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购买的团体意外险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可以抵扣吗
不能抵扣。除了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行业外(如:建筑行业、矿下作业、高空作业、危险化工品生产等),其他行业购买商业意外险不予税前列支
B. 企业购买的团体意外险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可以抵扣吗
不可以,保险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与保险种类以及用途有关。目前政策下,财产保险需要缴纳增值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人身保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企业支付的人身保险费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认证,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不认证,将形成“滞留票”。
(2)团体保险税务局扩展阅读: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购进固定资产(含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运费)。
(2009年1月1日起,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
所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7、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计入成本处理。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取得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当月未按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0、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企业在购进时已结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经查实,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C. 买公司买团体保险可以避税吗
是可以操作的,但查到要处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武汉晨报
晨报讯(记者 凌云焰 实习生 王芳)
企业给员工发奖金,要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转个弯,投保团险后再退保,这笔税金就不用缴。目前,少数企业将团险保险变成了“合理避税”的通道。但税务部门表示,此举属偷逃税行为,将严肃查处。
年终奖投保“避税”12.5万元
武汉一民营企业效益很不错,打算从利润中拿出30万元奖励30名中层管理人员每人1万元。按税收规定,这笔钱应先上缴企业所得税,即30万元×33%=9.9万元,另外个人所得税部分要缴30万元×14.56%=4.368万元。但企业若给员工每人买一份1万元投资性养老保险,因为保险免税,企业则可省下14万余元的税费。
若这家企业短期内办理退保,尽管会损失少量的手续费(一般为3%~5%),但大笔现金仍可再次流入员工个人账户。若员工对保险不知情,这笔钱会退回企业公共账户,掌握在企业管理者手中。即使按5%的手续费收,在这一进一出中,该企业至少可“避税”12.5万余元。
省保监局:严查“短期退保”情况
对这种“避税手段”,武汉几家寿险公司团险部负责人均表示,自己的公司很规范,不可能如此操作,但不可否认别的不正规公司会有该做法。据介绍,湖北省保监局对这类不明不白的“大进大出”、“短期退保”的情况,查处相当严厉。
税务部门:此举属偷逃税行为
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是明显的“不合理避税”,属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会一查到底。
据悉,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已专门发文指出: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将严肃查处企业利用保险避税、洗钱的“擦边球”行为,罚金也大幅提高,已从原规定的未缴税款的50%提高至未缴税款的2.5倍,同时也会惩罚保险公司。
武汉晨报2010年2月3日27版
年终奖买保险可避税?忽悠!
地税局辟谣:仅保险收益可免税
“存款要收利息税, 买保险收益不收税”
记者包慧通讯员曾妮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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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年终奖拿出来买保险吧,可以避税的。”年关将近,各单位的年终奖即将出炉。不少保险营销员向投保人如此推销。
某世界500强企业湖北分公司的部门经理Mary致电晨报热线咨询道,“每年到年终时都很苦恼,十多万的年终奖要扣不少税,现在好几个保险代理人都说买保险可以避税,真的可行吗?”
记者了解到,除了像Mary这样在汉工作的外籍人士之外,不少高收入群体对买保险避税也很感兴趣。“买保险可以避税”是保险推销员放的烟雾弹,还是真有避税“密道”?武汉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买保险避税具有误导嫌疑,仅保险收益可免税。
记者了解到,目前保险代理人利用买保险免税来忽悠消费者的现象主要有两类。
【忽悠术】之一
部分保险代理人在宣传保险的好处时常说,“存银行利息还要收税,买保险分红不用缴税。”
而实际上,利息税在中国始于1950年,2007年8月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存款产生的利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了。存款要收利息税之说早已是明日黄花。
【忽悠术】之二
“买分红险和养老险可避税”
Mary的代理人就跟她说,“年终奖可以通过购买分红险和养老保险、年金保险来合理避税。”
对此说法,中英人寿湖北分公司总经理李健成认为不准确,“只能说,保险的‘分红’等收益免税是可行的。”
对此,市地税局表示,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出台针对投资分红保险的免税规定,所以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分红型保险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税法,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各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D. 团体意外险税前扣除
对于是否税前扣除,比较适用于高危职业,如果企业是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为现在国家尚未对“其他商业保险费”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界定,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我们知道企业为员工投保的员工意外险是意外险的一种,是企业给员工购买的意外保险,也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般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会有不同的保险要求,团体意外险和高危行业险,都是企业和个人自愿参与投保的险种,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只要是正规的企业,尤其是涉及危险品生产、事故发生率高的企业,都应该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而且,仅作为基础保障的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保障这些员工的利益。同时,除了帮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高危行业险外,企业还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公众责任险等来分散风险。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E.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团体保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在增值税纳税主表上只要填进项税额转出就可以了吗
不能抵扣。除了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行业外(如:建筑行业、矿下作业、高空作业、危险化工品生产等),其他行业购买商业意外险不予税前列支
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只是反列举,限定了应税服务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并没有限制购入商业保险不得抵扣进项。可以说,增值税是基于应税服务的使用范围作出的要求,而不是对应税服务所属行业作出的抵扣限制。
企业所得税是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以及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等角度出发,为防止不同盈利水平等状况下的企业税负不均,对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进行了正列举,除此之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这里并没有考虑商业保险是否属于集体福利的因素。由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考虑的出发点不同,在税收实践中也就形成截然不同的结论。
F. 公司不给工人交社保,税务局会对公司采取什么措施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团体保险税务局扩展阅读
工作多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
一、事件回顾:公司三年未给员工买社保
家住顺庆区芦溪镇的邹梅,于2015年7月入职于顺庆城区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8年9月底,该物业服务公司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突然下达通知,调换邹梅工作岗位。
离开熟悉的岗位,在新岗位上的邹梅十分不适应,2018年10月,邹梅向该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然而让邹梅没想到的是,自己在该物业公司就职的三年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自己也不能获得哪怕一分失业救济金。
据邹梅回忆,她自2015年7月起一直在该物业服务公司的监控岗位负责秩序维护工作,直至2018年9月。邹梅在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工作期间,物业服务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直至2016年5月1日,该物业服务公司方才与邹梅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往后的2017年、2018年,物业服务公司又以一年一签的方式与邹梅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在三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中,均有涉及社会保险缴纳的条款,然而公司却一直未为邹梅缴纳。
2018年10月,邹梅以该物业服务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同时,以公司第一年未签劳动合同以及三年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然而,该物业服务公司却以邹梅自己主动离职,公司并未辞退为由,拒绝支付一切费用。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取得应得的赔偿金,同年10月,邹梅向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申请仲裁:获得赔偿金17892元
2018年11月14日,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该物业服务公司一年未与邹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三年未为其缴纳社保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了审理。
庭上,邹梅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000元,支付经济赔偿金6300元、失业救济金11592元。同时,她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她与该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三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
物业服务公司认为,邹梅要求支付的双倍工资不属实且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付;另外,公司并未辞退邹梅,邹梅是自动离职,并不存在经济赔偿的问题;关于失业救济金,因不存在辞退情况,邹梅就不符合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条件。
经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邹梅自2015年7月入职至2016年4月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1日、2017年6月1日、2018年6月1日,均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物业服务公司未替邹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属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物业服务公司未与邹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管事实成立,但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对邹梅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18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该物业服务公司未替邹梅缴纳社会保险费,邹梅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则该公司应当向邹梅支付经济赔偿金6300元。
同时,因该公司未依法为邹梅购买社会保险,导致邹梅离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合计赔付金额为15840元。另因邹梅请求支付的失业救济金额为11592元,有4248元的金额未请求支付,视为邹梅自动放弃。
2019年1月2日,顺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服务公司支付邹梅经济赔偿金6300元、失业救济金11592元,合计17892元。
G. 关于企业够买团体商业保险的税优政策
补充医疗、补充养老有相应财税政策支持,工资总额5%可在税前列支
H. 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规定,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因此,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即商业保险)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