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改制中已经退休员工医疗保险问题
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走法律程序
1、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公务员补助等几个小险种;大多数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是捆绑缴费,捆绑享受待遇的;而国务院的规定只是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不需要再按月缴费,大病互助并没这样规定,在我们这边是大病互助不论在职、退休每人都要按年缴费的。2、对于各地对于破产改制企业进行破产改制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多是在改制中提留部分费用用于缴纳企业的欠缴的各项社保费用,所有的社保待遇基本都要提留资金到帐后才能享受。3、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多是没有财政兜底的,企业没有缴费不给享受医疗待遇,封锁在职人员是没错的;退休人员又是疾病、重病多发人群,对基金支付的压力比较大,估计是当地的医保机构基金结余不多,如果不封锁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可能医保基金难以承受而制定了地方政策
⑵ 企业改制单位托欠职工医保和养老保险怎么办
早在第一轮国企改制中期国家即已发文禁止强迫职工买断工龄,根据有关劳动法律和政策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改制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及制定企业内部规章,既必须经过企业民主议定程序,又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与职工终止或变更未到期劳动关系,还必须与职工协商一致,。国家没有政策支持企业成为广大职工面前的“老赖”,因此,企业改制时其所处理资产首先就是用于所欠税收和所欠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企业如果拒不履行劳动法定义务,职工有权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
⑶ 我们集体企业解体1994年7月解体后由社会保障局接收企业财产后,没有绐职工卖医疗保险条失业保险
单位解体,应该和职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之后,个体缴费,和社保局没有关系,社保局也不会接收你单位的财产。社保局是管人的,不是管财产的,失业之后,就不再缴纳失业保险。
⑷ 集体企业1984年12月工作的职工,私人至2011年8月才交社保十五年和交城镇医保,可领失业金吗
不可以。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⑸ 改制企业失业保险金领取问题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
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
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
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
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
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
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
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
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
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
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⑹ 企业改制职工买断工龄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保等问题
1 企业改制的时候,会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到改制之日,余下的要由个人缴费,或挂靠到一些公益性岗位,企业等继续交纳养老保险.缴费按社保机构核定基数,再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来选择.缴费满15年的可以不交,但以后退休金不高,因为你属于女工人,可以到50岁办理退休手续,但是缴费要满15年.
2 买断以后,可根据你交失业保险的年限领取2个月到最高2年的失业金.
3 买断后医疗保险可以继续按个体比例来缴费,也可以选择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年120元(如有差异视当地医保征收来定),继续交纳医疗保险(非城镇医疗)到50岁办理退休后,就享受你所说的社保待遇.
补充:
因国家对失业满40岁女工人,满50岁男工人有优惠政策,你到当地就业局咨询,可以办理交纳养老保险的返还政策,先到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证,然后当年所交纳的养老保险总费用要返还给你80%.(各地政策不一,具体返还比例视当地规定).间隔5年退休的,返还到你退休,你47岁,那就返还3年.
⑺ 改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
改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
你不用担心,是这样的,国家规定,失业金能否享受是有一定条件的:(一)失业保险的交费时间都必须满一年才可以的。
(二)还有就是不能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针对你提供的信息,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对于具体能够领到多少,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而这定,一般为最低生活保障。但你提到是自身原因辞职,因而不符合第二条的规定,因此是没有办法申请失业金的。
⑻ 企业改制下岗的职工,需要补交医疗保险金吗
补吧,因为最终退休的时候,还是要补齐的,否则退休后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个是国家规定的。
⑼ 有人知道有关国务院给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发布的有关规定吗 或是吉林省的也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政办发〔2005〕21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关闭破产和改制改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支出和社会平均余命计算,一次性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缴费和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从关闭破产企业破产经费中支付。对从改制改组企业剥离出来的退休人员,由改制改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对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仍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对统筹地区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前已经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障问题,应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11号)规定,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二、促进失业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比照所在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3个月之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年限与个人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设立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间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三、建立完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办法。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办法,解决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的医疗困难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 (一)覆盖范围。凡是未参加或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可以企业、团体或家庭为单位参加。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目前原则上按照市州一级统筹地区每人每年180元至240元,县(市)一级统筹地区每人每年120元至180元掌握。具体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城镇低保家庭参保缴费及政府资助问题,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具体办法。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由所在企业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三)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作为统筹基金使用,用来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现阶段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以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支付比例、分段累加的办法,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总体上应控制在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