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保险合同中有法律规定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是什么
可查看你的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权利包括:1、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2、代位求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的义务包括:1、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1、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领取保险金或赔偿金的权利。2、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1、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负有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4、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5、财产险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6、财产险被保险人负有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7、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8、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9、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㈡ 保险法对再保险的最新规定
1.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可能超过保险价值。正因如此,重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也比较严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共同保险是对可保风险的横向转移,但仍是第一次转移,这是它与再保险的主要区别。
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存在多个保险人,但共同保险只签订一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高于保险价值,而重复保险则签订数份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有重大的区别,一是共同保险是投保人的风险一次性转移,而重复保险则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转移。二是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因为,在共同保险中,尽管保险人为数人,但它们和投保人之间只存在一个保险合同。而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没有,因为,在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和投保人存在数个保险合同,但数个保险合同彼此没有任何联系。三是共同保险中,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重复保险则相反,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㈢ 在保险合同中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为
在保险合同中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为法定条款。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资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约定的内容是:
一是试用期。《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是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三是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㈣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再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一、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
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包括合同开始和终止时间;执行条款,包括再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账务条款,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仲裁条款,规定再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货币条款,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二、再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
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着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原保险人为自己单独利益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均摊。为维护再保险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条款一般还规定,再保险人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和费用,也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
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账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其他条款是保险合同一般应具有的共同条款,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㈤ 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包括合同开始和终止时间;执行条款,包括再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账务条款,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仲裁条款,规定再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货币条款,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
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着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原保险人为自己单独利益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均摊。为维护再保险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条款一般还规定,再保险人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和费用,也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
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账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其他条款是保险合同一般应具有的共同条款,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㈥ 简述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两者的联系
(1)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的范围和有效期为限。
(2)再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合同。虽然再保险合同源于原保险合同,但并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在法律上两者是各自独立的。
两者的区别
(1)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2)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承担分保的责任,表现为分摊性合同。
㈦ 再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中,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律程序,通过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有人民法
1,协商解决: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法。协商解决可以有效节约时间和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彼此增进了解,强化双方的信任,有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履行合同。
2,仲裁解决: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也叫“公断”。仲裁作出的裁决,有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申请仲裁必须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合同时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争议发生前、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3,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团体,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抵御管辖的限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应,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做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4,调解解决:调解是争议双方在第三机构组织下,通过谈判、协商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方式。目前主要调节机构除了仲裁委员会、法院外,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节法》也确认了调解的效力。
5,诉讼解决: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按依法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6,我国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属于民事诉讼,与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以及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目前我国针对保险合同引发的诉讼纠纷案件或其他诉讼案件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已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应,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通过再程序申请再审。
8,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㈧ 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它是约定再保险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
再保险也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确立的,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再保险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类。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就将这个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须按协议的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议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㈨ 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亦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时还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时,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对象是意外危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的人,即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即投保人当然为合同当事人。如被保险人非投保人则和受益人一样属保险合同关系人,也可称其为第三当事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则需在保险合同上签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因此除当事人、关系人外还得有补助人。主要补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另外,保险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险中介人,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必须有买方、卖方、中间人,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只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作了简单的规定,而对保险公估人没有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加快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我国应该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别对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规定。要用法律保护中介人相应的合法权利。仅靠《保险法》第六章规定是不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的。
保险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体,当然,主体之间也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对合同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保险法律关系问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