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鞍山农民地保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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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拆迁补偿项目
国家从2017年起在农房拆迁补偿项目中,增加了两个小的项目:宅基地的补偿,社会保障补偿。
这就意味着拆迁农民领取补偿款有一个系统的指导标准,这个标准能够更大限度地保障拆迁农民工的根本利益。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2018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土地法修正草案现行第四十七条
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㈡ 暖气漏水的保险赔偿问题
如果确实是你家暖气漏水,只需赔偿他的损失,也就是原先材料的费用。
㈢ 2017年鞍山市工伤保险怎么报销,工伤赔付标准
一、鞍山市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鞍山市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鞍山市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鞍山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鞍山市工伤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鞍山市工伤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鞍山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鞍山市工伤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
工伤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鞍山市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是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㈣ 暖气出事儿,哪些损失由财产保险赔
问题1 啥样的供热损失由保险赔?
案例:暖气管改过,爆裂后保险不理赔
市民郭先生告诉记者,今冬供暖期刚刚开始,自家的暖气就发生了爆裂事故。“喷涌而出的暖气水不仅把地板全泡了起来,还顺着门缝淌到楼梯间,倒灌进了电梯井。”郭先生说,这次事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光我家的装修损失就达四五千元,为了维修,电梯还暂时停运了。”但令郭先生无奈的是,事故发生后,他找供暖企业咨询理赔问题。“当时交供暖费的时候,里面不是含供暖责任险吗?”郭先生说,但供暖企业的维修人员说,他家私自改过暖气管道,爆裂事故与此有关,所以保险不能理赔。
解读:供热责任险强调非居民自身因素
大连市保监局有关工作人员解释称,供热责任保险是指在供热过程中,因用户室内采暖设施(散热器、管道及附属配件)发生意外爆裂或渗漏造成用户及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由供热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处理的一种风险分担机制。也就是说,供热企业按照规定收取取暖费用,对于用户由于供热责任造成的财产及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为了转嫁风险,供热企业与保险公司经过协商签订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就供热过程中主要的频发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供热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供热企业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见,供热责任险是由供热企业为了分散自身风险而投保的保险,非居民投保的保险。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供暖事故,负责赔偿居民损失的主体仍然是供热企业,而不是保险公司。
保监局工作人员解释说,大连现行供热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供热管网中用于住宅及公共建筑室内取暖的设备、水暖管道及附属设备发生爆炸、爆裂及意外渗漏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因此,作为责任险的一种,供热责任险只对因供热企业责任导致的事故进行损失赔偿,强调非居民自身因素,如果因居民私改暖气或野蛮装修导致事故发生,而并非供热企业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问题 2 受损后能获得多少赔偿?
案例:遭水淹损失超4万,保险最高赔3000
对于家住华南广场附近的市民崔先生而言,因为暖气管道爆裂带来的损失确实令他感到头疼。崔先生告诉记者,供暖期刚刚开始后,自己一处门头房就发生了暖气爆裂事故。“这处门头房我是用来做装修展示区的。当时店里积水没过了脚踝,用水泵抽了一夜才排干。”崔先生告诉记者,虽然大水退去,但是损失却难以弥补。“我的整个店面都是用一块块整体木板拼装的,被水淹没后只能全部拆除,整体损失超过4万元。”虽然损失不菲,但供暖单位表示损失只能由保险公司负责,最高只能赔偿3000元左右。”崔先生无奈地说。
解读:供热责任险理赔上限有了新变化
据保监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供暖责任险对于保险理赔确实有上限规定。但近期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辖区保险公司与供热部门、供热单位出台《关于修改大连市供热责任保险业务承保及理赔标准的通知》。《通知》中对于理赔上限都有了新的变化,其中对赔偿比例进行了调整。工作人员提醒说,作为民生类险种,供热责任险具有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高风险等特征,保障范围通常为供热过程中主要的频发的风险。如果居民想获得其他风险保障,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作为供热责任险的补充。
问题 3 出事咋报案?
案例:供暖公司让市民自行索赔
市民杜先生等人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称,今冬供暖期开始后家里暖气发生爆裂事故,但是对于家中遭淹后的损失,供暖公司维修人员说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让杜先生等人自行联系保险公司。“我们也不知道投保单位究竟是哪家,发生事故后我们该如何报案呢?”杜先生无奈地说。
解读:应由物业或供暖公司报案
保监局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如发生供热责任事故应尽快与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或供热公司联系,由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根据报案信息第一时间与出险用户联络,约定查勘定损时间,直至完成赔偿事宜。用户应按供热责任险承保公司的要求配合提供损失清单、损失证明及受损财产发票等材料。
现状:供暖责任险投保比例仍不足
市保监局工作人员介绍说,由于目前还存在不足额投保、投保明细不完整、宣传不到位等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保费充足率不足,大连供热责任险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2010年度,在供、保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大连市各产险公司共承保供热责任险合计6100多万平方米,占全市供热面积六成左右;保险保障金额逾36亿元;立案2900余件,综合赔付率超过100%,在补偿居民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㈤ 鞍山门市房供热不需要可以要求退剩下的取暖费吗
我只就我所知回答供您参考:
您的问题是是否能暂停供热,如果是非取暖期,可以到供热公司办理手续,一般要交停热费(有的地方叫热损费)
但取暖期内是否能暂停供热比较复杂,我知道的有2种情况:
一种是不允许,就是说您错过了能办理暂停供热的日期,不管您用不用都不能停了。
另一种是能停,但需按日交纳取暖费,再交热损费(停热费)可以办停。然后退费。
一般来说,第一种的时候多,具体您问问当地供热公司吧。
㈥ 供热险赔偿不满意怎么办
问题1啥样的供热损失由保险赔?
案例:暖气管改过,爆裂后保险不理赔
市民郭先生告诉记者,今冬供暖期刚刚开始,自家的暖气就发生了爆裂事故。“喷涌而出的暖气水不仅把地板全泡了起来,还顺着门缝淌到楼梯间,倒灌进了电梯井。”郭先生说,这次事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光我家的装修损失就达四五千元,为了维修,电梯还暂时停运了。”但令郭先生无奈的是,事故发生后,他找供暖企业咨询理赔问题。“当时交供暖费的时候,里面不是含供暖责任险吗?”郭先生说,但供暖企业的维修人员说,他家私自改过暖气管道,爆裂事故与此有关,所以保险不能理赔。
解读:供热责任险强调非居民自身因素
大连市保监局有关工作人员解释称,供热责任保险是指在供热过程中,因用户室内采暖设施(散热器、管道及附属配件)发生意外爆裂或渗漏造成用户及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由供热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处理的一种风险分担机制。也就是说,供热企业按照规定收取取暖费用,对于用户由于供热责任造成的财产及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为了转嫁风险,供热企业与保险公司经过协商签订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就供热过程中主要的频发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供热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供热企业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见,供热责任险是由供热企业为了分散自身风险而投保的保险,非居民投保的保险。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供暖事故,负责赔偿居民损失的主体仍然是供热企业,而不是保险公司。
保监局工作人员解释说,大连现行供热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供热管网中用于住宅及公共建筑室内取暖的设备、水暖管道及附属设备发生爆炸、爆裂及意外渗漏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因此,作为责任险的一种,供热责任险只对因供热企业责任导致的事故进行损失赔偿,强调非居民自身因素,如果因居民私改暖气或野蛮装修导致事故发生,而并非供热企业的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问题2受损后能获得多少赔偿?
案例:遭水淹损失超4万,保险最高赔3000
对于家住华南广场附近的市民崔先生而言,因为暖气管道爆裂带来的损失确实令他感到头疼。崔先生告诉记者,供暖期刚刚开始后,自己一处门头房就发生了暖气爆裂事故。“这处门头房我是用来做装修展示区的。当时店里积水没过了脚踝,用水泵抽了一夜才排干。”崔先生告诉记者,虽然大水退去,但是损失却难以弥补。“我的整个店面都是用一块块整体木板拼装的,被水淹没后只能全部拆除,整体损失超过4万元。”虽然损失不菲,但供暖单位表示损失只能由保险公司负责,最高只能赔偿3000元左右。”崔先生无奈地说。
解读:供热责任险理赔上限有了新变化
据保监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供暖责任险对于保险理赔确实有上限规定。但近期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辖区保险公司与供热部门、供热单位出台《关于修改大连市供热责任保险业务承保及理赔标准的通知》。《通知》中对于理赔上限都有了新的变化,其中对赔偿比例进行了调整。工作人员提醒说,作为民生类险种,供热责任险具有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高风险等特征,保障范围通常为供热过程中主要的频发的风险。如果居民想获得其他风险保障,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作为供热责任险的补充。
问题3出事咋报案?
案例:供暖公司让市民自行索赔
市民杜先生等人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称,今冬供暖期开始后家里暖气发生爆裂事故,但是对于家中遭淹后的损失,供暖公司维修人员说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让杜先生等人自行联系保险公司。“我们也不知道投保单位究竟是哪家,发生事故后我们该如何报案呢?”杜先生无奈地说。
解读:应由物业或供暖公司报案
保监局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如发生供热责任事故应尽快与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或供热公司联系,由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根据报案信息第一时间与出险用户联络,约定查勘定损时间,直至完成赔偿事宜。用户应按供热责任险承保公司的要求配合提供损失清单、损失证明及受损财产发票等材料。
现状:供暖责任险投保比例仍不足
市保监局工作人员介绍说,由于目前还存在不足额投保、投保明细不完整、宣传不到位等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保费充足率不足,大连供热责任险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2010年度,在供、保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大连市各产险公司共承保供热责任险合计6100多万平方米,占全市供热面积六成左右;保险保障金额逾36亿元;立案2900余件,综合赔付率超过100%,在补偿居民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供暖不热可不可以十倍赔偿
供暖不热不可以十倍赔偿。供暖没有达到标准温度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
以临沂为例,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
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7)供热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依据鞍山扩展阅读:
《临沂市供热条例》第十八条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供热企业收取热费时,应当采取设立便民收费点、开通网络支付等多种方式为用户提供便利。