断,其中人保财险更是长期占据市场份额一半以上。在这样缺乏竞争的市场中,各保险公司维持其市场份额以及市场地位显得比较容易,因而各保险公司缺乏保险营销的紧迫性。然而,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国际保险巨头纷纷将眼光投向中国,或者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或者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产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产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外资保险公司和新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由于没有历史的包袱,而且拥有巨额资本、先进的保险管理以及营销理念,给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带来强有力的挑战。国内的财产保险公司不进行保险营销也能维持市场份额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在客户资源、渠道建设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探索适合自己的保险营销道路,采取积极主动的营销策略,来维持甚至扩大市场占有率。

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营销的现状

(一)营销意识薄弱,营销理念落后

受计划经济体制以及过去保险展业经验的影响,国内很多财产保险公司主动进行营销的意识还很薄弱,营销理念也相对落后。很多财险公司的营销理念仍停留在以自我为中心的“产品观念”或“销售观念”阶段,过分强调自身,而忽视顾客及社会的需求。有的认为营销就是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再经过短训后推销针对个人的分散性业务,把招聘营销员当成增收保费的措施和权宜之计;有的认为财险业务只宜于直销,而不应上营销;有的没有把财产保险营销制度的建设当作培育和完善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总之,财险营销观念亟待改变。

(二)市场定位不明确,产品设计缺乏特色

市场调研和预测是现代营销的基础,市场定位则是营销的关键。但由于受错误观念及粗放经营方式的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尤其是基层公司均不重视市场调研和预测工作,受此影响,相应的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产品研发等便无法开展,市场定位也无从谈起。由于缺乏市场定位,各公司设计出来的产品往往没有特色,产品相互模仿现象严重,一些公司虽开发了一些新产品,但仍缺乏系列性及差异性,难以适应不同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三)营销渠道单一

国内财险业务自恢复以来,一直习惯于依靠公司外勤直接展业,并辅之以兼业代理等简单的销售方式,缺乏系统完善的营销体系。目前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营销方式对传统营销渠道依赖性过强,而对新兴的营销渠道,例如:网络营销、保险社区营销、渗透营销运用很少,这样就很难从多渠道、多方位构建起复合型的保险营销方式。

(四)营销队伍素质偏低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普遍缺少保险营销专职培训人员以及营销主管,导致营销培训不足,营销管理滞后。很多营销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任何的相关培训,只是在实践中边干边学或在简单培训后匆忙上阵,业务操作不规范,责任心也不强,致使业务质量不高,甚至出现截留保费、赔款的现象。

三、对改善财产保险营销的建议

(一)转变营销理念,重视营销工作

首先要统一公司内部对保险营销的认识,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对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并把保险营销工作纳入公司日常管理的轨道通盘考虑。其次,各保险公司应转变营销理念,立足于市场,以满足市场需求作为营销的根本目的,并最终实现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赢的目的。

(二)加大产品开发力度,推出适销产品

为了使产品保持较强的竞争力,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大市场调研力度,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科学地选择目标市场,然后针对目标市场的需求开发出具有自己特色的产品。只有这样,财产保险公司才能按各个市场的需要,分别开发出不同的险种,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要,进而树立起自身品牌。

(三)丰富营销渠道

财产保险公司在完善传统销售渠道的同时,应该积极采用一些合适的新兴销售方式,例如: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电视营销等等。这些新的销售方式由于具有成本低,交易方便、快捷等优势,因而也被认为是未来增长最快的销售方式。以网络为例,根据Cyber Dialogue的一项调查表明,目前美国约有670万消费者通过国际互联网选购财产保险产品,而根据美国独立保险人协会预测:未来10年内,商业保险交易的31%和个人险种的37%将通过网络方式进行。而在我国,人保财险在2005年4月签出国内首张电子保单,开启了我国财产保险产品网络销售的时代。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营销队伍

保险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包括营销人才。在财产保险市场群雄并起,保险产品差异不大的时候,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营销队伍决定了一间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市场份额竞争中胜出。因此,在招聘营销人员时,财产保险公司首先应把好进人关,选择一些诚实、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加入营销队伍;其次,要加强对营销队伍的培训,不仅要培训各种专业技能,还要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最后,要对营销队伍进行公司文化方面的教育培训。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对于业绩出色的给予奖励,对于违法、违规、违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给予惩罚,甚至开除。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营销员的积极性,维护营销队伍的稳定。

8. 2019保险中介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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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国际保险中介行业发展的经验,其中保险中介市场成熟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专业化和职业化)。
1、国外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和开放的经验: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别是随着WTO后过渡期保险中介市场的开放与融合发展,“十二五”期间中国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和开放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中介行业发展之路。
2、国外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从各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结构、功能和模式来看,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因素的不同,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各具特色,同时也呈现着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趋势,保险中介行业对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世界保险中介市场开放的不同模式
纵观世界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历程,其开放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场完全开放模式,在法律上对外国保险服务商给予充分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完全的国民待遇。
二是以欧盟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限开放模式,在保险中介市场开放的态度上比较犹豫,严格限制外国保险中介公司介入本国市场。
三是以智利、南非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充分开放模式,这些国家受自身保险资源缺乏和外国开放压力的影响,在开放程度上给予外国保险中介公司较为充分的国民待遇和开业资格。
四是以韩国、泰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有限开放模式,采取的是有条件市场准入和部分国民待遇原则,在充分考虑国情的条件下给予灵活安排,在实际业务中,往往采取限制外国保险中介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等方法来防止外资对本土保险中介市场的冲击。

9. 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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