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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大病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23 08:25:11

① 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更新机制。
二、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使得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用法律规范公务员行为、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
三、不断加强配套立法构筑整体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
......

②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开展大病保险是我国建设覆盖全民医疗保障体系过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医保体系建设从实现“病有所医”向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迈出了关键一步。
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是重大体制机制创新,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提升全民医保运行效率,促进商业保险“转方式、调结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可以帮助政府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心履行医保政策制定、筹资管理、指导监督、审计评估等方面的职责,确保大病保险安全运行。此外,通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风险管理优势、服务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可以增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提高医保体系的统筹层次、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担大病风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机制。

③ 我国现在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逐步建立了有时代特色的医疗保险体系,并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往医疗保险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本文从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入手,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大力度进行医疗保险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

1 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情况

我国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两部分。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来,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减轻职工的个人和家庭负担、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用国家和企业包得过多,负担沉重、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2)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窄,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部分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与医疗资源浪费的现象并存,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不统一。由于原有的这套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甚至阻碍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称《决定》),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在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颁布以来,全国各省市以“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为原则,加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各省市基本上都根据实际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基办),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由社保基金办负责审核并选定了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拟定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各地还普遍建立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以解决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的医疗费用。

2 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决定》颁布实施的4年多时间里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如产业结构的变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户籍制度管制的松动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体制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公平性问题 尽管公平性是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在《决定》中也体现出了这一点,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特殊性,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首先就总体来看,到目前为止,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的人群不足1亿,不到总人口的1/12,绝大多数人群尤其是广大农民没有医疗保障。尽管我们在农村推行的是与城镇医疗保险体制不同的合作医疗制度,但由于农民收入、乡级财政等诸多限制,实施状况令人担忧,看病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且从长远来看,打破城乡分割,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必然要求。因此,农村的社会医疗保障问题应该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来考虑。其次,单纯就城镇来看,根据《决定》的要求,参保人群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至于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事实上,各省市在实施中原则上将后者均列入医疗保险计划中。但是,从实施效果看,由于受企业(包括个人)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所限,实际参保人群覆盖面有很大的局限性,从而导致一大部分人群的医疗需求毫无保障,愿意参保而且有支付能力者主要是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职工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而民营、三资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城镇弱势群体(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低收入职工、大病、重病和特殊病患者、体弱多病的退休人员)参保率很低,原来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享受部分劳保医疗保障待遇的职工直系亲属均未纳入现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涌入城镇的大量外来劳务工者也完全没有医疗保障。由于社会人群参保率低,参保职工年龄结构又趋于老化,这会使保险基金的积累性减弱,并逐渐萎缩:一方面使得保险统筹基金的横向社会互助互济性差,不能均衡医疗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个人账户的纵向积累保障作用大大减弱。这既不利于分散医疗风险,又没有体现出社会医疗保险的共济性与公平性,同时,也危及了医疗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2.2 基金平衡问题 基金平衡是医疗保险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也是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就目前来看,全国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存在同样的问题,即基金收支不平衡,社会统筹基金保障程度低,个人账户支付能力弱,无法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

目前的现状:一方面,由于前述社会人群参保率低、结构老化等原因,基金的积累性在减弱甚至萎缩,而政府并没有给予基金以财政支持,加之许多单位应参保不参保,无故拖延保费的缴纳,漏报、瞒报工资基数来逃避缴费,致使基金的筹资水平很低;另一方面,从实际医疗消费看,即使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设置的“门槛”过高,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风险大,参保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比例高等原因,加之缺少合理有效的供方制约机制导致,如医院乱收费、滥用药、滥检查以及药品生产流通环节虚高定价等问题,一旦患了大病、重病或慢性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就会严重不足,且存在较大缺口,参保人不得不用现金支付很高的医疗费用,这给低收入者和体弱多病者带来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

2.3 补充医疗保险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我国处于现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是“低水平、广覆盖”,而它在保险深度和广度上的缺口,需要依靠补充医疗保险即商业医疗保险来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灵活便利,自由选择性强,能够提高社会医疗保障水平,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需要。而其专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也可以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所借鉴,以促进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因此,只有将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有效衔接,才能使医疗保险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

我国的商业医疗保险起步不久,还存在相当大的发展障碍。集中表现在:(1)医疗改革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2)缺乏鼓励开办健康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3)保险公司自身的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医疗保险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的业务。由于医疗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且长期作为从属业务或附加险来对待,各保险公司在医疗保险方面的经验和技术普遍缺乏,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较低;人才培养不够,尚未建立起一支专业化人才队伍;产品创新能力不强,险种单调重复,难以满足市场的不同要求。

2.4 医疗机构改革问题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横向上来看是行政性垄断没有被打破,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直接拥有和管理医疗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办医院上面,在一定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公立医院利益的保护者。这限制了其他产权形式医疗机构的发展,市场因为缺乏竞争而使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公立医疗机构利用其垄断地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乱收费、滥检查、滥开药、服务质量差,直接受害的是普通的医疗服务消费者。从纵向上来看,区域卫生规划不合理是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卫生资源配置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结构失衡,资源浪费与短缺并存,运行成本高,总体利用效率低,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卫生需求。因此,医疗机构亟待改革,医疗卫生资源需要重新整合。

3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

3.1 协调社会经济发展,科学规划,加强医疗保险制度的宏观指导 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所涉及的社会活动范围非常广泛,成为与各参保人员不可分离、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因此,需要制定一个既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又能满足人们医疗需求为目标的中、长期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以指导社会发展、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并使之成为人们社会行为的行动指南。通过医疗保险事业规划,实施为参保者提供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障,努力实现社会经济与医疗保险事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从长计议,立足长远,科学、民主地谋划未来医疗保险事业,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 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相互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规模、速度、比例,确定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基金筹集与使用、费用分担与费用制约机制,准确地把握全局与局部、眼前与长远、总体与单位等各类规模、速度、比例指标,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协调医疗保险管理方、医疗服务提供方、参保人员等各种医疗保险关系,按照社会需要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浪费。在动态中求平衡,在平衡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平衡,使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处于良性循环中,促进医疗保险事业不断进步,使更多的社会成员享受到更多的医疗保险所带来的利益。

3.2 加快医疗保险的立法步伐,构筑起医疗保险法律保障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是为了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要而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公平性的特点。因此,为保证其目标的实现,只有通过法律途径由国家立法实行。医疗保险基金是为参保人员在出现疾病风险时提供资金保障而建立起的一道健康安全网,是全体参保人员的“保命钱”,其作用的发挥意义深远且重大。而现今其相关立法的不健全、滞后,对危及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相关法规条款针对性不强,处罚力度较弱,甚至于执法处罚无据,难以有效地发挥法律处分的强力作用,以达到惩戒警示的目的。为此,建议尽快将医疗保险列入立法计划,加快医疗保险法规立法,从而构筑起一道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的法律保障防线,以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是当前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任务。

3.3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动态研究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 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与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使人们对医疗的需求不断提高,旧的医疗保险政策只能适应原有的基本医疗需求,不能解决变化了的客观情况,甚至为解决以往的矛盾或问题而引起新的问题。影响医疗保险发展变化的关系较多,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原因千差万别,各种因素相互作用、互为因果,情况较为复杂。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研究是为预防在医疗保险制度施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矛盾,及时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因此,只有加强医疗保险制度过程管理和动态研究,择机调整医疗保险政策,以避免或减少因为医疗保险政策滞后而造成的对医疗保险制度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冲击和浪费现象,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地发挥医疗保险政策作用,才能满足日益发展变化的医疗需要,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稳步运行。

3.4 开源与节流并举,重在节流 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实施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对医院在医疗安全上的要求更高、更严格,必须认真考虑医疗安全,各种新的医疗技术项目的开展、新的诊疗设备的相继投入、高新医用材料的运用,大大降低了医疗风险。因此,作为医疗提供方均希望通过安全使用高新设备减少医疗纠纷,同时,也能为其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但这样做却导致了医疗成本的增加,社会医疗负担的增加,给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造成新的压力。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口所占参保人群结构比例不断攀升。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并未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长同步,面临着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增长困难而医疗需求增长加快的双重压力。这不利于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若不加以及时研究和解决,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卯粮寅食,使医疗保险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终会使整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功亏一篑,失信于民。因此,就目前而言,既要开源也要节流,开源与节流并举,把节流放在首位,加强医疗费用控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有效地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保证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

3.5 加强引导,引入竞争,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区医疗机构建设 由于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性,医疗提供方掌握全部的医疗信息及医疗资源,处于垄断地位,形成卖方市场,从而容易使市场失灵。仅靠市场机制不能解决资源合理配置及合理利用的问题。因此,为保证医疗服务公平竞争,保证参保人员合法利益,政府干预必不可少。就目前来讲,社区医疗机构的建设尤显突出,政府部门应通过宏观管理,搞好卫生资源规划、配置,制定相关扶持社区医疗卫生的政策,鼓励引导各种社会资金参与社区医疗卫生建设,多渠道、多方位地加大社区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加大培养适应社区医疗卫生需求的通科医生,提高社区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社区就医环境,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确定医疗机构的定点上,依据社会平均成本或先进成本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和规范,依据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所需卫生资源量,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扭转被动局面。引导医疗机构通过内部挖潜,降低成本,改善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加快定点步伐,并从医疗保险结算政策,标准上适当倾斜,以吸引参保患者就近就医,方便参保病人,降低医疗成本,真正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

④ 如何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新中国成立至今,虽然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上取得了很多的成就,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如许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等。若不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则会严重的阻碍我国的发展。我认为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老年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据预测,到下一个世纪的二三十年代,我国老龄人口将上升到
一、建立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老年社会问题的核心。建立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对社会的稳定和持续性发展有重要作用。
1.建立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劳动者逐渐成为了自由流动的“商品”。当劳动者与企业交换自己的劳动力和企业获得劳动力时,必须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建立起对劳动者的生活保证契约和机制。

http://cn.happycampus.com/docs/983424530101@hc03/11336/

⑤ 从养老保险方面论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

一、现状与目标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种重大社会政策,同时又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标志。它首创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有着较长的历史,而养老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是资金数额最大的一项,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大力推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既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经济体制改革总方案中极其重要的一环。
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高峰将以大大快于发达国家的速度到来。据预测,到2030年,我国将进入人口最高峰,达16亿人,老人总量接近4亿, 届时, 退休人员将相当于在职人员的40 %以上(1992年为17.6%)。(注:余小平、王玲,“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对策”,《财经问题研究》97年第4期。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抵御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建立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企业补充养老金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框架。1995年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制度创新的高度提出了全新的目标模式,即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制度。这个目标模式与过去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三个明显的突破:一是第一次提出全方位覆盖,冲破了计划经济中养老保险的职工身份界限;二是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摆脱了以前单纯社会统筹方式的格局;三是提出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传统养老保险多元化的特点,可以认定,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改革正朝着这一目标迈进。
二、问题与困难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于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激励在职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整体上我国的养老保险还处于低水平状态,其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统筹项目不全,统筹面窄,致使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小,社会保险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目前,我国除海南、深圳等少数沿海城市实现了全项目的各类人员统筹外,大多数省市只实行了主要项目的社会统筹,非主要项目仍由企业负担。从承担职工退休费用的比例上说,社会保险部门分别承担了国有职工的85%和集体职工的75%,企业仍要分别负担15%和25%,而职工个人承担的比例很低或者根本不缴。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中方职工、个体企业以及其他劳动者都不参加统筹,此外,占我国人口80%以上的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本上还是个空白。我国养老保险项目主要限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众多的非国有单位职工基本上被排斥在外,不能满足更多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要。
(二)养老保险已实施改革的项目与未进行改革的项目之间在内容上存在衔接问题。
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投保职工或养老金领取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上的积累金额或法定金金额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这就产生了以下问题:还建不建遗嘱保险?如果建,怎样与养老保险合理衔接,从而做到既不浪费资金,又保护收益人的合法权益?伤残保险同样存在着与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在改革之初未能统筹考虑,则必在今后的运作中造成极大的混乱和损失。
(三)条块分割,利益不同,致使社会养老保险统筹难以体现互济原则。
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由单位保险走向社会统筹保险,以解决由于单位间贫富不同的差异而导致在养老金上畸轻畸重的问题。然而,由于条块之间的差异,单位之间利益的不同,造成了统筹调剂困难。如铁路、邮电、交通等11个部门实行行业统筹,而且这些行业养老保险与地方社会保险制度标准不一、待遇不一,不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不少地区采取资金“差额拨付”的办法,企业交了统筹费,但并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社会化服务。有的地方还随意变动统筹办法和比例,造成企业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出现了复杂混乱局面。
(四)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比例过高,负担过重,致使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缴十分困难。
据悉,目前除了南方少数新兴城市外,全国大中城市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之比已达到1∶2,(注:刘风,“关于城镇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的几点建议”,《经济改革与发展》95年第5期。 )因而出现了保险金提取比例高、支付量大、积累少的局面。现在,全国内地城市固定工已没有积累,集体工积累很少,只有合同制工人由于退休人数较少而有部分积累,加之亏损企业增加,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已无力缴纳保险金。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先后三次提高退休职工待遇,使养老金支付急剧增加,而保险金提取却十分困难。据国家劳动部提供的情况表明,由于企业负担沉重,使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个人缴费意识淡薄,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使养老保险缺少个人的参与和积累。这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国家总体财政经济实力尚不雄厚的国情不相适应。
(五)养老保险的管理混乱,致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保险难。
劳动部门主管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多头管理客观上造成了收支标准及管理上的矛盾和混乱,使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以支定付,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难以得到支持和落实。各地的养老金支付办法极不规范和统一,有的地方不按国家政策统一行事,自行变动支付标准,有的地区、行业之间互相攀比,使养老金支付标准过高,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总额的比例)提高到80%~90%,大大超过了国家、企业和社会的负担能力。
同时,财政在养老保险过程中的作用发挥的远远不够,如下表所示:
1994年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与结余在中央与地方的分布情况单位:亿元 项目总额中央地方养老保险收入678.519.43%80.57%养老保险支出624.219.77%80.23%滚存结余323.3 7.3% 92.7%资料来源:杨良初,“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财政管理的若干思考”,《财政问题研究》1997年第11期。
从上表看出,地方掌握的养老保险收支和结余的比重都占绝对优势,为地方的经济建设提供了一批量大而稳定的资金来源,助长了地方政府的基金管理上的短期行为。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背国家政策,竟相提高社会养老统筹的比例,扩大了地方和部门利益,却加重了企业负担,损伤企业和职工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侵蚀了国家财政的税基。据有关调查表明,上海市养老保险金缴费率(包括企业和个人)为28.5%,湖北襄樊市养老保险金缴费率为26%,浙江宁波为28%,(注:苏明,“关于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经济改革与发展》96年第10期。)这都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0%的养老保险金缴费率。1994年11月国家颁布的规定要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但执行效果很不理想,大量的结余资金被挪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和证券投资,其中相当一部分难以收回。
(六)在向新制度过渡时期,账户转移的难点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养老保险要从旧体制向新制度转移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因为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不可能有过多的积累资金为新制度的建立做铺垫。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包括收益权、处分权、继承权等并不明确,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确认和法律保护,账户还未由“空账”转为“实账”,不利于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营运和保值增值。账户转移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各省个人账户规模不同。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中,16%以上的大账户有8个,11~14%账户的有10个,10 %以下的小账户有6个,有的省甚至还没有建立个人账户。(注:李论, “回顾与前瞻: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势”,《南昌大学学报(社科版)》96年第4期。)在这种情况下, 各省改革方案对账户转移问题做了不同的规定,因此缺乏操作性;二是规定账户进行“实账”转移,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冲击过大。
三、原则与规范
计划经济主导下的社会制度已实行了十几年,广大群众的既得利益和习惯很难在朝夕之间调整到位,因此一定要注意稳步转轨,既要考虑“老人”在旧体制时期分配结构的现实,也要考虑“中人”在过渡时期逐步减少旧体制再分配的份额,逐渐增加初次分配的份额,在社会不受巨大震动的前提下实行渐进式的改革,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或规范:
(一)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各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确定养老保险费的征集比例首先要遵循这条原则。从国外的经验教训来看,西方国家实行的高福利和平均主义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政府财政支出的增量中,有25%左右被用于支付养老金,形成了庞大的预算赤字。(注:余小平、王玲,“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对策”,《财经问题研究》97年第4期。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这都决定了我国养老保险水平不可能很高,只能保证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我国养老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引入个人账户的目的是体现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树立参保人自我保障的意识,强调参保人缴费的义务与责任,对于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国家通过立法限制了其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向,在参保者不拥有清偿权和继承权的情况下,它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而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纳的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激励劳动者提高劳动生产率,避免“大锅饭”养懒人,相应的减轻国家与企业的沉重负担。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各省改革方案在体现效率原则上,都采取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基础,在账户中记录其一生的缴费情况,养老保险的待遇和给付标准,既要与个人保险金的缴纳水平和缴纳时间长短挂钩,又要体现社会互济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于激励广大在职职工的积极性。
四、思路与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共同昭示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走向深入的前景,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1996年8月9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明确提出了下一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四条意见:(1 )实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继续坚持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原则。(3 )要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4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据此,结束全国条块分割和多方案并存的养老保险格局势在必行。
(一)对我国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改革的思考。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正在由社会统筹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转变,由单一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向国际通行的社会基本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三层次养老保险模式转变。虽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已基本确定,各地在实际实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第一,养老保险基金模式的选择
养老保险的资金筹资模式有以下几种:(注:李绍光,“养老金: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较”,《经济研究》98年第1期。 )一种是现收现付制,即以同一时期正在工作的一代人的缴费来支付已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制度。它把人口结构老龄化的负担强加到了工作人口的身上,如果由于失业率的增加而使缴费者减少,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受益者数量又保持不变,那么养老金制度就会出现短期的困难。现收现付模式的费率调整灵活,操作简单,可以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在人口比较年轻、年龄结构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它是一种可行的养老保险模式,但它不适合我国国情。因为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明显,并且面临着众多职工下岗的局面,如果采用这种模式,使年轻人负担增加,不利于改革的深化,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第二种是完全基金模式。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或单位和个人)定期缴付一定的养老费存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职工退休后根据个人账户累积额领取养老金,并可以将养老基金用于投资,以投资的回报增加养老金的收益。完全基金模式积累了足够的养老基金,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它受到通货膨胀的严重影响,养老金投资风险大,而且此方式不具备社会互济功能,所以在我国也不可行。另一种是部分基金模式,它可能是在现收现付的基础上,每年多收入一部分超额养老费形成一定的积累,也可能是在基金积累模式下,由于总体上每代人养老金和养老保险管理费用支出大于养老费收入时成为部分基金模式。从其自身机制来看:第一,它兼顾了完全基金与现收现付的优点,统筹费率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只在期末才做调整;第二,统筹费率介于以上两种基金模式之间,易于被企业接受;第三,积累金不是太高,投资增值工作量不大,受货币贬值影响较小。
到2000年,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将占社会总人口的7.4%, (注:岳颂东,“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经济问题》96年第5期。)这就要求我们既要考虑到目前要有所积累, 减轻未来负担,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又要使当前企业负担适度,不错过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机。这就决定了我国在养老保险上应尽快实行部分基金模式。
第二,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从目前的仅限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职工扩大到全体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为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采用强制手段,收缴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一部分基金实行社会统筹,通过社会再分配手段用于调剂,另一部分基金记入个人账户,作为劳动者退休养老金或享受继承的依据。
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社会基本养老基金的来源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企业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部作为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调剂使用,从而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达到退休职工国民收入公平合理再分配的目的。我国采取此做法,一方面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与过去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和年限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养老金的领取并不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它具有一定的互济性,即只要过去按规定缴纳保险金,退休后就能领取养老金。由于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全民社会保险,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有的学者认为它只能是一种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养老金只能大约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的50%左右。(注:余小平、王玲,“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对策”,《财经问题研究》97年第4期。)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职工应采取有效的过渡办法,将原来高于基本社会保险的部分转化为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同时鼓励部分收入较高的职工进行个人保险,使其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
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比率,需要经过大量科学预测和计算才能确定,我国是个有十多亿人口的大国,计算中微小的误差都会导致将来千百亿元的亏空,需十分慎重。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可采取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无单位的个体劳动者应自己负担全部费用。
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构成项目,要改变过去长期以来个人不缴费的酬资方式,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在开始起步时,本着低标准原则,个人占工资收入的比例不能过高,以后随着个人工资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用人单位也要为本单位的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金,这个比例可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相应降低,一直降到与个人缴费比例相等时为止,多数意见以为,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同是8 %是适宜的。(注:李齐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文史哲增刊》96年。)
为了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应加强基金的管理,建立退休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使养老保险基金做到保值增值。
第三,采取截断待遇法实现计发办法的统一。
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最关键是制定合理的中人过渡办法,截断待遇法是将中人的养老金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改革方案实施前职工的劳动贡献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第二部分是对改革方案实施后职工的养老待遇按新办法计发。这种办法最根本的特点是对中人方案实施前的劳动贡献对应享受的养老待遇一次性予以确认和审批。既对职工过去的劳动贡献有了一个合理的交待,又很自然地过渡到新的办法。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当采用与职工缴费和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办法,待职工退休后,先按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上的储存额计算,支付退休职工10年期内的月养老金,并依据职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确定月养老金相当于当地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低比例,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以下方案:退休前个人缴费满15年以上的为80%,缴费满10~15年的为70%,缴费满5~10年的为60%,不满5年的为50%,达不到以上比例或职工退休后的寿命超过10年以上的,由社会统筹基金予以解决。(注:李齐云,“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文史哲增刊》96年。)
(二)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思路。
第一,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和农村老年人口比重都相当高,而且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经济发达地区可先行一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逐步拓宽范围,我们不可能短期内在全国马上普及农村养老保险,从长期趋势分析,农村养老的基本格局是,家庭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当前尤其重视家庭的保障功能。
第二,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着实现市场化、工业化的双重战略任务,财政资金供需矛盾突出,加之农村老龄人口数量庞大,因此,国家难以包揽农民的养老保险,依靠农民自身及其农村集体的资金积累是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基本途径。而且,筹资标准和保障标准要互相适应,都不能定高了,应考虑农村的负担能力。
第三,考虑到农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应允许在农村各地存在一些差异,切忌养老水平和筹资标准的“一刀切”。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对目前多方案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修正,最终过渡到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必然涉及到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重新调整,稍有不慎,就会增加国家的负担或引起社会震动。因此,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要维护职工的既得利益,注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连续性,另一方面又必须重视多方案和统一方案的科学衔接,使养老保险能平稳推进。朱róng@①基总理在98年5月16 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社会保障是当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头等大事。在我国这个特殊的时期,建立和完善新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应付我国人口就业压力和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挑战的关键。

⑥ 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议

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为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为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事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增加参保人数,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
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先保后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进一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全社会的老年人提供稳定、安乐的老年生活保障。 老年人是社会的一笔巨大的财富,而我国刚性的退休制度却让老年人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项沉重的负担。部分学者和研究人员呼吁在我国开始试点推行弹性退休制度,对符合相关要求的老年人延长工作期限。这一方面可以发挥老年人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特长,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收入来源,减轻社会的养老保险的负担,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延缓我国未富先老局面。

⑦ 简述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由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国家负责组织社会保险,负责保证“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并负责长寿退休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之后继续按原有的标准支付。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40%-60%。

(二)补充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只保障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此基础上,政府鼓励有经济能力的企业为职工举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或行业年金。严格说,补充养老保险既不是国家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也不是纯商业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它是政策性、商业化运作的养老保险基金业务。

(三)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统称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可分为团体业务和个人业务,产品形态主要体现为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主要形态为团体分红年金类产品,团体投资连接保险等。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总体养老保险政策层面

1.基本养老保险未实现“全覆盖”,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不公平。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农村养老保障政策尚不完善。虽然2009年全国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政策,但覆盖面还有待扩大。即使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也主要覆盖企业职工,城镇中未就业人员以及就业不稳定无法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缺乏政策性养老保障。

2.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不尽合理。政策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达50%以上的,给予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对被征地农民失地达不到50%的,政府和集体不予承担保险缴费。部分达不到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对此有意见,不愿积极配合政府征地;还有一些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因为“短视”,不愿自己负担30%的费用。

3.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模式执行结果是,“事业单位、公务员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达到在职收入的90%左右,而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只有在职收入的60%左右”。这就导致“同等学历甚至是高工、高学历人员,同等工作年限、职称等级,公务员退休职工人均月收入远远高出企业退休职工”。

(二)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问题突出,国家财政压力巨大。由于现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养老保险政策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才建立起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分开管理,为了弥补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的不足,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很大程度上被用来发放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这使得个人账户有名无实。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单一,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活动和经营性事业。这一规定确实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却忽视了基金的增值。刚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基金以不低于1年期定存的形式存放。而目前CPI增幅则已超过5%,已经高于1年期银行利率。

(三)补充养老保险

相关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明确。二是中小企业年金业务的运作缺乏依据,极大制约了市场的启动。三是现有投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要,投资品种的范围有待扩大。四是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分散,影响市场的快速发展。

三、政策建议

(一)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2011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首批试点覆盖面为60%。建议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消除社会保障领域的不公平现象。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统一企业与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工养老保险标准

建议国家制定政策将失地面积达不到50%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根据征地比例由政府给予适当的参保费,让所有被征地农民都能按被征地面积大小享受不同等次的养老待遇。同时,建议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将缴费比例凋整为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分别按70%、10%、20%缴费,加大政府投入。尽快制定相关政策,统一企业与事业单位、公务员职工养老保险标准,使之享受相同的国民待遇。

(三)尽快明晰并落实各类型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尽快制定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养老金的缴纳、投资和积累阶段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积极支持养老保险基金发展。以企业年金为例,在缴费阶段,企业提取年金按一定比例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缴纳企业年金时按一定数额给予税前扣除,若未达到退休年龄提前领取则依法纳税。在投资和积累阶段,划入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职责,加强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应修订法律规章理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厘清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应借鉴功能监管的理念,在实际运作中,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监管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综合监管;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其的信托行为、保险契约行为、上市行为进行分业监管。

(五)鼓励建立捆绑式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国外实践经验,专业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是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方向。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明确提出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概念,应积极付诸实施。

(六)采取措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激励补充养老保险发展

1.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是要尽快做实个人账户。二是通过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降低参保人员的实际负担,进而刺激非国有企业以及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体制。

2.对于补充养老保险。应通过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和商业性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并借助市场力量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和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压力,进一步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制。

(七)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增值提供更多渠道和产品

未来,应允许企业年金等投资衍生金融产品、风险投资等私募股权市场等,开发更多的投资产品,并使基金在投资组合的选择上有更大的自由度,对股票、企业债券可以有更高的上限,但必须控制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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